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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乘員艙內部構件、操縱件、頂蓋或活動頂蓋、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車窗、天窗和隔斷系統的電操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安全帶、約束系統、兒童約束系統和ISOFIX兒童約束系統的定義、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a)前向或后向座椅上安裝了作為成年乘員獨立裝備單獨使用的安全帶和約束系統的M、N類車輛;b) M、N類車輛前向或后向座椅上作為成年乘員獨立裝備單獨使用的安全帶和約束系統;c)安裝了兒童約束系統和ISOFIX兒童約束系統的M<下標1>和N<下標1>類車輛;d)裝有安全帶提醒裝置的M<下標1>類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和兒童約束系統的ISOFIX固定點系統及其上拉帶固定點的位置、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安裝了前向和后向座椅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安裝固定點的M和N類車輛。本標準也適用于安裝了用于兒童約束系統的ISOFIX固定點系統及其上拉帶固定點的M<下標1>和N<下標1>類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2>類和M<下標3>類中的B級、II級、III級客車和專用校車,M<下標2>類和M<下標3>類中的其他客車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安裝在乘用車(除駕駛員座位外不多于8座,即M1類車輛)上的車輛防盜報警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的目的是確保車輛防盜報警系統具備高的安全性、防護性和可靠性,以及減少誤報警。 本標準適用于在設置警戒狀態下對未經許可打開任何車門、行李廂門、前蓋或發動機倉蓋的行為實施探測、發出報警信號并能止動車輛的報警系統。 本標準既適用于作為車輛原裝設備的車輛防盜報警系統,也適用于交付車輛后安裝的車輛防盜報警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以下簡稱兒童約束系統)的術語和定義,在車輛上的安裝及固定要求,約束系統的結構,以及對約束系統總成及其組成部件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適合安裝在三個車輪或機動車的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但不適用于安裝在折疊座椅或側向座椅上的兒童約束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二手車鑒定評估的術語和定義、企業(生產企業二手車業務、汽車經銷商二手車部門、二手車市場、二手車經濟公司、二手車拍賣)要求、作業流程和方法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從事二手車(小、微型客車和大型轎車)鑒定評估的活動。從事其他二手車鑒定評估,以及其他涉及汽車鑒定評估活動參照執行。
GB/T 33012的本部分規定了車輛對連續窄帶輻射電騷擾的抗擾性試驗方法--車載發射機模擬法的試驗條件、試驗場地、試驗儀器、試驗規程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M、N和O類車輛(不限定車輛動力系統,例如火花點火發動機、柴油發動機、電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前向碰撞預警系統(以下簡稱FVCWS)的性能要求和測試規程。本標準適用于曲率半徑大于125 m的道路和機動車輛,包括轎車,卡車,客車與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側面柱碰撞乘員保護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警用巡邏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代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內燃機為動力、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乘用車改進的警用巡邏車。以新能源汽車改進的警用巡邏車可參照使用。
本文件規定了乘用車儀表板總成和副儀表板總成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文件適用于由各種材料通過成型工藝制成的乘用車儀表板總成和副儀表板總成,但不適用于安裝于其上的儀表、操縱件、電氣件或采用水轉印、油漆、電鍍等工藝的裝飾件。本文件適用于M1類車輛,其他類型車輛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加長型禮賓車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隨車文件及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加長型禮賓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PVC/ABS真空吸塑儀表板表皮的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及包裝、標識、運輸、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以PVC/ABS,即聚氯乙烯與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共混,以其為主要原料制成的汽車用真空吸塑儀表板表皮(以下簡稱表皮)。
本標準規定了出租小轎車安全、環保、車身、發動機和車內裝置的要求及檢驗方法。\n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出租小轎車。
本標準規定了出租小轎車營運全過程所包括的服務項目、服務設施、服務人員、服務流程、服務支持、服務監督的要求。\n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出租小轎車的營運服務。
本標準規定了乘用車甲醇/汽油兩用燃料裝置安裝調試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電噴發動機乘用車。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操作規范。本標準適用于上海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對汽車和摩托車的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