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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工電子產品利用風洞進行風壓試驗的術語、對試驗設備和試驗樣品(以下簡稱試驗件)的要求、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檢驗安裝在戶外的電工電子設備或部件(如雷達天線、微波天線、衛星天線等)承受風壓時的適應性及評定其結構的合理性。本部分不適用于固定電工電子設備或部件的塔架。
GB/T 2423的本部分規定了一種大型試件整體吹砂塵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GB/T 2423.37中方法難以完成的大型試驗件的砂塵試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產品:風力發電設備、沙漠地區太陽能發電設備、交通工具和戶外設備等。本部分不適用于大型試件非磨蝕性細塵試驗和自由降塵試驗,大型試件非磨蝕性細塵試驗和自由降塵試驗方法需參考GB/T 2423.37—2006。本試驗方法不適用于檢測空氣過濾器。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地區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135的本部分規定了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的分類、公稱動作溫度、顏色標志、型號規格、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運輸、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公稱流量系數K 202(下垂型和直立型)、K 242(下垂型和直立型)、K 323(下垂型)、K 363(下垂型)的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其他類型的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可參照本部分。本部分不適用于特殊應用噴頭。
GB 5135的本部分規定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家用噴頭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家用噴頭。
GB 7000系列標準本部分規定的要求適用于:--道路、街路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場所照明的燈具;--隧道照明;--在正常地面以上總高度低為2.5 m的柱式合成燈具;并且這些燈具使用電光源的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導航雷達,規定了性能要求及其鑒定檢驗。 注:第一篇是以海事組織(IMO)A.477(XII)決議《船用雷達性能標準》為基礎的。凡含義與IMO決議相同的條文均用黑體字印出。
本標準規定了復層建筑涂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物內、外墻面上具有立體或平狀等裝飾效果的復層涂料。
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工作管路上的通風機的一個工況點或多個工況點性能特性的測定。所測氣體必須是單一的(單相的)。
本標準規定了煙道式余熱鍋護熱工試驗方法,作為煙道式余熱鍋爐性能驗收和產品定型試驗的依據。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為工質的煙道式余熱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管殼式余熱鍋護。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客運架空索道和循環式客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貨運索道、地面纜車、拖牽索道、非公用客運索道以及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操縱穩定性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設備的熱性能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設備自然冷卻和強迫冷卻熱性能的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電除塵器性能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和報告編寫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除塵器的性能測試,濕式電除塵器、電袋復合除塵器可參考執行。
本標準界定了在燃氣輪機領域內使用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開式循環(使用常規燃燒系統)、閉式循環、半閉式循環及聯合循環燃氣輪機。
本標準規定了在煙道、煙囪及排氣筒(以下簡稱煙道)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料物的測定方法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鍋爐、工業爐窯、及其它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
本部分規定了常用的空氣動力學術語、定義或說明及符號。本部分適用于空氣動力學研究和應用領域。
本部分規定了描述飛機運動的坐標軸系和基本的運動狀態量。本部分適用于固定翼飛機,其他飛行器可參照使用。本部分中將飛機視為剛體,將大地視為平面。
本標準為衛星網絡中用于數據分配的只接收甚小口徑終端(VSAT)特性的標準化提供規范。 這些VSAT有下列特性: --分配給固定衛星業務(FSS)、工作于Ku頻段12.50GHz~12.75GHz的專用空到地部分;分配給FSS和固定業務(FS)、工作于Ku頻段10.7GHz~11.7GHz的共享部分; --設計于無人值守下工作; --限于接收基帶數字信號; --配有一個或幾個地面輸出端口; --天線直徑不超過3.8m或其等效的相應口徑。 在本標準中,考慮的設備包括“室外單元”和“室內單元”。“室外單元”由天線分系統和與其相連接的低噪聲模塊組成;“室內單元”包括通信鏈路的其余部分以及這兩個單元之間的連接電纜。 本標準不包括有關VSAT安裝的任何要求、建議或信息,也不適用于VSAT網絡中心站。 本標準論及如下兩類規定: a)基本要求(見第4章) 規定的要求是為了保護此頻譜下衛星和地面的其他用戶免受不能接受的干擾。此外還規定了實現電氣安全、機械結構安全、太陽輻射防護,以及有害干擾防護的要求。 為了符合本標準,詳述于第4章相關的試驗和測量方法必須滿足。 b)建議(見第5章) 建議同特懷有關,這些特性是采用VSAT而對其他無線系統具有小干擾保護時,能提供優質接收。 詳述于本標準第5章有關的試驗和測量方法只用于驗證目的,而符合這些建議并不表示遵守本標準的條件。 應執行所有有關要求的試驗,并把結果填寫在試驗報告的數據頁上。符合建議的性能情況也應在試驗報告的數據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