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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導航常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導航范圍內的各種標準的制定、各類技術文件的編制等方面。
GB/T l2763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環境基本要素調查的基本程序、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資源配置、調查作業、資料處理、報告編寫、資料歸檔和成果鑒定與驗收中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海洋環境基本要素調查的組織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在建產一、二等水準網的布設原則、施測方法和精度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一、二等水準網的布測。區域性的精密水準網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建立三、四等水準網的布設原則、施測方法、精度指標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三、四等水準網的布測。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導航雷達(以下簡稱雷達)接口及安裝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雷達設計、制造的準則和接口協調,也適用于雷達在船舶上的電氣、機械安裝,也適用于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在船舶上的電氣及機械安裝。
本標準規定了差分衛星導航系統(DGNSS)的基本構成、播發臺選址、技術要求、電文格式與電文類型、電文播發進程和沿海無線電信標-差分衛星導航系統發射特性。本標準適用于水上DGNSS播發臺和接收臺的設計、研制和使用。
本標準根據IMO決議A.819(19),規定了船用GPS接收設備低性能標準、測試方法和要求的測試結果。該設備是利用美國聯邦政府國防部(US DOD)的定位系統(GPS)信號進行定位的。在選擇可用性(SA)有效的情況下,定義了GPS標準定位服務(SPS)的信號規范(美國國防部于1993年12月公布的GPS信號規范中,已對GPS SPS進行了說明)。GPS SPS低性能標準概括在表2中。本標準也適用于IMO決議A.529(13)中規定的其他水上航行用的GPS接收設備。 本標準中所有與IMO決議A.819(19)等同的語句,均在括號中注明章條號。 第4章與第5章的要求互為對應。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定位系統(GPS)靜態測量技術,建立GPS控制網的布設原則、測量方法、精度指標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和局部GPS控制網的設計、布測和數據處理。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GB/T 24955的本部分規定了符合經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第V章要求的,采用導航衛星系統(GNSS)原理作為發送艏向信息的設備的結構、性能和試驗。艏向發送設備(THD)是提供船舶真艏向信息的電子設備,除符合.IEC 60945和IMO A.694(17)決議規定的一般要求和使用的傳感器部件的相關標準外,THD設備應符合下列低要求。如果適用于傳感器部件的IMO性能標準沒有規定運營的地理區域,則THD的工作范圍為:a)大回轉速度20<上標0>/s;和b) 至少70<上標0>N~70<上標0>S,符合SOLAS公約第V章要求用于傳輸艏向信息的THD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此外,THD應符合《高速船安全規則》(HSC規則)第13章要求配備的適用于提供艏向信息的裝置的動態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在使用網絡通信、本地計算和分布式對象等技術實現的測量和控制系統中,實現時鐘精確同步的精確時間協議,以及支持該精確時間協議所需的節點、系統和通信特性。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自動化、電信、制造、軍事以及電力等領域的測量和控制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符合GB 20600-2006的地面數字電視廣播傳輸系統的主要特征,給出了建立符合GB 20600-2006的廣播網絡的指導性意見,包括對單頻網和多頻網網絡結構的一般性描述、節目分配、與模擬電視共用發射站點的可能性和制約性以及網絡規劃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符合GB 20600-2006的地面數字電視廣播系統,可作為建立地面數字電視廣播網絡的技術依據,用于規范并指導廣播網絡的實施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IMU/GPS輔助航空攝影的航攝系統、航攝計劃與航攝設計、航攝飛行及質量、IMU/GPS數據處理、成果質量檢查、成果整理和驗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IMU/GPS輔助框幅式航空攝影。在航空遙感應用中,類似技術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GB/T 2792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推掃式航攝儀進行航空攝影的技術要求、成果質量的檢查方法及成果的整理驗收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測制1:500~1:50000地形圖和影像圖的推掃式數字航空攝影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與衛星導航定位應用有關的時間系統的術語和定義、標記方法,以及時間系統的建立、系統時間換算方法和應用中的主要技術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利用衛星導航定位系統進行與時間相關的導航、定位、定時、時間同步等領域的科研、教學及應用。
GB/T 31843的本部分規定了通過相應接口互連的海上電子儀器與導航和無線電通信設備之間的數據通信要求。本部分旨在支持從一個單發話器到一個或多個受話器的單向串行數據傳輸。數據可以以ASCII形式輸出,也可以包含任何規定的語句信息或根據專有語句的規則進行編碼的信息。典型信息的長度可以從11字符到79字符,并且通常要求重復速率達到每20 ms一次。本部分對電氣的定義是為了適應比IEC 61162-1中規定更高的速率。由于只有有限的錯誤檢查功能,無法對消息傳遞提供保證,本部分在所有安全應用程序中宜謹慎使用。附錄A包含了一系列適用于本部分的相關海事組織(IMO)決議和電信聯盟(ITU)建議書。
本標準界定了因特網術語和定義以及縮略語。本標準適用于國內數據通信領域涉及引用或使用因特網術語的各類應用。
本標準規定了地基導航衛星遙感水汽觀測要求、值班要求、數據中心運行監控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基于導航衛星系統的地基遙感水汽觀測。
本標準規定了符合GB 20600-2006的地面數字電視廣播單頻網授時接收設備的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對于能夠確保同樣測量精度的任何等效測量方法也可以采用,有爭議時應以本標準為準。本標準適用于地面數字電視廣播單頻網授時接收設備(簡稱授時接收設備)的開發、生產、驗收、使用、運行和維護。
1.0.1為規范電子工程建設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實現術語標準化,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電子工程建設的規劃、咨詢、設計、工程監理、工程管理等工程服務以及教學、科研及其他相關領域。1.0.3電子工程建設文件、圖紙、科技文獻使用的術語,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