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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海洋功能區劃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確立海洋功能區劃的原則、海洋功能區的分類體系、類型劃分指標及其對海洋環境保護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及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市、區)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和修編工作。
GB 17378 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監測數據處理常用術語及符號,離群數據的統計檢驗,兩均數差異的顯著性檢驗,分析方法驗證,內控樣的配制與應用,分析質量控制圖繪制等。 本部分適用于海洋環境監測中海水分析、沉積物分析、生物體分析、近海污染生態調查和生物監測的數據處理及實驗室內部分析質量控制。海洋大氣、污染物入海通量調查、海洋傾廢和疏浚物調查等也可參照使用。
GB l7378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監測過程中,進行樣品采集、貯存和運輸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部分適用于海洋環境中水質、沉積物、生物的樣品采集、貯存、運輸,也適用于海洋廢物傾倒和疏浚物傾倒中水質、沉積物、生物的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
GB l7378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水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對海水分析的樣品采集、貯存、運輸、測定結果計算等提出了技術規定和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大洋、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可用于海洋環境監測,常規水質監測,近岸淺水區環境污染調查監測,以及海洋傾廢、疏浚物、赤潮和海洋污染事故的應急專項調查監測與海洋有關的海洋環境調查監測。
GB l7378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沉積物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對樣品采集、貯存、運輸、預處理、測定結果和計算等提出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大洋、近海、河口、港灣的沉積物調查和監測,也適用于近海、港灣、河口疏浚物和傾倒物的調查與監測。
本標準規定了土壤質量詞匯,土壤質量詞匯內容包括三部分:1)土壤保護和土壤污染范疇的名詞術語;2)土壤采樣范疇的名詞術語;3)區域土壤修復的名詞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對土壤保護、土壤監測、土壤治理等方面活動中用的名詞術語及定義的有關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評價內容、技術方法和報告書(表)編制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區域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回顧性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和其他涉海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圍填海工程填充物質材質要求及分類、使用要求和樣品采集與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的圍填海工程填充物質的檢測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氣相色譜-質譜法(GC/MS)測定海洋沉積物樣品中正構烷烴(C<下標9>~C<下標36>)的試劑材料、儀器設備、樣品處理、分析步驟、數據處理、質量控制和注意事項。本標準適用于海洋沉積物、填海物料、疏浚物等中的正構烷烴(C<下標9>~C<下標36>)的氣相色譜-質譜法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向海洋傾倒的惰性無機地質材料的檢測指標、限值和評價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其他管轄海域,在海洋傾倒前對擬傾倒惰性無機地質材料的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傾倒疏浚物的評價要求、評價限值、分類、化學和生物學檢驗方法以及疏浚物處置方式。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進行的疏浚物海洋傾倒活動。
本通則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廠水工建筑物工程設計,并作為水運工程設計的通用標準。
1.0.1為統一疏浚與吹填工程設計的技術要求,提高疏浚與吹填工程勘測、設計質量和技術水平,促進疏浚與吹填技術進步,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港口和航道工程疏浚與吹填的設計。人工島、護灘護岸、海底管溝的開挖與覆蓋、吹填造地等類似工程的設計,可參照本規范執行。1.0.3疏浚與吹填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本指標適用于國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沿海港口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編制,與《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編制規定》配套使用。港口維護工程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傾倒區選劃的一般規定、疏浚物分類和評價程序、社會調查、海上現場調查、廢棄物海上傾倒試驗、數學模擬計算和可行性評估。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進行的疏浚物、惰性無機地質材料等廢棄物海洋傾倒區的選劃工作;對于天然有機物、陰溝淤泥等廢棄物海洋傾倒區選劃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平臺、海上人造構筑物、魚類廢物或其他工業性魚類加工產生的物質等海洋處置和棄置區域的選劃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海域使用的分類原則以及分類體系的劃分。本標準適用于海域使用權取得、登記、發證、海域使用金征繳、海域使用執法監察以及海籍調查、統計分析、海域使用論證、海域評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對海域使用類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本標準規定了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的工作程序、基本內容與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范圍內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編制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經濟指標體系框架、分類、指標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對海洋經濟活動的統計調查、監測評估、分析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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