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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客車結構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2>類和M<下標3>類客車,包括無軌電車。本標準不適用于臥鋪客車、專用校車、專用客車和非道路行駛的客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準申請、型式核準試驗及排放限值、型式核準的擴展,以及生產一致性檢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單一氣體燃料車輛。 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方法進行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專用校車術語和定義、類型劃分、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幼兒園階段3周歲以上及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受教育的群體所乘坐的專用校車。
本標準規定了警用炊事汽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代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允許生產和銷售的汽車或二類汽車底盤改裝的警用炊事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警用巡邏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代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內燃機為動力、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乘用車改進的警用巡邏車。以新能源汽車改進的警用巡邏車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營運客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2>類、M<下標3>類中的B級和Ⅲ級營運客車。本標準不適用于校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摩托車用儀表的術語及其定義。 本標準適用汽車、摩托車用儀表標準的制定、技術文件編制、生產管理和銷售以及教學、科研等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控制系統(裝置)的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控制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的系統(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1>、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及其車輛的OBD系統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若裝備壓燃式(含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N<下標 1>和M<下標 2>類車輛已經按照GB 18352.3-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的規定進行了OBD系統型式核準,則其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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