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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的本部分提供了對設備或組件進行氣候和動力學綜合試驗的方法和導則。綜合試驗的用途是調查設備或組件受到氣候和動力學綜合試驗影響的程度。本綜合試驗方法適用于檢查電的、機械的或其他物理的變化。
本標準規定了核儀器環境條件的分級、分類、分組、嚴酷等級和環境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實驗室核儀器、同位素與輻射應用核儀器、放射性探礦與選礦核儀器、醫用核儀器、核反應堆儀器和輻射防護儀器。 本標準規定的核儀器環境條件的分組和試驗方法是制定核儀器產品標準和有關文件中的環境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的依據。 核儀器在規定環境條件下的性能要求不屬本標準范圍,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超出本標準規定的應用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應由用戶和廠家根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協商解決。 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廠安全級(1E級)核儀器。 不能進行整機試驗的設備,可分別進行分體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水文儀器基本環境試驗的項目及參數、條件及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考核水文儀器對工作環境、運輸貯存環境的適應性。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結構和危險貨物品名表。本標準適用于危險貨物運輸、儲存、經銷及相關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通信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環境試驗的通用要求、試驗順序、單項試驗的嚴酷度等級和常用單項環境試驗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數字通信和數據通信的環境試驗。 本標準不適用于宇航用的數字和數據通信設備的環境試驗。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氣態和/或液態燃料燃燒系統的開式循環燃氣輪機動力裝置,也適用于閉式循環和半閉式循環燃氣輪機動力裝置。并且適用于聯合循環動力裝置中的燃氣輪機或與其他熱回收系統相連的燃氣輪機。對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氣發生器或特殊熱源(例如化學工藝合成氣、高爐氣)的燃氣輪機,本標準可用作依據,但需要進行適當修改。對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動力增大裝置的燃氣輪機的驗收試驗,本標準同樣適用,所述裝置以流體注入和/或進氣處理為基礎,如果需要進行試驗的供貨合同范圍包括該類系統,則試驗程序要考慮這些系統。根據試驗的目的,對比試驗會有許多不同情況。本標準還可用于驗證燃氣輪機性能差別的對比試驗,主要用于改造、升級或大修前后的試驗,但沒有特別提及這些內容。本標準還包括測定以下性能參數,并修正到參考條件:a) 電功率或機械功率(排氣功率,若只供應燃氣);b) 熱效率或熱耗率;c) 透平排氣能量(可用排氣溫度和流量代替)。設備供應商與采購方在合同中規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參數,都應在具體試驗程序以及供應商標準制造試驗程序中作相應考慮。本標準規定了燃氣輪機性能試驗的準備和執行,描述了測量方法、相關儀器及其校驗,定義了燃氣輪機運行條件、邊界條件及其限值以及標準條件(3.9)。若在采購之際未確定其他條件,應將標準條件用作參考條件。本標準還包含了測量數據記錄與處理、試驗結果計算和修正以及試驗結果不確定度計算。本標準沒有述及試驗允差,因為它屬于商務條款,不是以測量結果統計分析為基礎。需要在合同中規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驗證試驗結果是否符合保證值。對于測定排氣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選試驗,由于終的這些數值是根據燃氣輪機能量平衡確定的,應將能量平衡中的關鍵參數限制在本標準規定的限值以內,以盡量降低不確定度。本標準不適用于:a) 排放試驗;b) 噪聲試驗;c) 振動試驗;d) 燃氣輪機具體部件性能;e) 動力增大裝置和輔助系統(例如進氣冷卻裝置、燃料氣體壓縮機等)性能;f) 以研發為目的進行的試驗;g) 基本保護裝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統和保護系統性能;i) 運行特性(啟動特性、可靠性試驗等)。
本標準規定了與兩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的坐標系和運動、車輪及輪胎、懸架系統、方向操縱系統、定向動力學、摩托車運動特性、摩托車一駕駛員系統的空氣動力特性、駕駛姿勢和行為、試驗等有關的專用術語的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兩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為摩托車),其他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裝置的型式、位置及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摩托車)的操縱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場(廠)內機動車輛在使用安全技術狀況的檢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場(廠)內區域行駛或從事生產作業的機動車輛。本標準不適用于部隊、公安、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復輔助器具的分類。本分類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幫助操作的康復輔助器具。下列術語不在本標準之內:——康復輔助器具的安裝所用的術語;——由本標準分類中的單個康復輔助器具組合的解決辦法;——藥品;——專用于保健的康復輔助器具和設備;——非技術解決辦法,比如他人輔助、導盲犬、唇讀法;——植入器;——財政支持。
本標準規定了專用汽車和專用掛車的術語、代號和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運行的專用汽車和專用掛車。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無線電騷擾特性和使用說明書的主要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電動自行車。
本標準規定了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號牌板(架)的形狀和尺寸、位置、可視范圍、強度、安裝孔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統稱低速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進行側面碰撞的要求和試驗程序,還對于車輛型式的變更、三維H點裝置、移動變形壁障及側碰撞假人進行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其質量為基準質量時,低座椅的R點與地面的距離不超過700mm的M<下標1>和N<下標1>類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巖土工程儀器的基本環境試驗項目、參數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考核產品對使用現場工作環境、運輸貯存環境的適應性。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型號編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摩托車和純電動輕便摩托車(除特殊說明外,以下簡稱電動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全地形車整車及主要總成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要求及相應的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全地形車。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商用汽車列車、貨車與中置軸掛車組成的列車及鉸接客車的橫向穩定性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總質量超過3.5t的貨車和掛車,及總質量超過5t的鉸接客車,即依據GB/T 15089劃分的N<下標 2>、N<下標 3>、O<下標 3>、O<下標 4>和M<下標 3>類汽車。試驗方法中規定的駕駛操作不完全代表真實的行駛狀況,但有助于評定重型汽車列車的橫向穩定性。
本標準規定了乘用車列車的橫向穩定性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ISO 3833中界定的乘用車,輕型貨車及其與掛車組成的列車。橫向穩定性試驗可以確定牽引車輛一掛車列車因確定的轉向脈沖引起的偏航振蕩阻尼特性。首先,列車穩定向前行駛,之后,通過單脈沖轉向制造車輛的橫向擺動,方向盤保持固定一段時間,使得列車的擺動逐漸消除。測試在幾個不同的速度下進行。如果出現非周期性的震蕩,應規定穩定測試循環。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車輛用電氣電子設備外殼的防護等級(IP代碼)、各防護等級要求及試驗。本標準適用于道路車輛電氣電子系統/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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