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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網系列比特速率的電接口特性,包括64 kbit/s、2 048 kbit/s、8 448 kbit/s、34 368 kbit/s、44 736 kbit/s、139 264 kbit/s、51 840 kbit/s(STM-0)、155 520 kbit/s(STM-1e)等各種速率電接口、2 048 kHz同步定時接口和時間同步接口的物理/電氣特性,2 048 kbit/s基本幀、2 048 kbit/s接口中不同比特速率承載通道、8 448 kbit/s基本幀、8 448 kbit/s接口中不同比特速率承載通道、44 736 kbit/s接口、STM-0和STM-1e接口等電接口的幀結構要求,以及各種PDH和SDH電接口的漂移和抖動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數字網基于電接口的網絡規劃、網間互通、網絡維護運行、設備維護和設備驗收等。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GB/T 18233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建筑內或其他類型建筑內工業區的通用布纜,或者園區內的單個或多個建筑物。包括平衡布纜和光纖布纜。本部分主要適用于電信服務距離10 000 m內的建筑群。更大距離的系統可參考使用。本部分定義的布纜系統支持廣泛的服務,包括自動化、過程控制和監控應用。也包括供電服務。本部分直接或通過引用ISO/IEC 11801-1:2017規定:a) 工業建筑群通用布纜系統的結構和低配置;b) 電信插座(TO)端口;c) 布纜鏈路和信道的傳輸性能要求;d) (對)實現的要求和選項;e) 布纜組件性能要求;f) 符合性要求和驗收程序。自動化區域中的關鍵自動化、過程和監控應用服務的布纜不在本部分規定范圍內。此類特定應用布纜的信息見IEC 61784-5(設計)和IEC 61918(安裝)。安全(電氣安全和防護、防火等)和電磁兼容(EMC)要求由其他標準和法規規定,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但本部分給出的信息有助于符合這些標準和規范。
GB/T 18233的本部分規定了數據中心建筑群內機房和接入機房的通用布纜,或者其他類型建筑物內數據中心的通用布纜,包括平衡布纜和光纖布纜。本部分主要適用于大電信服務距離為2000m的建筑。更大距離的系統可參考使用。本部分規定的布纜系統支持廣泛的應用,包括音頻、數據和視頻,以及供電。本部分直接或通過引用ISO/IEC 11801-1:2017規定:a) 數據中心內通用布纜的結構和小配置;b) 設備插座(EO)接口和外部網絡接口(ENI);c) 布纜鏈路和信道的性能要求;d) 實現的要求和選項;e) 布纜組件的性能要求;f) 符合性要求和驗證規程。安全(電氣安全和防護、防火等)和電磁兼容(EMC)要求由其他標準和法規規定,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但本部分給出的信息有助于符合這些標準和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電信網絡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和測量方法,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給出了相應的試驗要求和性能判據。電信網絡設備包含使用在電信中心和非電信中心的網絡設備。電信網絡設備的類型和涉及的范圍見引言相關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電信網絡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電信終端設備、光放大器、含RF收發功能的無線設備,以及僅用于電視、聲音信號線纜分布系統中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公眾電信網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的基本抗擾度要求,以及在給定環境下低限度的試驗水平。如果有適用的專門的產品(族)標準,應優先遵循專門的產品(族)標準。本標準適用于下列的所有設備類型:--電信網絡設備,包括:交換設備、傳輸設備、無線設備、電源設備、服務器及存儲設備、監測設備和控制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包括:無線終端設備、電話機、傳真機和用戶交換機。--電信網間互連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設備的防護要求。
GB/T 20299的本部分規定了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平臺、該平臺由通信系統、信息系統與監控系統以及支持這些系統工程的基礎設施包括信息網絡平臺、綜合布線系統、電源與接地、環境、機房系統、基礎系統集成等組成。 本部分適用于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系統平臺的設計和實施,也可作為建筑及居住區選擇數字化系統配置的依據。
本部分規定了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的檢測內容、方法和驗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統、信息系統與監控系統以及支持這些系統工程的基礎設施(包括:信息網絡平臺、綜合布線系統、電源與接地、環境、機房系統、基礎系統集成等)的檢測驗收。 本部分適用于對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系統的功能與質量的第三方檢測,相應的改擴建系統和其他應用項目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安全各相關標準的提綱性內容。本標準可為機械及相關設備的設計者和制造商提供幫助,特別是在缺少特定C類標準的情況下,能幫助設計者和制造商正確理解相關的機械安全標準。
