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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完整水表和作為獨立單元的水表測量傳感器(包括流量或體積檢測元件)以及計算器(包括指示裝置)的試驗要求。本部分適用于GB/T 778.1定義的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的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本部分給出了水表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的詳細試驗程序、試驗原則、試驗設備和試驗方法。如果法規有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輔助裝置。
GB/T 2423的本部分規定了合成沖擊響應譜(SRS)試驗。適用于需要模擬復雜特性瞬態激勵的樣品。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通風機的基本型式、尺寸參數及性能曲線。本標準適用于除射流式通風機、橫流式通風機及家用或類似用途的風機設備以外的工業用離心式和軸流式通風機。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GB/T 6075的本部分規定了機器現場振動烈度的評價,適用于所有主軸承箱體或軸承座在軸的徑向(即橫向)和推力軸承的軸向測量的寬帶振動。它們包括:——正常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態)工況期間的振動;——在正常穩態運行期間發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正常工作轉速范圍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輸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動軸承的發電以及機械驅動用重型燃氣輪機組,包括直接或通過齒輪箱連接著旋轉設備的燃氣輪機。在一些情況下,本部分不適用于評價燃氣輪機所連接著的其他設備的振動。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各項設備的振動:a) 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包括與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動力特性類似的燃氣輪機);b) 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氣輪機(參見ISO 10816-3);c) 燃機驅動泵(參見ISO 10816-7);d)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電機(參見ISO 10816-3);e)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電機(參見ISO 10816-2);f) 連接燃氣輪機與蒸汽輪機或發電機的同步離合器(參見ISO 10816-2);g) 驅動的壓縮機(參見ISO 10816-3);h) 齒輪箱;i) 滾動軸承。本部分適用于以上所列設備之外的其他驅動裝置。本部分適用于通過齒輪箱相連的其他機器,但不用作對齒輪的振動條件進行評價。對齒輪振動的評價需要特殊的技術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所規定的數值并不是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燃氣輪機組,通常也用旋轉軸的振動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參見ISO 7919-1和ISO 7919-4。
GB/T 11348的本部分給出了評價位于或靠近主軸承處測得的旋轉軸現場徑向振動烈度的具體規定。包括:——正常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態)工況期間的振動;——正常穩態運行工況期間發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正常工作轉速范圍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輸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動軸承的發電以及機械驅動用重型燃氣輪機組,包括直接或通過齒輪相連接著旋轉設備的燃氣輪機。在一些情況下,本部分不適用于評價燃氣輪機所連接著的其他設備的振動。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各項設備的振動:a) 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包括與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動力特性類似的燃氣輪機);b) 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氣輪機(參見ISO 7919-3);c) 燃機驅動泵(參見ISO 7919-3);d)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電機(參見ISO 7919-3);e)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電機(參見ISO 7919-2);f) 連接燃氣輪機與蒸汽輪機或發電機的同步離合器(參見ISO 7919-2);g) 驅動的壓縮機(參見ISO 7919-3);h) 齒輪箱;i) 滾動軸承。本部分適用于以上所列設備之外的其他驅動裝置。本部分適用于通過齒輪箱相連的其他機器,但不用作對齒輪的振動狀態進行評價。對齒輪振動的評價需要特殊的技術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規定的這些振動數值并不是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燃氣輪機通常也用非旋轉部件上測量的振動值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見ISO 10816-1和GB/T 6075.4。
本部分規定了用連接式激振器單點平動激勵測量結構(如建筑物、機器和車輛)的機械導納或其他頻率響應函數的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導納、加速度導納或位移導納的測量,既可以是驅動點測量,也可以是傳遞測量。它還適用于確定這些比值的倒數,如自由有效質量。盡管采用單點激振,但可同時測量的運動響應的測點數目沒有限制,例如:模態分析中要求的多點響應測量。
本部分規定了如何用一個與結構不相連的沖擊激振器激勵結構來測量其機械導納和其他頻率響應函數的方法。本部分僅限于為獲取精確的導納測量而使用的沖擊激勵技術。
