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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電工術語中有關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涉及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PAL-D制電視廣播系統的技術特性。 本標準適用于PAL-D制電視廣播系統中心設備、發送設備、接收設備及傳輸設備接口和測試儀器等有關設備的設計、生產和運行。
本標準給出了聲學和有關聲學的常用的和基礎的名詞和術語。 本標準給出的聲學術語共有914條,分成十三章(第2-14章)。當一術語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定義時,則用a,b,c分行并列敘述。附錄A為漢英聲學名詞,按漢語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錄同時作為聲學術語的漢文索引。附錄B為英漢聲學名詞,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為聲學術語的英文索引。 本標準聲學術語中所列的名詞(漢文或英文),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義詞時,對于未加區別的名詞,表示這些名詞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對圓括號()里的名詞,一般表示過去曾用過的名詞,現在仍可使用,但本標準不作推薦。方括號[]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義中圓括號()里的字一般是注釋。名詞中的花括號{}表示主要根據所列學科的規定。斜體表示拼音。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為方便數據通信方面的交流,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給出了與信息處理領域相關的概念的術語和定義,并明確了這些條目之間的關系。 本標準定義了有關數據通信、信號,數據鏈路、數據網絡等概念。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的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包括無方向信標臺、超短波定向臺、航向信標臺、下滑信標臺、指點信標臺、方位臺、仰角臺、全向信標臺、測距儀臺、塔康導航臺、分米波近程導航臺、分米波航向/測距信標臺、分米波下滑信標臺以及精密進場雷達站。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本標準界定了音頻、視頻和視聽設備及系統范圍內基礎和常用詞匯的中英文名稱及定義,但不包括信號傳輸方面的詞匯。本標準適用于音頻、視頻和視聽設備及系統范圍內基礎和常用詞匯的中英文名稱及定義,其他領域可參照使用。
本文件適用于其額定交流電壓有效值或直流電壓不超過600 V的信息技術設備(3.1.19)、音頻設備(3.1.6),視頻設備(3.1.31),廣播接收設備(3.1.7),娛樂燈光控制設備(3.1.14)及其組合。本文件也適用于用途的上述設備。本文件規定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電發射機產生的有意發射,也不適用于與這些有意發射相關的雜散發射。在其他IEC/CISPR對應的標準(除了GB/T 9254和GB/T 13837)中對本文件適用頻段規定了發射要求的設備,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圍內。本文件不適用于現場試驗。本文件包含A級和B級設備。設備的分級見第4章的規定。本文件的目的:a) 建立要求,為無線電頻譜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保證9 kHz~400 GHz頻段內的無線電業務按預期工作。b) 規定程序,確保測量的復現性和結果的重復性。
本文件適用于額定交流電壓有效值或直流電壓不超過600 V的信息技術設備(3.1.18)、音頻設備(3.1.6)、視頻設備(3.1.32)、廣播接收設備(3.1.7)、娛樂燈光控制設備(3.1.14)及其組合。本文件也適用于用途的上述設備。具有廣播接收功能的設備在本文件的范圍內,見附錄A。具有非廣播無線接口的設備也在本文件的范圍內,然而,無需依據本文件對這些接口性能進行評價。在其他IEC/CISPR標準對應的標準(除了GB/T 9383和GB/T 17618)中對本文件適用頻段規定了抗擾度要求的設備,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圍內。本文件的目的是:——在0 Hz~400 GHz頻率范圍內提出要求,使EUT具有足夠的抗擾度水平,能夠在其使用的環境中按預期運行?!幎ǔ绦?,確保試驗的復現性和結果的重復性。由于設備功能的技術融合,性能判據基于功能而不是基于設備來確定。
本標準規定了導航常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導航范圍內的各種標準的制定、各類技術文件的編制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氣與電子設備的發射、抗擾度和性能準則的電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滿足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A.813決議的要求(參見附錄A)。 依據本標準進行試驗和安裝的設備滿足相關的IM0要求。 注1:本標準的規范性內容已作為EMC系列標準中的一個標準。 注2:本標準未涉及對人員的影響。 本標準針對測量方法給出了進一步的指南和建議,來實現下列各組設備中的電氣與電子裝置的電磁兼容性。 A組: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 B組:發電和變電設備 C組:以脈動能量工作的設備 D組:開關設備和控制系統 E組:內部通信和信號處理設備 F組:非電氣零件和設備 G組:綜合系統 IEC 60945是A組和C組的基礎EMC標準。 注:本標準沒有具體說明諸如對電擊和設備介電(強度)試驗時保護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的系統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模擬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的系統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天線性能指標的定義、測量條件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天線性能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的室內單元測量條件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模擬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室內單元測量。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C頻段衛星電視/數據接收站及其設備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C頻段衛星模擬、數字電視和數據接收站及天線、室外單元、室內單元等產品的設計、生產和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地球站分類、天線特性、寬帶射頻特性及地球站其他基本性能要求,還規定了各種調制方式的傳輸性能和主要參數。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業務(4/6GHz頻段)的國內衛星通信地球站,不僅適用于國內通信衛星組成的國內衛星通信系統,也適用于租用通信衛星轉發器組成的國內衛星通信系統,前者簡稱為“國內衛星系統”,后者簡稱為“租星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公用通信網和專用通信網。 本標準適用于衛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和技術改造。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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