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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車輛 電動汽車驅動系統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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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的旋轉方向和氣缸編號的標志方法及氣缸蓋裝在發動機上或拆下時氣缸蓋上氣門標志方法。 本標準還規定了直列式內燃機右機、左機及發動機各方位的定義,以便用來描述裝在發動機上各零部(附)件的位置。 本標準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用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適用于用作驅動農業拖拉機、道路車輛和飛機用發動機。可用于筑路機和推土機、工業用卡車動力以及目前尚無合適標準的其它用途的發動機。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用的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新生產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的限值。 本標準規定了新生產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M和N類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車輛:--軍隊、武警、公安特警裝備的專用車輛;--在限定道路上運行的雙鉸接客車。
本部分提供的是樣方法適用于需要經受模擬復雜以及混合激勵振動試驗的樣品。本部分的目的是要驗證在經受規定的混合模式激勵后,樣品在功能和/或結構上不會產生不可接受的降低。當實際環境的振動測量數值具有混合模式時,用本方法剪裁震動環境特別合適。本部分也適用于揭示隨機與正弦和/或隨機混合振動應力累積效應,以及由此導致的樣品機械缺陷和規定性能的降低,這些信息結合有關規定可評定樣品的可接受性。在某些情況下,本實驗方法也適用于驗證樣品的機械強度。本部分也適用于在運輸或實際使用環境中可能經受隨機和/或隨機與確定特性組合的振動的樣品,如在航空器,航天器以及運輸中將被裝在運輸容器內,并將運輸容器作為樣品本身的一部分。本部分適用于電工電子產品,也適用于其他需要的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充氣輪胎用車輪和輪輞的相關術語詞匯和規格代號及標志系統,旨在定義車輪和輪輞的基礎術語,而非提供車輪所有設計特征的詳盡列表。本標準還規定了車輪和輪輞標志的內容、位置和小尺寸,目的是確立統一的車輪和輪輞識別系統。
本標準對ISO3833定義的道路車輛(不包括首次制造的道路車輛)的質量規定了術語和代碼。道路車輛可以是完整的車輛,也可以不是。代碼用于車輛數據資料交流和電子化處理。 本標準不包括下列車輛: --不作客運和(或)貨運之用而專門設計的車輛; --ISO6726所包容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ISO7237所包容的旅居掛車。 本標準對測量方法、采用的計量單位及誤差等未做規定。
GB/T 409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及其位置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規定了工業企業鐵路道口的分級、道口的設置、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礦山和物資倉庫的鐵路和道路運輸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林場、建筑工地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轄的鐵路和道路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鐵路、地方鐵路的鐵路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將往復式內燃機由發動機及其所裝零部件和輔助設備引起的火災危險降至低程度所需的要求。必要時,還可對具體用途的發動機提出專門要求。 本標準所提要求并非旨在使發動機能在著火時或著火后繼續進行動轉。 本標準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包括驅動農業拖拉機、道路車輛、筑路機械和土方機械及航空用發動機。 本標準亦可適用于驅動工業卡車和小型船舶用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防火標準的其他用途的往復式內燃機。 除上述用途的發動機以外,本標準還可用作發動機應用標準的基礎。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車輛用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詞匯。 本標難適用于四個車輪以上(含四個車輪)的各種道路車輛。
本部分對安裝于地面車輛但不構成車輛部分的產品的環境條件進行分類。這類產品包括:通訊系統,計價器,車輛運送液體如牛奶、石油產品的流量計等。 產品永久或臨時安裝的車輛包括: ——道路車輛:旅行車、商用車、專用車、牽引車、拖車、機動車、摩托車等; ——軌道車輛:機車、有軌電車、吊車等; ——越野車輛:四輪驅動車輛、拖拉車、鏟雪車等; ——裝卸和貯存車輛:叉車 (手動和自動)、行李車等; ——自推進式機械:挖掘機、收割機等。 盡管本部分不適用于構成車輛部分的產品,環境條件分類也可適用于可互換產品,這類產品以相同方式安裝于車輛相同部位,但不構成車輛部分。本部分僅包括對產品有害的嚴酷條件。 貯存和運輸條件在 GB/T 4798.1-2005 和 GB/T 4798.2-1996 中給出。 本部分的目的是對環境條件分類、對嚴酷程度分級。安裝于地面車輛的產品在使用時會暴露于上述環境條件下。 本部分給出了有限數量的環境條件等級,但包括了廣泛的應用范圍。應根據產品使用環境條件選擇的涵蓋的低等級。附錄 A 給出了使用指南。
本部分規定了牽引車與掛車之間24V標稱電壓的7芯標準型(24N)電連接器的尺寸、應用、試驗和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牽引車和掛車之間12V標稱電壓的7芯標準型(12N)電連接器的尺寸、應用、試驗和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GB/T 5053.1-2006、GB/T 5053.2-2006、ISO 3731、ISO 3732、ISO 7638-1、ISO 7638-2、ISO 11446、ISO 12098規定的用于牽引車和掛車之間的所有電連接器。
GB/T 5054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牽引車和掛車電連接的普通多芯護套電纜的試驗方法和性能要求,電纜適用溫度范圍為-40℃~+85℃。
GB/T 5054的本部分規定了螺旋電纜組件的彎折試驗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裝有12V或24V電源的牽引車和掛車的電連接。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建設機械(包括協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未規定下述建設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處理或生產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易爆易燃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生特殊風險的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