本標準規定了GB/T 6974.3所定義的塔式起重機設計計算的規則、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可組裝與拆卸的塔式起重機;——永久性安裝的塔式起重機;——電力或內燃機(發動機)驅動的塔式起重機;——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可裝設塔身的流動式起重機;——帶或不帶臂架的安裝桅桿;——標準發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地面車輛機械振動數據的統一表述方法,并描述了與試驗條件有關的儀器系統、試驗車輛和運行條件的基本內容,還規定了對測試數據進行處理時的參數分析的基本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面車輛和作業機械(及其部件)的結構試驗,且適用于測量車輛-乘員界面振動的表述過程。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的原始記錄,也適用于估價、匯總、比較或編輯來自原始記錄的測量數據的報告或其他出版物。 本標準不適用于表述從測量數據中導出的任何形式的系統傳遞函數或其他動力特性。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氣態和/或液態燃料燃燒系統的開式循環燃氣輪機動力裝置,也適用于閉式循環和半閉式循環燃氣輪機動力裝置。并且適用于聯合循環動力裝置中的燃氣輪機或與其他熱回收系統相連的燃氣輪機。對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氣發生器或特殊熱源(例如化學工藝合成氣、高爐氣)的燃氣輪機,本標準可用作依據,但需要進行適當修改。對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動力增大裝置的燃氣輪機的驗收試驗,本標準同樣適用,所述裝置以流體注入和/或進氣處理為基礎,如果需要進行試驗的供貨合同范圍包括該類系統,則試驗程序要考慮這些系統。根據試驗的目的,對比試驗會有許多不同情況。本標準還可用于驗證燃氣輪機性能差別的對比試驗,主要用于改造、升級或大修前后的試驗,但沒有特別提及這些內容。本標準還包括測定以下性能參數,并修正到參考條件:a) 電功率或機械功率(排氣功率,若只供應燃氣);b) 熱效率或熱耗率;c) 透平排氣能量(可用排氣溫度和流量代替)。設備供應商與采購方在合同中規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參數,都應在具體試驗程序以及供應商標準制造試驗程序中作相應考慮。本標準規定了燃氣輪機性能試驗的準備和執行,描述了測量方法、相關儀器及其校驗,定義了燃氣輪機運行條件、邊界條件及其限值以及標準條件(3.9)。若在采購之際未確定其他條件,應將標準條件用作參考條件。本標準還包含了測量數據記錄與處理、試驗結果計算和修正以及試驗結果不確定度計算。本標準沒有述及試驗允差,因為它屬于商務條款,不是以測量結果統計分析為基礎。需要在合同中規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驗證試驗結果是否符合保證值。對于測定排氣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選試驗,由于終的這些數值是根據燃氣輪機能量平衡確定的,應將能量平衡中的關鍵參數限制在本標準規定的限值以內,以盡量降低不確定度。本標準不適用于:a) 排放試驗;b) 噪聲試驗;c) 振動試驗;d) 燃氣輪機具體部件性能;e) 動力增大裝置和輔助系統(例如進氣冷卻裝置、燃料氣體壓縮機等)性能;f) 以研發為目的進行的試驗;g) 基本保護裝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統和保護系統性能;i) 運行特性(啟動特性、可靠性試驗等)。
本標準包括了工程地質學的基本理論和主要實際應用學科常用的基本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工程地質生產、科研、教學及交流。
本標準規定了與兩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的坐標系和運動、車輪及輪胎、懸架系統、方向操縱系統、定向動力學、摩托車運動特性、摩托車一駕駛員系統的空氣動力特性、駕駛姿勢和行為、試驗等有關的專用術語的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兩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為摩托車),其他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海底電纜管道路由勘察的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成果報告書編制和資料歸檔。本標準適用于海底電纜工程、海底管道工程的選址和勘察,其他海底線性、淺基礎構筑物的選址和勘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平臺場址工程地質勘察的內容、方法與技術要求、成果報告編制和資料歸檔。本標準適用于海上樁式固定平臺、海上重力式平臺、海上自升式平臺場址的工程地質勘察,其他海上固定式結構物場址的工程地質勘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組(SWT)的安全準則、質量保證、工程完整性和在特定外部條件下的設計、安裝、維護和運行安全方面的特定要求。其目的是在風力發電機組的預期壽命期間,提供適當的防護等級,以防止各種危險對風力發電機組造成損壞。本標準涉及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組的全部子系統,如保護機構、內部電氣系統、機械系統、支撐結構、基礎以及與負載的電氣連接。小型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包括:包含支撐結構的風力機本身、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充電控制器/逆變器(如果需要)、電纜和開關、安裝與運行手冊及其他文件。雖然本標準類似于IEC 61400-1,但為了使其適用于小型風力發電機組,做了簡化和相當數量的變動。如果能夠適當地證明風力發電機組的安全不被削弱,那么本標準的若干要求是可以修改的。然而,這一規定不適用于第6章中分級和相關的外部條件的定義。采用本標準并不意味著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可以免除遵守其他適當的規程的責任。本標準適用于風輪掃掠面積不大于200 m<上標2>,產生的電壓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網或離網應用的風力發電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單元式空氣調節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名義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幕墻抗震性能振動臺試驗方法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要求、試驗程序、試驗數據處理及檢測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模擬地震振動臺對建筑幕墻試件進行動力反應的試驗,用以檢查、驗證、評估建筑幕墻的抗震性能。
本標準規定了谷物冷卻機的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配用壓縮機功率大于7.5 kW的谷物冷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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