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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下標2>、M<下標3>及N類機動車輛和O類掛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車輛:--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車輛;--不能與設計車速超過25 km/h的機動車輛掛接的掛車。
本標準規定了客車結構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2>類和M<下標3>類客車,包括無軌電車。本標準不適用于臥鋪客車、專用校車、專用客車和非道路行駛的客車。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專用校車術語和定義、類型劃分、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幼兒園階段3周歲以上及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受教育的群體所乘坐的專用校車。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石油庫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1 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2 油氣田的油品站場(庫);3 附屬于輸油管道的輸油站場;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庫、地下鹽穴石油庫、自然洞石油庫、人工開挖的儲油洞庫;5 獨立的液化烴儲存庫(包括常溫液化石油氣儲存庫、低溫液化烴儲存庫);6 液化天然氣儲存庫;7 儲罐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標3>,僅儲存原油的石油儲備庫。
為防止和減少石油化工企業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水泥工廠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汽輪發電機組單機發電容量百萬千瓦級及以下的壓水堆核電廠常規島的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陸上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工程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防爆柴油機齒軌機車及齒軌裝置(以下簡稱機車)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發運與貯存。\t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在具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場所作運輸牽引力的機車。
1.0.1本規定是根據設計規范和化工部有關標準并參照有關部的設計技術規程制訂。 1.0.2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肥廠的電力設計。 1.0.3化肥廠的電力設計除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執行有關指令性文件。
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改造的淺圓倉、立筒倉、磚圓倉和房式倉等工程項目的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可作為糧食倉庫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的驗收依據。本規程只適用于額定電壓1k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裝工程及驗收。 本規程中所指機電設備,系指糧食倉庫常用且固定安裝的機電設備,其他移動式設備及本規程未提及的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應按各設備的相關規范及產品技術要求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無軌電車整車、底盤、驅動電機與驅動控制器、高壓電氣設備、集電器系統、車載儲能裝置、車輛總線、車載服務設施、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配置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客運無軌電車的設計、生產、運營和維護。
本標準規定了混合動力公共汽車的分類、整車配置要求、車載儲能高低壓設施安全要求、混合動力設施要求和車載服務設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混合動力公共汽車的配置和選型。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陸域、裝卸工藝及相應配套設施的總體設計。對以潮汐作用為主而停靠海船或內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響停靠海船的河港,總體設計可根據不同情況按本規范和現行行業標準《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范了煤礦建設期間安全生產設施的設置和安全環境的要求,以及參與建設活動的各種責任主體(包括煤礦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的安全資格與安全行為。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煤礦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煤礦。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工業部所生產的產品。作為計劃、統計管理工作的產品類中劃分的統一依據。 本標準不包括大型成套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科技成果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電力科技成果的信息采集、存儲、處理和交換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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