1.1 危險過電壓和過電流的起源1.1.1直接雷擊 直接雷擊會引起數千安的電流,沿導線或電纜流動,持續若干微秒。這可能發生物理損傷,而且數千伏的過電壓沖擊會對線路設備和終端設備的電介質構成威脅。1.1.2臨近雷擊 云對地或云對云間流動的雷電電流,會在雷擊點附近的架空或地下線路中產生過電壓。在大地電阻率高的地區,受影響的面積很大。1.1.3 電力線路(包括電氣化鐵路在內)故障電流所產生的感應 電力系統發生接地故障時,沿電力線路將有很大的不平衡電流流動,使附近與它平行的電信線路上產生感應過電壓。這種過電壓的幅值可能上升到數千伏,依電力線路所使用的故障解除系統的不同,其持續時間在200 ms~1 000 ms范圍內(有時甚至更長)。1.1.4與電力線路接觸 當電力線路和電信線路受到當地自然災害,如暴風雨、火災的破壞時,或者在沒有采用正常的隔離和絕緣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電力線路與電信線路有可能發生接觸。在正常配電電壓為220 V(交流有效值)的地區,如果發生故障,可能很長時間后才能發現故障。在使用較高配電電壓例如2 kV的地區,如果發生故障,電力線路的保護設施通常能保證在短時間內將電壓切斷。過電壓可能產生過大的電流沿線路流向交換機的接地點,會造成設備損壞和危及人身安全。1.1.5地電位升高 電力系統的接地故障在土壤中所產生的電流會使故障點和電源接地電極附近的電位升高(也見ITU-T K.9)。這種地電位可通過兩個途徑影響通信設備: a) 通信信號系統接地電極埋設處的土壤相對于遠地的電位升高即使小于5 V,也可能使信令系統誤動作。這種低電壓可能是由電力系統中的小故障引起的,這種小故障可能長期存在而不能被檢測出來。 b)較高的地電位升高能使受影響區域內的工作人員有危險,或者在極端情況下,地電位升高還足以將通信電纜的絕緣擊穿,引起大范圍的損壞。
GB/T 22727的本部分規定了電信終端產品中含有的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Ⅵ)]、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六種有害物質的安全限值及測試方法。本部分的安全限值要求適用于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目錄中列出的電信終端產品,本部分的測試方法適用于電信終端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基于公用電信網的寬帶客戶網絡與公用電信網的連接、寬帶客戶網絡支持的電信類業務、寬帶客戶網絡的參考模型、寬帶客戶網絡的功能、寬帶客戶網絡的媒體格式、寬帶客戶網絡的數字版權管理、寬帶客戶網絡的編號及地址、寬帶客戶網絡的性能、寬帶客戶網絡設備的電氣安全、寬帶客戶網絡設備的電磁兼容、寬帶客戶網絡設備的環保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電信網絡提供的業務和應用通過網關在寬帶客戶網絡內部實現的情況。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志和試驗要求。此類燃料電池系統是可移動、不固定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作用是產生電能。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內或戶外使用、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此類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不應使用于IEV 426-03-01規定的危險位置,除非根據IEC 60079-0:2007對系統加裝了額外的保護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a) 固定連接(硬接線)于配電系統;b) 固定連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統;c) 對電網供電;d) 為道路車輛提供動力;e) 在民航客機上使用。為混合動力車輛(由蓄電池提供車輛動力和能量)的蓄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不屬于本標準范圍。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屬于本標準的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態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氫氣;--在空氣或氧氣環境中,浸漬在電解液(例如鹽的水溶液或堿的水溶液)中的金屬(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氫化物。本標準不排除類似燃料或非空氣來源氧化劑的使用,前提是通過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險。
本標準規定了按照ISO/IEC 11801和ISO/IEC 15018設計的,規定了用于建筑物內或建筑物之間的信息交換的電信布纜的路徑和空間的結構和要求。本標準也影響建筑物內部的空間部署。本標準考慮了住宅及商用的單住戶和多住戶建筑物。本標準不涉及建筑物設計的安全方面、消防措施或要求特殊安全措施的電信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電工電子設備機械結構電磁屏蔽和靜電放電防護的術語和定義、對機械結構的電磁兼容性要求、電磁屏蔽設計指南和靜電放電防護設計指南。本標準適用于電工電子設備機械結構。
本標準適用于風力發電機組和零部件系統的雷電防護。規范性引用文件是針對機械和裝置以及電磁兼容性(EMC)的雷電防護、低壓系統和高壓系統通用標準。本標準定義了風力發電機組雷電環境以及風力發電機組風險評估的環境應用。本標準定義了防止葉片、其他結構部件以及電氣和控制系統受直接和間接雷電影響的要求。在本標準中給出了為了驗證合規性而建議的測試方法。在本標準中給出了關于如何使用相關雷電防護、工業電氣和電磁兼容性標準的指南,其中包括如何接地。在本標準中給出了關于人身安全的指南。在本標準中給出了關于損害統計數據和報告的準則。
本標準規定了火炸藥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及安裝的通用要求及不同區域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火炸藥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選型和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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