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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用的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泵、包括無動力消防泵、消防泵組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輸送介質以清水、泡沫滅火劑或泡沫溶液為主要滅火劑的消防泵。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舉高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各類舉高消防車。
本標準規定了高空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大作業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業車(以下簡稱作業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柴油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漁業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 kW的第1類和第2類船機(包括主機和輔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船舶和船機實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裝用的應急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或只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船機。第3類船機執行GD 01的要求。額定凈功率不超過37 kW的船機執行GB 20891標準。
本標準界定了除用于航空航天和壓縮空氣氣源設備外的所有流體傳動系統及元件的詞匯。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GB/T 18844的本部分對液體動壓潤滑的金屬滑動軸承和軸頸在使用中發生的損壞類型進行了定義、描述和分類。這有助于了解可能發生的各種損壞類型。本部分僅考慮具有明確定義的損壞外觀,并且能夠歸因于高度確定原因的損壞;各種損壞外觀均以圖片和示意圖進行說明。
本標準規定以下內容:a)液壓傳動濾芯在污染物連續注入條件下的多次通過過濾性能試驗;b)測定納垢容量、顆粒濾除和壓差特性的程序;c)目前適用于液壓傳動濾芯的試驗。這種濾芯對尺寸小于或等于25 μm(c)的顆粒其平均過濾比大于或等于75,并且試驗結束時的油箱重量污染度小于200 mg/L;d)使用ISO中級試驗粉末和附錄A規定的試驗油液進行的試驗。本標準適用于以下三種試驗條件:--試驗條件1,上游基本重量污染度為3 mg/L;--試驗條件2,上游基本重量污染度為10 mg/L;--試驗條件3,上游基本重量污染度為15 mg/L。
GB/T 19933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土方機械司機室風窗玻璃除霜系統性能的試驗方法。包括具有資質的實驗機構的室內和室外環境下能使用試驗設備進行的試驗。
GB 20800的本部分規定了可燃性氣體和蒸氣形成的爆炸性環境用Ⅱ類2G級和3G級往復壓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為內燃機)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內燃機可能產生的各種危害和危險。 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上標 1)>。 本部分不適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爆炸性環境內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加工、制造或存放炸藥的場所內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點燃式內燃機。
GB 20800的本部分規定了可燃性粉塵環境用E類2D級和3D級往復壓燃式內燃機(以下簡稱為內燃機)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往復式內燃機可能產生的各種危險和危害。 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的防爆結構、制造和檢驗<上標 1)>。 本部分不適用于加工、制造和儲存炸藥場所中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點燃式內燃機。
GB 20800的本部分規定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的地下礦區巷道用I類M2級往復壓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內燃機)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內燃機可能產生的各種危險和危害。 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上標 1)>。 本部分不適用于要求特殊條件的I類M1級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加工、制造和儲存炸藥的場所中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點燃式內燃機。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T梁架橋機的性能要求、工作環境要求、技術要求、檢查內容、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存放等。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過軌運輸的架設鐵路T型混凝土梁的各種類型鐵路T梁架橋機。本標準可供其他軌距的鐵路T梁架橋機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軌排鋪軌機的工作環境、主要使用性能、技術要求、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存放、壽命和檢修等。本標準適應于1435mm標準軌距鐵路軌排鋪軌機。本標準可供其他軌距的軌排鋪軌機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以下簡稱MCWP)的特殊安全要求,MCWP是由手動或動力操作的、臨時性安裝的、可承載一人或多人進行作業的設備。 本標準并未特別規定如何處理由操縱、安裝或拆卸、固定或移除任何不屬于此MCWP部分的物料或設備過程中所引起的危險的要求,也未特別規定處理特殊有害物料的方法。 本標準并未特別規定運送人員和物料至固定層站的要求,此類設施可參見電梯或施工升降機及其他相關標準。 本標準同時適用于永久性安裝的MCWP。本標準適用的MCWP,其作業平臺通過驅動系統進行 提升,并通過導架導向和移動。導架與獨立的支撐結構之間可以設置或不設置橫向支撐。同時,本標準中的MEWP,適用于下列任何可選擇的組合型式: —單導架或多導架; —有附著支撐或無附著支撐; —固定高度的導架或可變高度的導架; —垂直式導架或與垂直方向傾斜0°~30°的導架; —站立式或懸掛式導架; —移動式或固定式底架(底盤或底架); —手動或動力提升; —在工作場地拖行或自行,無需滿足道路交通規則的要求; —由電動、氣動、液壓或內燃機驅動。 本標準不適用于符合ISO 16368的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MEWP),符合EN1808的高處作業吊籃和符合EN 1570的升降平臺。
本標準規定了再制造內燃機的性能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工程機械、拖拉機、農林機具和發電機組用內燃機的再制造,其他再制造內燃機也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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