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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完整水表和作為獨立單元的水表測量傳感器(包括流量或體積檢測元件)以及計算器(包括指示裝置)的試驗要求。本部分適用于GB/T 778.1定義的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的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本部分給出了水表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的詳細試驗程序、試驗原則、試驗設備和試驗方法。如果法規有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輔助裝置。
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單個水表、復式水表、同軸水表和連接管件的選擇、安裝、水表的特殊要求以及新水表或修理后水表首次使用的準則,以保證水表準確穩定測量和可靠讀數。本部分適用于封閉滿管道中測量飲用冷水和熱水體積并配有累積流量指示裝置的水表。本部分既適用于基于機械原理的水表,也適用于基于電或電子原理以及基于機械原理帶電子裝置、用于計量飲用冷水和熱水體積的水表。本部分還適用于電子輔助裝置。通常電子輔助裝置為選裝件,但或法規可能會根據水表的使用情況確定某些輔助裝置為必備件。本部分的建議適用于被定義為積算計量儀表、采用任何技術連續測定流過的水體積的水表。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三相及單相變壓器(包括自耦變壓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變壓器,如:--額定容量小于1 kVA的單相變壓器和5 kVA的三相變壓器;--所有繞組額定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變壓器;--互感器;--電機車牽引變壓器;--起動變壓器;--試驗變壓器;--電焊變壓器;--防爆礦用變壓器;--深水(浸水)用變壓器。當某些類型的變壓器(尤其是所有繞組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業用特種變壓器)沒有相應的標準時,本部分可以整體或部分適用。本部分不涉及變壓器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要求。對于具有相關標準的變壓器和電抗器,本部分只適用于被其產品標準明確提及可相互參考的內容范圍。這些產品(標準)包括:--電抗器(GB/T 1094.6);--干式變壓器(GB 1094.11);--自保護變壓器(IEC 60076-13);--充氣式電力變壓器(IEC 60076-15);--風力發電用變壓器(GB 1094.16);--牽引變壓器和牽引電抗器(GB/T 25120);--工業用變流變壓器(GB/T 18494.1);--HVDC用換流變壓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幾處規定或建議涉及的是某些替換方案、附加技術方案或程序需要達成的協議。這類協議需要由制造方與用戶達成。問題應在早期提出,協議應包含在技術規范中。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空氣中懸浮的沙塵對產品的影響的試驗方法。 本試驗方法不適用于檢測空氣過濾器。只有試驗方法Lc2適用于模擬高速粒子(大于100m/s)的腐蝕效應。
GB/T 2424的本部分適用于給有關設計和試驗人員在應用二氧化硫試驗規范時提供指導。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其他標準物理試驗的橡膠試樣的制備、測量、標記、存放和調節的通用程序,以及用于試驗過程的首選條件。不包括用于特殊試驗或材料或模擬特殊氣候環境的特定條件,也不包括用于產品試驗的特殊要求。 本標準同時規定了橡膠試樣和產品,從制成到試驗所需要的時間間隔。這些要求對提高試驗結果的再現性以及降低消費者和供應商之間的爭議是必要的。
本部分規定了用于標準起草的一般統計術語、用于概率的術語的定義及部分術語的符號。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干粉滅火劑的術語和定義、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第一主要組分含量不小于75%的干粉滅火劑;不適用于GA 578規定的超細干粉滅火劑和GA 979規定的D類干粉滅火劑。
本標準規定了在含H<下標2>S的低pH值水溶液環境中,金屬材料在受拉伸應力作用下的抗硫化物應力開裂(SSC)和應力腐蝕開裂(SCC)的實驗室試驗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試驗用的試劑、試驗裝置、試樣制備方法和試驗程序等要求。本標準包括五種試驗方法:——方法A:拉伸試驗;——方法B:三點彎曲試驗;——方法C:C形環試驗;——方法D:雙懸臂梁(DCB)試驗;——方法E:四點彎曲試驗。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包含金屬在常溫常壓和高溫高壓條件下進行的抗SSC和SCC試驗。本標準適用于:a) 滿足標準要求的產品驗收評定試驗,或產品滿足規定的低抗環境開裂(EC)性能的產品驗收評定試驗。b) 提供產品抗EC性能的研究或資料的量化試驗,不同試驗方法提供的信息如下:——方法A:720 h內不失效的高單軸拉伸應力;——方法B:720 h內基于統計50%失效可能性的臨界應力(S<下標c>)值;——方法C:720 h內不失效的高環向應力;——方法D:重復試驗試樣中有效試樣的平均K<下標ISSC>(SSC的應力場強度因子臨界值);——方法E:720 h內不失效的高拉應力。
本標準規定了有關絕熱材料及其制品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規定、絕熱結構材料的性能要求、絕熱設計、絕熱結構、絕熱工程的施工與驗收、絕熱工程效果的測試、絕熱工程的維護檢修和安全規定。本標準適用于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外表面溫度在-196℃~650℃的絕熱工程,其他溫度范圍的絕熱工程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賽車除外)和輕便摩托車定置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和程序及其分類適用于印制板,但與印制板的制造方法無關。本標準所包括的試驗方法見附錄A。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的安全。 本部分適用于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裝有電動機-壓縮機和房間風機盤管的熱泵(含生活用熱水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存在危險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本部分也適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劑的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3.121給出了可燃制冷劑的定義。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個工廠或多個工廠生產的組件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組件,而且這些單獨的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應以裝配在一起的組件使用為基礎。 本部分不考慮A1、3.121定義的A2或A3類以外的化學物質。 輔助加熱器(僅指加熱器設計為器具總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裝在器具內),或其獨立安裝的其他裝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部分規定了以剪切草坪為主要用途的大剪切寬度為200mm的電動手持式剪刀型草剪(以下簡稱草剪),其交流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直流電壓不大于50 V。本部分適用于所有人員在正常使用和合理預見的誤用草剪過程中出現的一般危險。 EMC和除噪聲以外的環境方面要求不在本部分中考慮。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貝類中麻痹性貝類毒素測定的小鼠生物法,酶聯免疫吸附方法,液相色譜法和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本標準適用于牡蠣、扇貝等貝類及其制品中麻痹性貝類毒素的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本原則、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設施,電氣設備以及核能設備之外的各類生產設備。 本標準是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礎標準。制訂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專用標準,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使其具體化。
本標準規定了以浸出毒性為特征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鑒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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