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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適用于液態色漆和清漆在密閉容器中,放置自然環境或加速條件下貯存后,測定所產生的粘度變化,色漆中顏料沉降,色漆重新混合以適于使用的難易程度以及其他按產品規定所需檢測的性能變化,作為色漆和清漆貯存穩定性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化工產品中砷的通用方法。本標準中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光度法適用于砷含量在1 μg~20 μg范圍內的溶液測定,原子熒光光度法適用于砷含量在0.005 μg~2.5 μg范圍內的溶液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糞便無害化衛生要求限值和糞便處理衛生質量的監測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城鄉戶廁、糞便處理廠(場)和小型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理效果的監督檢測和衛生學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氣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中循環流化床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執行本標準中燃用天然氣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鋼鐵生產企業中鐵礦采選廢水、焦化廢水和鐵合金廢水的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合成氨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硝酸、復混肥以及聯堿法純堿生產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火葬場區域內遺體處理、遺物祭品焚燒過程中所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燃油式火化機、燃氣式火化機、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機及遺物祭品焚燒設備。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八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源的廠界濃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惡臭污染源排氣及環境空氣樣品臭氣濃度的人的嗅覺器官測定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惡臭源以不同形式排放的氣體樣品和環境空氣樣品臭氣濃度的測定。樣品包括僅含一種惡臭物質的樣品和含二種以上惡臭物質的復合臭氣樣品。 本標準測定方法不受惡臭物質種類、種類數目、濃度范圍及所含成分濃度比例的限制。
本標準適用于惡臭污染源排氣及廠界環境空氣中三甲胺的測定。當采樣體積為10L時,方法低檢出濃度為2.5<上標-3>×10mg/m<上標3>。 本標準測定以氣體狀態存在的三甲胺。 樣品中的氨、甲胺、乙胺、二甲胺等胺類化合物在本方法選定的色譜條件下,均不干擾三甲胺的測定。
本方法適用于惡臭污染源排氣和環境空氣中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同時測定。氣相色譜儀的火焰光度檢測器(GC-FPD)對四種成分的檢出限為0.2×10<上標-9>~1.0×10<上上標-9>g,當氣體樣品中四種成分濃度高于1.0mg/m<上標3>時,可取1~2mL氣體樣品直接注入氣相色譜儀分析。對1L氣體樣品進行濃縮,四種成分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0.2×10<上標-3>~1.0×10<上標-3>mg/m<上標3>。
本標準規定了惡臭源廠界環境及空氣環境中二硫化碳的二乙胺分光光度測定法。 本標準適用于惡臭源廠界環境及環境空氣中二硫化碳的測定。 本方法檢出限為0.3μg/10mL,當采樣體積為10~30L時,低檢出濃度為0.03mg/m<上標3>。 硫化氫與二硫化碳共存時干擾測定,可在采樣時用乙酸鉛棉過濾管排除。
本標準規定了人類工效學與心理負荷相關的基本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人類工效學及其他領域中心理負荷常用術語的理解和使用。 本標準不包括心理負荷的測量方法和任務設計原則。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的基礎保障標準體系及其子體系的構建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不同規模的企業建立基礎保障標準體系,其他組織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磷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磷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磷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技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電解氯化鉀生產氫氧化鉀過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苛化法燒堿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電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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