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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的本部分規定了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材允許使用的鋼號及其標準,鋼材的附加技術要求,鋼材的使用范圍(溫度和壓力)和許用應力。 本部分適用于設計溫度-253℃~800℃、設計壓力不大于35MPa的壓力容器。 本部分不適用的范圍為:GB 150.1規定的不適用范圍;制冷、造紙行業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簡單壓力容器;TSG R0004中1.4條所規定的范圍。
GB 150.3規定了壓力容器基本受壓元件的設計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內壓圓筒和內壓球殼、外壓圓筒和外壓球殼、封頭、開孔和開孔補強以及法蘭的設計計算。 本部分給出了非圓形截面容器(規范性附錄A)、鋼帶錯繞筒體(規范性附錄B)、常用密封結構(資料性附錄C)和焊接接頭結構(資料性附錄D)的基本設計要求。 本部分還給出了關于低溫壓力容器的基本設計要求(規范性附錄E)。
本部分規定了GB 150適用范圍內的鋼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按相關標準。 本部分適用的壓力容器結構形式為單層焊接壓力容器、鍛焊壓力容器和多層壓力容器(包括多層筒節包扎、多層整體包扎、鋼帶錯繞和套合容器)。 對于奧氏體型鋼材制低溫壓力容器(設計溫度低于-196℃),由參與建造的各方協商規定附加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由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熱交換器的通用要求,并規定了管殼式熱交換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及其安裝、使用的要求。本標準的通用要求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及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本標準的所有內容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a) 管殼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a) 鋼材不得超過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b) 其他金屬材料按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確定。本標準中管殼式熱交換器適用的公稱直徑不大于4 000 mm,設計壓力(MPa)與公稱直徑(mm)的乘積不大于2.7×10<上標4>。超出1.5條范圍的管殼式熱交換器,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建造。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熱交換器:a) 直接火焰加熱的熱交換器;b) 煙道式余(廢)熱鍋爐;c) 核能裝置中存在中子輻射損傷失效風險的熱交換器;d) 非金屬制熱交換器;e) 制冷空調行業中另有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熱交換器。熱交換器界定范圍:a) 熱交換器與外部管道連接:1) 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2) 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3)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4) 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c) 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d) 直接連接在熱交換器上的非受壓元件如支座、墊板等;e) 安裝在熱交換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電焊錨鏈(包括普通鏈環及附件)(以下簡稱錨鏈)的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本標準適用于各類船舶所用的有檔和無檔錨鏈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熱軋、鍛制、冷拉彈簧鋼的術語和定義、訂貨內容、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公稱直徑或邊長不大于120 mm的彈簧鋼圓鋼和方鋼(以下簡稱棒材)、公稱寬度不大于160 mm且公稱厚度不大于60 mm的彈簧鋼扁鋼、公稱直徑不大于40 mm的彈簧鋼盤條。本標準規定的牌號及化學成分也適用于鋼錠、鋼坯及其制品。
本標準規定了鑄鋼軋輥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質量證書和超聲波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金屬材料加工使用的鑄鋼軋輥和工作層為鑄鋼材質的復合軋輥(含輥環),其他用途的鑄鋼軋輥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定了鑄鐵軋輥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質量證書和超聲波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金屬材料加工使用的鑄鐵軋輥和工作層為鑄鐵材質的復合軋輥(含輥環),其他用途的鑄鐵軋輥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定了用平底孔對比試塊,以超聲波水浸法或接觸法檢驗鍛制圓餅(以下簡稱圓餅)方法的適用范圍、檢測人員、檢驗儀器和設備、對比試塊、檢驗條件和步驟、缺陷評定、質量保證規定和檢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截面厚度不小于8mm的轉動(如渦輪盤、壓器機盤等)鍛制高溫合金和合金鋼圓餅缺陷的超聲波檢驗。其他用途圓餅的超聲波檢驗經供需雙方協商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輸電線路鐵塔(以下統稱“鐵塔”)制造過程中的材料、技術要求、檢驗、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輸電線路角鋼塔制造,電力微波塔、電力通信塔及類似鋼結構制造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高碳鉻不銹軸承鋼的訂貨內容、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公稱直徑為5 mm~160 mm的熱軋(鍛)、冷拉、剝皮及磨光圓鋼,公稱直徑為5 mm~40 mm圓盤條和公稱直徑1 mm~16 mm的圓鋼絲(以下簡稱“鋼材”)。
本標準規定了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的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水、空氣、采暖蒸汽和燃氣等低壓流體輸送用直縫電焊鋼管、直縫埋弧焊(SAWL)鋼管和螺旋縫埋弧焊(SAWH)鋼管,并對它們的不同要求分別做了標注,未標注的同時適用于直縫高頻電焊鋼管、直縫埋弧焊鋼管和螺旋縫埋弧焊鋼管。
本標準規定了銅及銅合金棒材的超聲波探傷方法。本標準適用于A型脈沖縱波反射法對直徑或邊距為10mm~280mm圓形、矩形、方形和正六邊形銅合金棒材以及直徑或對邊距為10mm~80mm圓形、矩形、方形和正六邊形紫銅棒材的超聲波探傷。
GB/T 5099的本部分規定了淬火后回火處理的抗拉強度小于1 100 MPa的鋼質無縫氣瓶(以下簡稱鋼瓶)的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涂敷、包裝、運輸、儲存、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本部分適用于設計、制造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 MPa,公稱水容積為0.5 L~150 L,使用環境溫度為-40 ℃~60 ℃,用于盛裝壓縮氣體、高壓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可重復充裝的鋼瓶。本部分不適用于車用氣瓶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GB/T 5099的本部分規定了正火或正火后回火處理的鋼質無縫氣瓶(以下簡稱鋼瓶)的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涂敷、包裝、運輸、儲存、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本部分適用于設計、制造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15 MPa,公稱水容積為0.5 L~150 L,使用環境溫度為-20 ℃~60 ℃,用于盛裝壓縮氣體或高壓液化氣體的可重復充裝的鋼瓶。本部分不適用于車用氣瓶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GB/T 5099的本部分規定了不銹鋼無縫氣瓶(以下簡稱“鋼瓶”)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本部分適用于設計、制造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 MPa,公稱容積不大于150 L,使用環境溫度為-40 ℃~60 ℃,用于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可重復充裝的移動式鋼瓶。本部分不適用于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本標準規定了保證淬透性結構鋼條鋼的訂貨內容、分類和代號、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等。本標準適用于機械制造用保證淬透性的熱軋及熱鍛結構鋼條鋼(以下簡稱鋼材)。用末端淬火方法測定或按公式計算鋼的淬透性。
本標準規定了應用無損檢測(NDT)時應遵循的基本規則。本標準目的在于指導正確使用無損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碟式分離機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船上清除礦物油中水分和機械雜質的分離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陸上用來清除礦物油中水分和機械雜質的分離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也可參照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無縫鋼管和埋弧焊除外的焊接鋼管縱向和/或橫向缺欠的全圓周自動超聲橫波(由常規或相控陣技術產生)檢測的要求。除非采購方在合同中特別要求,否則采用的方法一般是縱向缺欠的檢測。在進行縱向缺欠檢測時,制造商也可自行決定采用蘭姆波進行檢測。對于無縫管,由供需雙方協商同意,本標準的檢測原理可以用于檢測其他方向的缺欠。本標準適用于外徑不小于6 mm且外徑與壁厚之比不小于5的鋼管的超聲檢測。對于外徑與壁厚之比小于5的鋼管縱向缺欠檢測見附錄A。圓形空心部件的檢測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手動超聲波檢測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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