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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71的本部分規定了農業輪式和履帶拖拉機在動力輸出軸(PTO)上以及在皮帶或皮帶輪軸處有效功率的試驗程序。 動力輸出軸(PTO)的標定功率按6.3規定。
GB/T 3871的本部分規定了農業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車輛以及掛車和牽引式農業機械制動性能的試驗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農業拖拉機、自走式農業車輛、掛車和牽引式農業機械。
GB/T 3871的本部分規定了測定農業輪式拖拉機、履帶式或半履帶式拖拉機牽引功率的試驗規程。 本部分適用于農業輪式和履帶拖拉機。
GB/T 3871的本部分規定了測定具有一個或兩個驅動軸的農業輪式拖拉機、履帶拖拉機的軸功率試驗規程。 本部分適用于農業輪式和履帶拖拉機。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規定了工業企業鐵路道口的分級、道口的設置、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礦山和物資倉庫的鐵路和道路運輸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林場、建筑工地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轄的鐵路和道路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鐵路、地方鐵路的鐵路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GB 10395的本部分規定了機動和手動植物保護機械及液體肥料施播機的安全技術專項要求。 GB 10395的本部分規定的要求是對GB 10395的補充。
GB 10395的本部分規定了設計和制造農用和園藝用懸掛式、半懸掛式、牽引式和自走式播種機(包括播種、施肥聯合作業機)的安全要求及判定方法。本部分還規定了制造廠應提供的安全操作信息的類型(包括遺留風險)。在執行本部分的同時應執行GB 10395.1。當GB 10395的本部分要求與GB 10395.1不一致時,本部分優先于GB 10395.1。GB 10395的本部分規定了與制造廠可預見條件下使用播種機相關的重大危險(在附錄A中列出),危險狀態和事件,但不包含下列情況引起的危險:--電氣設備受到外部影響;--能源供應失效;--控制系統的失效或故障;--高速旋轉零部件的損壞;--種子(肥料)裝載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帶有驅動式耕作部件且不可分離的耕作播種聯合作業機(見3.2)。本部分不包括環境危害和電磁兼容,也不包括人員保養和維護的相關危險。本部分不適用于本文件發布之前生產的播種機。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標準規定了木材采伐、集材、伐區歸楞、伐區裝車、汽車運材、森鐵運材和木材水運的各項基本安全規則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木材采伐和木材運輸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GB/T 18029的本部分規定了輪椅車的設計要求、性能要求和相關的測試方法,還規定了對于輪椅車標識、售前文件、使用說明和警告信息等內容。這些規定適用于基礎框架和座椅系統構成的整體輪椅車,也適用于配有附加組件(設計用于滿足一項或多項要求)的輪椅車。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手動和動力輪椅車,包括代步車,其除了用于輪式移動的基本功能外,還常被用來作為機動車的前向座椅,乘坐者可以是體重等于或大于22 kg的兒童或成人。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拖拉機在正常和緊急情況下的轉向性能和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按GB/T 20792確定的高設計速度不大于(60±3)km/h的輪式拖拉機。本標準不適用于按GB/T 20792確定的高設計速度不大于(15±3)km/h的鋼制履帶拖拉機。
本標準規定了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轉向系統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以下統稱低速汽車)。
1.1 本標準規定了以下用途打樁的安全規范:——使用樁或其他縱向構件進行基礎、連續墻或基礎支護結構的施工;——樁的拔除;——施工排水樁或使用噴射法進行基礎施工。樁的材料可以是木材、混凝土(預制或現場灌注)或鋼材(鋼管或軋制的型鋼等)。此外,樁可以具有互鎖的特點,使相鄰的樁聯成一體。1.2 本標準涉及到的與打樁設備有關的所有重大危害(參見附錄A),是在以下情況產生的:——設備的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卸;——設備在施工中和停工時;——設備在施工現場樁位之間移動;——設備的存放。本標準規定了應采取的適當技術措施,以消除或減少因重大危害引起的風險。1.3 打樁設備包括:a)樁架由底盤(履帶式、輪式、軌道式、浮動式、步履式、走管式)、立柱連接裝置、立柱(直裝式、懸掛式、擺動式)或其他導向裝置(導向框架等)組成。b)沉拔樁作業裝置即沖擊錘、拔樁器、振動樁錘或靜力壓拔樁裝置等。c)附件樁帽、樁盔、襯墊、送樁器、夾樁裝置(或平頭)、吊樁裝置、樁的導向裝置、隔音罩和減振/沖裝置、動力站/發電機和載人升降機或平臺。本標準也適用于連續墻施工設備,對連續墻施工設備的安全要求見附錄C。 1.5如果樁架的底盤采用的是挖掘機或起重機的底盤,則該底盤除了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本身的標準。如果樁架配備鉆孔裝置進行施工,除符合4.1的穩定性要求外,也應符合鉆孔作業的其他安全標準。1.6當在有爆燃可能的環境下作業時,除了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防爆燃的相關標準。
本部分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從事電力生產的所有人員和進入電力生產現場的有關人員。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設計和制造的通用安全要求。本標準給出了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在預定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錯誤使用條件下可能發生的所有重大危險(見第4章),并且規定了可消除或減小這些重大危險的適當技術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附錄A所列的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以及沒有具體安全要求標準的其他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 本標準規定的所有類型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的安全要求,應與具體機種的安全要求標準聯合使用。這些具體機種的安全要求標準不再重復本標準的要求,而是對本標準進行補充或代替本標準中不合適的部分。 對于具體機種,應首先滿足其特殊安全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以汽(柴)油機為動力,操作者通過操縱桿或方向盤操控行駛方向的坐騎式草坪割草機(以下簡稱坐騎式草坪機)的術語和定義、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維護、使用說明書和標志。本標準適用于坐騎式旋刀草坪機,其他燃料的內燃機驅動的坐騎式草坪機相關部分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描述了在使用過程中減少或消除危險的措施。 本標準涉及的主要危險一覽表列于附錄A。
本標準規定了鉆孔設備設計、制造、使用和維修的安全要求,主要涉及了鉆孔設備的重要作業安全和人類工效學。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隧道、鐵路、道路、水電站和水利施工中表面和地下成孔用的鉆孔設備,也包括套管。 本標準不適用于石油和天然氣工業用的鉆井設備、露天和井下礦山用的鉆孔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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