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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水電站水力機械設備的基本術語,并對其部件加以定義。 本部分的目的為: ·規范各部件的名稱。當有兩個以上名稱存在時,給出優先選擇的一個,其他名稱列入括號內; ·為便于辨認,用圖示方式定義了部件名稱。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型式的水輪機、蓄能泵和水泵水輪機:——混流式;——軸流式;——貫流式;——斜流式;——沖擊式。本標準關于水輪機的描述,也適用于與之類似的蓄能泵或水泵水輪機。本標準還涉及影響改造或受改造影響的電站建筑物及其他設備,但未作詳細論述。本標準是用來鑒別、評估和實施水輪機更新改造和性能改善的工作,可供業主、咨詢單位和供貨廠商確定下列事項:——更新改造和性能改善的經濟性分析;——更新改造和工作范圍;——技術要求;——效果評估。本標準的目的在于:——為決策過程提供幫助;——為改造提供信息資源;——改造過程中重大問題的認定;——改造過程中關鍵點的確定。
本標準規定了運載火箭的通用、總體、彈道、載荷和動特性、空氣動力、氣動熱、力學環境、熱環境、電磁環境、自然環境、結構系統、分離系統、發動機、增壓輸送系統、控制系統、測量系統、推進劑利用系統、故障檢測和處理系統、逃逸系統、電源與供配電系統、地面測發控系統、發射場、總裝、測試和發射流程等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運載火箭設計、生產、試驗和發射等研制工作。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和輕型木結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居住小區、民用建筑給水排水設計,亦適用于工業建筑生活給水排水和廠房屋面雨水排水設計。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水運和水利水電等各類土木工程結構的設計及其相關領域。
本標準適用于給水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不超過8度的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升板結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實行“以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結合”的方針,使電力設施經抗震設防后,減輕電力設施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6度至9度地區的新建、擴建、改建的下列電力設施的抗震設計:1 單機容量為12MW~1000MW火力發電廠的電力設施。2 單機容量為10MW及以上水力發電廠的有關電氣設施。3 電壓等級為110kV~750kV交流輸變電工程中的電力設施。4 電壓等級為±660kV及以下直流輸變電工程中的電力設施。5 電力通信微塔及其基礎。1.0.3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力設施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1.0.4 按本規范設計的電力設施中的電氣設施,當遭受到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響時,不應損壞,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應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應嚴重損壞,經修理后即可恢復使用。1.0.5 按本規范設計的電力設施的建(構)筑物,當遭受到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應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應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1為適應堤防工程建設的需要,統一堤防工程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加固、擴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設計。1.0.3堤防工程設計應以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潮)規劃為依據。城市防洪堤工程設計還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1.0.4堤防工程設計應具備可靠的氣象水文、水系水域、地形地質、生態環境及社會經濟等基本資料。堤防工程加固、擴建設計還應具備堤防工程現狀及運用情況等資料。1.0.5堤防工程設計應滿足穩定、應力、變形、滲流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還應兼顧河道生態、周邊環境及景觀要求。1.0.6堤防工程設計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并結合工程具體情況,采用安全、經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1.0.7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區的1級堤防工程,經主管部門批準,應進行抗震設計。1.0.8堤防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巖質邊坡高度為30m以下(含30m)、土質邊坡高度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邊坡工程以及巖石基坑邊坡工程。超過上述限定高度的邊坡工程或地質和環境條件復雜的邊坡工程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進行專項設計,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強措施。
為了統一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工作,明確勘察工作深度和要求,保證勘察工作質量,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工作。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宜分為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等階段。項目建議書階段的勘察工作宜基本滿足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深度要求。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勘察宜分為安全評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三個階段。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33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工程設計階段測量、巖土工程勘察、工程水文勘測、工程氣象勘測。本標準不適用于架空輸電線路大跨越工程勘測。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鋼鐵企業總圖運輸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蒸汽初參數為超高壓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火力發電廠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有色金屬礦山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礦山工程建設的采礦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有防洪任務的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防洪工程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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