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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訓練器材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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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復輔助器具的分類。本分類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幫助操作的康復輔助器具。下列術語不在本標準之內:——康復輔助器具的安裝所用的術語;——由本標準分類中的單個康復輔助器具組合的解決辦法;——藥品;——專用于保健的康復輔助器具和設備;——非技術解決辦法,比如他人輔助、導盲犬、唇讀法;——植入器;——財政支持。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簡稱健身器材)通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本部分使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它包括通過業主(具有法人資格)易于專門控制管理的各團體訓練場所使用的器材(S和I類),例如:運動協會、教育機構、酒店、體育館、俱樂部、康復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本部分亦使用于家用(H類)以及其他類型的,包括電機驅動的固定式健身器材。GB 17498的其他部分的附加的特殊要求優先于GB 17498本部分的相應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兒童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專門針對力量型訓練器材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應與GB 17498.1結合使用。本部分適用于具有重塊阻力或其他形式的阻力,如:杠鈴片,彈力繩,液壓,氣壓和磁性系統和彈簧的固定式健身器材類型中的S類和H類力量型訓練器材(以下簡稱訓練器材)。在訓練器材上用于附加練習的附屬裝置符合GB 17498.1的要求。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專門針對力量型訓練長凳和使用時用于訓練的自立式杠鈴支架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應與GB 17498.1結合使用。本部分適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中的S類和H類長凳(以下簡稱長凳)。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專門針對曲柄踏板類訓練器材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應與GB 17498.1結合使用。本部分適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中曲柄踏板類訓練器材(以下簡稱訓練器材)。用于完成附加訓練的曲柄踏板類訓練器材上的任何附加裝置應符合GB 17498.1要求。GB 17498的本部分不適用于不能以合理的制造方式保證安全的站姿滾筒類訓練器材。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專門針對跑步機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應與GB 17498.1結合使用。本部分適用于動力驅動和人力驅動的跑步機類的健身器材(以下簡稱跑步機)。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專門針對劃船器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應與GB 17498.1結合使用。本部分適用于固定健身器材中劃船器類器材器材(以下簡稱劃船器)。如果劃船器裝有進行附加訓練的附屬裝置,則應遵循GB 17498.1的要求和本部分的特殊要求。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專門針對踏步機、階梯機和登山器(以下簡稱訓練器材)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應與GB 17498.1結合使用。本部分適用于固定訓練器材中踏步機、階梯機和登山器類器材。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橢圓訓練機(也稱為十字交叉訓練器)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外的特殊安全要求,應與GB 17498.1結合使用。本部分適用于橢圓訓練機(也稱為十字交叉訓練器)。
GB 17498的本部分規定了除GB 17498.1通用安全要求之外,專門針對轉動慣量大于0.6 kg·m<上標2>、帶固定輪或無飛輪的健身車的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應與GB 17498.1結合使用。本部分適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中的帶固定輪或無飛輪的s類和H類健身車(以下簡稱訓練器材)。用于完成附加訓練的帶固定輪或無飛輪健身車上附加裝置應符合GB 17498.1要求。
GB/T 3670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定金屬和金屬化合物在水介質中轉化/溶解試驗方法的基本原理、試驗物質信息、設備和試劑、試驗準備、試驗條件、試驗過程以及試驗結果的處理和試驗報告。本部分適用于化學品水生環境危害分類涉及金屬和金屬化合物在水介質中轉化/溶解試驗的指導。本部分不適用于有機金屬化合物。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消防站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戰勤保障消防站的設計。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了雷達保障性設計的要求識別與確認、保障性分析、使用與維修保障規劃、保障資源規劃、保障性試驗與評價等內容和要求。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地面雷達、機載雷達和艦載雷達,其他領域的雷達可參考使用。
SN/T 1645的本部分規定了進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簡稱健身器材)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檢驗及判定。本部分適用于力量型訓練器材、力量型訓練長凳、曲柄踏板類訓練器材、跑步機、劃船器、踏步機(包括階梯機和登山器)、橢圓訓練機和帶有固定輪或飛輪的健身車,它包括通過業主(具有法人資格)易于專門控制管理的各團體訓練場所使用的器材,例如:運動協會、教育機構、酒店、體育館、俱樂部、康復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本部分亦適用于家用以及其他類型的,包括電機驅動的固定式健身器材。本部分應與SN/T 1645.1結合使用,本部分的殊安全要求優先于SN/T 1645.1的相應要求。 本部分不適用于兒童使用的進出口健身器材的檢驗。若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醫療(包括醫療康復鍛煉)用途時,除本部分的要求外,則應注意在醫療器械方面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如果所設計的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殘疾人時,應注意任何有關法則。SN/T 1645的本部分及其SN/T 1645的其他部分,均主要適用于室內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本標準規定固定式訓練器材之一般安全要求及試驗法,本標準亦涵蓋環境方面。本標準亦規定固定式訓練器材之分類系統(參照第4節)。本標準適用于3.1所界定之所有固定式訓練器材,包括例:運動社團、教育機構、飯店、體育館、運動休閑中心、復健中心及場館(S類及I類)等組織之訓練區域使用,其進出與管制由擁有者(具法定責任者)特別管理之器材,并包括家用器材(H類)及其他包括3.1所界定馬達驅動器材等型式之器材。本系列其他標準之特定要求優先于本標準對應之要求。除在具合格成人教練監督下,用于學校及其他教學環境中作為教育用途使用之固定式訓練器材外,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之固定式訓練器材,則適用其他標準。本標準不適用于無監督情況下(例:自由使用)之戶外固定式訓練器材。備考1. 若使用者有特殊需求(醫療復健、身心障礙),擁有者(具法定責任者)必須進行特定風險評估以確定可安全使用,且必要時確保經過訓練之人員監督活動。備考2. 若作為醫療用途之固定式訓練器材,除本標準之要求外,另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備考3. 若作為兒童使用之固定式訓練器材,除本標準之要求外,另須符合CNS 4797之規定。備考4. 若設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固定式訓練器材,另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備考5. 有關可燃性,另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備考6. 若含有環境重要成分之固定式訓練器材,另依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式肌力訓練臺及自立式杠鈴架,并規定CNS 15562-1一般安全要求外之附加特定安全要求。本標準應與CNS 15562-1合并使用。本標準適用于CNS 15562-1所界定的S類、H類及I類固定式訓練器材之訓練臺(以下簡稱訓練臺)。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式健身單車及上半身曲柄訓練器材,并規定CNS 15562-1一般安全要求外之附加特定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CNS 15562-1所界定的S類、H類、I類用途及A級、B級、C級準確度等級之固定式健身單車及上半身曲柄訓練器材。任何固定式健身單車及上半身曲柄訓練器材所提供額外訓練功能之連接組件應符合CNS 15562-1之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滾筒訓練臺,因其無法以合理方式達到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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