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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鋼熱軋制品.熱機軋制的可焊接細粒鋼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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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2~M24、保證扭矩為Ⅰ級(適用于鋼、鐵或不銹鋼)或Ⅱ級(適用于黃銅),用鋼、可鍛鑄鐵、不銹鋼或黃銅制成的兩翼為半圓形的A型或B型蝶形螺母。
本部分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3~M20、保證扭矩為Ⅰ級(適用于鋼、鐵或不銹鋼)或Ⅱ級(適用于黃銅),用鋼、可鍛鑄鐵、不銹鋼或黃銅制成的兩翼為長方形的蝶形螺母。
本部分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3~M10、保證扭矩為Ⅱ級(A型)或Ⅲ級(B型),用鋼板沖壓制成的A型(高型)或B型(低型)蝶形螺母。
本標準規定了開槽長圓柱端緊定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1.6~M12、產品等級為A級的開槽長圓柱端緊定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公稱規格為0.6~20mm的開口銷。
本標準規定了止動墊圈的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各種鉚釘的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公稱直徑d=0.6~50mm、A型和B型的圓錐銷。
本標準規定了公稱直徑d=6~50mm、公差為h10、材料為易切鋼等的內螺紋圓錐銷。
本標準規定了各種柱銷及錐銷的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壓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規定了金屬制壓力容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和驗收的通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鋼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范圍:設計溫度范圍:-269℃~900℃。鋼制容器不得超過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的材料允許使用溫度確定。
GB 150的本部分規定了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材允許使用的鋼號及其標準,鋼材的附加技術要求,鋼材的使用范圍(溫度和壓力)和許用應力。 本部分適用于設計溫度-253℃~800℃、設計壓力不大于35MPa的壓力容器。 本部分不適用的范圍為:GB 150.1規定的不適用范圍;制冷、造紙行業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簡單壓力容器;TSG R0004中1.4條所規定的范圍。
GB 150.3規定了壓力容器基本受壓元件的設計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內壓圓筒和內壓球殼、外壓圓筒和外壓球殼、封頭、開孔和開孔補強以及法蘭的設計計算。 本部分給出了非圓形截面容器(規范性附錄A)、鋼帶錯繞筒體(規范性附錄B)、常用密封結構(資料性附錄C)和焊接接頭結構(資料性附錄D)的基本設計要求。 本部分還給出了關于低溫壓力容器的基本設計要求(規范性附錄E)。
本部分規定了GB 150適用范圍內的鋼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按相關標準。 本部分適用的壓力容器結構形式為單層焊接壓力容器、鍛焊壓力容器和多層壓力容器(包括多層筒節包扎、多層整體包扎、鋼帶錯繞和套合容器)。 對于奧氏體型鋼材制低溫壓力容器(設計溫度低于-196℃),由參與建造的各方協商規定附加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由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熱交換器的通用要求,并規定了管殼式熱交換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及其安裝、使用的要求。本標準的通用要求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及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本標準的所有內容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a) 管殼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a) 鋼材不得超過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b) 其他金屬材料按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確定。本標準中管殼式熱交換器適用的公稱直徑不大于4 000 mm,設計壓力(MPa)與公稱直徑(mm)的乘積不大于2.7×10<上標4>。超出1.5條范圍的管殼式熱交換器,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建造。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熱交換器:a) 直接火焰加熱的熱交換器;b) 煙道式余(廢)熱鍋爐;c) 核能裝置中存在中子輻射損傷失效風險的熱交換器;d) 非金屬制熱交換器;e) 制冷空調行業中另有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熱交換器。熱交換器界定范圍:a) 熱交換器與外部管道連接:1) 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2) 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3)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4) 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c) 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d) 直接連接在熱交換器上的非受壓元件如支座、墊板等;e) 安裝在熱交換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產品牌號表示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編寫生鐵、碳素結構鋼、低合金結構鋼、優質碳素結構鋼、切削鋼、合金結構鋼、彈簧鋼、工具鋼、軸承鋼、不銹鋼、耐熱鋼、焊接用鋼、冷軋電工鋼、電磁純鐵、原料純鐵、高電阻電熱合金及有關專用鋼等產品牌號。本標準中未規定的鋼鐵產品牌號表示方法,應按本標準規定的原則編寫牌號。
本標準規定了非合金鋼(沸騰鋼除外)、低合金鋼、合金鋼的成品鋼材(包括鋼坯)的化學成分相對于規定的熔煉化學成分界限值的允許偏差,并給出了相關術語的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鋼的產品標準、技術規范對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金屬材料承受彎曲塑性變形能力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金屬材料相關產品標準規定試樣的彎曲試驗。但不適用于金屬管材和金屬焊接接頭的彎曲試驗,金屬管材和金屬焊接接頭的彎曲試驗由其他標準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管液壓試驗方法的試驗原理、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和儀器、試樣、試驗要求、試驗結果評定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鋼、鑄鐵及有色金屬管在室溫下的液壓試驗,用于檢驗金屬管的質量。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圓形橫截面金屬管塑性變形能力的卷邊試驗方法。除相關產品標準規定以外,本標準適用于外徑不超過150 mm,壁厚不超過10 mm的金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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