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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對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其他類似的由柴油機提供動力的機車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的通用技術條件、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的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與本標準類似的由旋轉電動機提供動力的機車 可參考使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分類、結構要素、運動過程、牽引與制動、動力性能及試驗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的車體、轉向架、制動裝置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車體、轉向架和制動裝置。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液力傳動、液力元件、液力傳動系統、液力傳動箱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液力傳動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軌道車的使用條件、型號與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機牽引運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設備與事故預防裝置、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重型軌道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重型軌道車柴油機單機大裝車功率一般為1000kW以下。非標準軌距的重型軌道車,除在設計任務書中說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GB/T 21562的本部分對GB/T 21562—2008規定的軌道交通系統安全過程要求和系統生命周期各階段安全活動所涉及的特定問題(見1.3)給出指南。本部分適用于GB/T 21562—2008范圍內涵蓋的所有系統。本部分假設用戶已熟悉安全問題,但在某些安全問題上GB/T 21562—2008缺乏詳盡指導。GB/T 21562—2008是系統頂層的基本RAMS標準,本部分是對GB/T 21562—2008的補充說明,僅適用于1.3聲明的安全問題。本部分僅對GB/T 21562—2008范圍內的下列問題給出指導:a) 軌道交通系統整體到其主要組成部分(如信號、機車車輛和基礎設施等)的頂層通用風險模型的建立,模型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定義;b) 軌道交通系統(包括高速線路、輕軌和地鐵等)通用功能危害檢查表的建立;c) GB/T 21562—2008中風險驗收原理的應用;d) 軌道交通系統中功能安全性和容許風險定性評估的應用與示例;e) 功能安全要求和將安全目標分配給子系統(如軌道交通車輛、車門系統和制動系統等)的定義;f) 在系統生命周期中所有階段,安全完整性等級的應用;g) 安全性舉證的概率性方法和確定性方法應用;h) 安全證明文件(安全論據)的基本要素(包括維修和運營等)和典型結構。表1說明了GB/T 21562—2008規定的生命周期各階段安全活動的范圍及其限制,并明確了主要參與者的角色/職責。宜結合本部分所有內容深入理解表1。本部分結構的設置主要反映了安全流程的順序,但1.3范圍內的所列問題包含在表2所列條款中。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內燃調車機車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技術要求、結構特點與參數、試驗與驗收、標志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在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或停車場內進行調車作業,兼用于列車救援和工程列車牽引,以柴油機為動力的內燃調車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道砟清篩機的使用條件、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運行考核、作業性能試驗、整機的標志、包裝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線路道砟清篩用線路道砟清篩機、道岔道砟清篩機、邊坡道砟清篩機,非標準軌距道砟清篩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外觀、結構、主要技術性能的檢查要求與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大型養路機械整車及重要部件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廠修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大型養路機械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整車與各系統(部件)要求、高海拔大型養路機械特殊要求、檢查與試驗、整車的標志、包裝及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在1 435 mm軌距上使用的鐵路大型養路機械。非標準軌距的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輸送人員到工作位置并在平臺上進行工作的所有類型和規格的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的技術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的結構設計和穩定性計算、制造、安全檢查和測試。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會引起的危險并介紹了消除和降低這些危險的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于:a) 電梯和液壓電梯(見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裝置(見EN 1777); c) 高處作業吊籃和擦窗機(見EN 1808); d) 升降操作員的位置在軌道式存儲和卸取設備上(見EN 528); e) 車尾起重機(見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臺(見ISO 16369); g) 公園游藝設備;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臺(見EN 1570); i) 提升人員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機(見EN 12159); j) 飛機地面支持設備(見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桿機(起重挖穴機)(見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員的位置在工業卡車上的設備(見EN 1726-2); m) 橋梁檢測和維護設備(見ANSI A92.8); n) 庫存揀選或訂單揀選類設備。 本標準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險: ——用無線電和其他無線控制的操作; ——在有潛在爆炸危險的環境里使用; ——電磁的不兼容; ——在帶電的系統上工作(見IEC 61057); ——使用壓縮氣體作為承載的元件。
GB/T 28807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發射干擾的現場測量方法與評估方法,及對應的計軸器抗擾度測量。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與計軸器之間兼容性的驗證。本部分沒有規定列車檢測設備的類型。
本標準規定了在臺架上進行的軌道交通機車車輛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機車車輛,包括軌道交通機車、動車組、客車、貨車、城軌車輛和工程車輛等。
GB/T 33521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系統運行產生的地傳振動和由此引起的建筑物內地面誘導結構噪聲的一般要求。本部分列出了需要考慮的因素和參數,給出了適用于不同環境狀況的預測方法指南(例如,除了用于對建筑物內的室內人員和敏感設備的影響評估外,還可用于對建筑物結構損傷的風險評估)。本部分需要關注以下內容:--振源特性:發射(如列車,車輪,鋼軌,軌道,軌下支承結構);--傳播路徑:傳播(如大地條件,距離);受振建筑物:傳入(如基礎,建筑結構形式)。本部分涵蓋了從輕軌列車到高速列車和貨物列車等所有輪軌系統。本部分給出了地面線路、高架結構和隧道等軌道系統的指南。本部分不涉及軌道系統的建造和維修引起的振動,不涉及空氣噪聲,也不涉及對環境有重要影響的由高架結構引起的結構輻射噪聲。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市域快線120 km/h~160 km/h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一般規定、車輛型式與列車編組、車體及內裝設備、轉向架、電氣牽引系統、輔助電源系統、列車網絡控制系統、制動和供風系統、空氣調節及采暖系統、列車廣播與乘客信息系統、列車車地通訊、安全設施、電磁兼容性、檢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質量保證期限等。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市域快線120 km/h~160 km/h新設計、制造的車輛(以下簡稱市域快線車輛)。
本規范為企業的設備檢修提供指導意見,可作為企業制定設備檢修細則、檢修操作規程和設備完好標準的依據。本規范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煤炭法律、法規、規程和管理標準,執行和有關煤炭行業的所有技術標準。本規范通用部分的技術要求和計量單位等執行或有關行業的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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