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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控設備用變壓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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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251的本部分定義了ACS的特殊要求:——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者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成套設備;——ACS中變壓器的標稱初級電壓和標稱次級電壓在上述規定的限值內;——計劃用于建筑工地,戶內和戶外,例如公眾一般不進入的臨時工作場所和建筑施工、安裝、修理、地產(建筑物)拆除或變化、土木工程(公共建筑)、挖掘或者任何類似的工作場所;——可運輸的(半固定的)或移動的帶外殼的成套設備。制造和/或組裝可能由初始制造商以外的制造商實施。本部分不適用于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單獨器件和整裝的組件,例如電機起動器、熔斷開關、電子設備等。本部分不適用于建筑工地的行政中心(辦公室、更衣室、成套設備間、食堂、餐廳、宿舍、衛生間等)使用的成套設備。依據本部分制造的設備所提供的電氣保護要求在GB/T 16895.7中給出。
本部分為規定調速電氣傳動系統(PDS)特別是其基本傳動模塊(BDM)的額定值提供了可供選擇的方法。本部分不涵蓋牽引用調速傳動。關于規定低壓直流調速電氣傳動系統額定值的常規準則和規定低壓交流變頻電氣傳動系統額定值的常規準則,已分別在IEC 61800-1 和 IEC 61800-2 中給出。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本規范適用于設計生產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的煤炭工業礦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及擴建的礦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等各階段的綜采采區設計,以及生產礦井的綜采采區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礦山井巷安裝工程的施工。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冶煉廠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電力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礦山井巷安裝工程的質量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光干涉式甲烷氣體傳感器的術語及定義、型號和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用井下有瓦斯氣體和煤塵爆炸危險環境使用的煤礦用光干涉式甲烷氣體傳感器。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具有爆炸性危險氣體環境用變頻調速裝置的型式、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儲運。本標準適用于1140V及以下煤礦用變頻調速裝置。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劇場建筑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井工方式開采的煤礦的基本通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井下開采的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
本標準規定了陽極炭塊堆垛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等。本標準適用于鋁電解企業或鋁電解用陽極生產企業陽極炭塊倉庫用的堆垛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低壓交流降壓及三相平衡系統節電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分類、電氣、機械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工作電壓為交流1000V及以下、頻率為50Hz/60Hz、額定容量為3000kVA及以下的交流降壓及三相平衡系統節電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燒結機余熱回收利用成套裝置技術規范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驗收及性能試驗、運行與維護、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鋼鐵企業利用燒結環式或帶式冷卻機、冷卻面積100 m2以上的冷卻燒結礦工藝余熱,以及無補燃式余熱回收利用技術來進行發電或供熱的裝置,亦適用于新建或需要同類技術改造的燒結機余熱回收利用成套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低中溫工業氣體余熱回收利用成套裝備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驗收、性能試驗、運行、維護、銘牌、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在制造產品過程中利用其產生500℃以下的煙氣余熱、放散蒸汽、可燃性廢氣及帶有可利用化學潛能的煙氣余熱,生產蒸汽、熱水并進行發電、供熱的成套裝備。超過500℃的工業氣體的余熱利用成套裝備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硅鐵礦熱爐余熱回收利用成套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驗收及性能試驗、運行、維護、銘牌、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對硅鐵生產企業單臺硅鐵礦熱爐容量為12.5 MVA及以上敞開式或半封閉式硅鐵礦熱爐進行余熱回收利用(包括進行發電或供熱)的裝置,亦適用于新建、擴建及改建的硅鐵礦熱爐余熱回收利用成套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