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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用機車車輛電子裝置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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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三相及單相變壓器(包括自耦變壓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變壓器,如:--額定容量小于1 kVA的單相變壓器和5 kVA的三相變壓器;--所有繞組額定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變壓器;--互感器;--電機車牽引變壓器;--起動變壓器;--試驗變壓器;--電焊變壓器;--防爆礦用變壓器;--深水(浸水)用變壓器。當某些類型的變壓器(尤其是所有繞組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業用特種變壓器)沒有相應的標準時,本部分可以整體或部分適用。本部分不涉及變壓器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要求。對于具有相關標準的變壓器和電抗器,本部分只適用于被其產品標準明確提及可相互參考的內容范圍。這些產品(標準)包括:--電抗器(GB/T 1094.6);--干式變壓器(GB 1094.11);--自保護變壓器(IEC 60076-13);--充氣式電力變壓器(IEC 60076-15);--風力發電用變壓器(GB 1094.16);--牽引變壓器和牽引電抗器(GB/T 25120);--工業用變流變壓器(GB/T 18494.1);--HVDC用換流變壓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幾處規定或建議涉及的是某些替換方案、附加技術方案或程序需要達成的協議。這類協議需要由制造方與用戶達成。問題應在早期提出,協議應包含在技術規范中。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GB/T 21413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和指示電路上電氣設備的一般使用條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盡可能規范機車車輛電氣設備中具有共性的規則和要求,以達到對設備要求和試驗的一致性,從而避免按不同的標準進行試驗。本部分涉及了所有與正常使用條件下預期環境條件、結構、性能及相應的一般性試驗相關的要求,以及受到廣泛關注和應用的特殊領域如溫升、介電特性等。當本部分與相關產品標準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時,優先考慮產品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內燃調車機車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技術要求、結構特點與參數、試驗與驗收、標志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在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或停車場內進行調車作業,兼用于列車救援和工程列車牽引,以柴油機為動力的內燃調車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機車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車載設備。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所用的試驗方法與特殊設備、結構、端口、技術及其工作條件有關。本部分考慮到了軌道機車車輛的內部環境和軌道的外部環境,以及其他裝備對設備的干擾,例如手提式無線電發射裝置。本部分規定的輻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射機的有意發射。抗擾度的限值不適用無線設備EMC相關標準中規定的除外頻段。本部分不適用于啟動或停止設備時的瞬態發射。所選擇的發射要求應確保軌道機車車輛上設備正常工作所產生的騷擾不超過妨害其他設備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選擇的抗擾度要求應能確保機車車輛設備抗擾度有足夠的嚴酷度。這些嚴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極端情況。與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別指出。對每個端口的試驗要求進行了規定。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本文件規定了安裝在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上的電子裝置的使用、設計、制造和試驗要求,以及裝置耐久和可靠所需具備的軟、硬件基本要求。如果合適,在其他標準或規范中的附加要求可作為本文件的補充要求。本文件雙方可協商達成協議的條款見附錄A。本文件適用于安裝在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上的所有控制、調節、保護、診斷、供電等電子裝置,這些裝置可由車上蓄電池或發電機供電,也可由直接或間接與接觸網相連的低壓電源(變壓器、分壓器、輔助電源)供電。在實際應用中為確保功能安全等級所需的特殊要求由GB/T 21562—2008中的4.6.3.1、4.6.3.2及附錄A確定。當仍然存在殘余風險,并且需由軟件驅動的可編程電子系統執行時,考慮軟件安全完整性等級1級或更高級,見GB/T 28808—2021。在本文件中,電子裝置(以下簡稱“裝置”)是指以半導體器件和其他通用元器件為主組成的裝置,這些元器件通常安裝在印制板上。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雙電層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在軌道交通車輛上使用的大功率直流雙電層電容器單體及其組成的模塊或組。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交流傳動機車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主要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交流傳動機車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其他類似用途的牽引變流器可參照執行。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車組用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主要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電動車組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其他類似用途的牽引變流器可參照執行。本部分不適用于城軌車輛用牽引變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城軌車輛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城軌車輛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外觀、結構、主要技術性能的檢查要求與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大型養路機械整車及重要部件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廠修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大型養路機械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整車與各系統(部件)要求、高海拔大型養路機械特殊要求、檢查與試驗、整車的標志、包裝及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在1 435 mm軌距上使用的鐵路大型養路機械。非標準軌距的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制定機車車輛對設備的接受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供電系統和牽引單元之間保護原則的協調,特別是短路故障的識別;—線路的安裝功率與列車的需求功率之間的協調;—牽引單元再生制動和供電系統接受能力之間的協調;—諧波特性的協調。本標準提出了牽引單元和地面裝置之間的供電接口定義和供電質量要求。本標準在\"供電系統\"的框架內,規定了機車車輛和用于牽引的電力地面裝置之間的接口。受電弓與接觸網之間的相互影響;受電弓與\"控制-命令\"(尤其是信號)子系統的相互影響不在本標準的范圍內。要求按以下線路類別分述: —干線鐵路; —城市軌道交通。 本標準不適用于基礎設施管理部門已經接收的機車車輛。但是在新的設施條件下,基礎設施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制定一個協定來認可既有的機車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450MHz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構成、組網和通信方式、系統功能、設備組成,以及設備的基本性能和主要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的工程設計、產品制造、安裝及維護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信號應用中的安全相關電子系統(包括子系統和設備)。本標準涉及的范圍以及其他IEC標準的關系如圖1所示。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安全相關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子系統/設備。但在IEC 62278和本標準中定義的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過程對于所有的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子系統/設備來說是必要的,以便確定安全需求。如果分析表明無安全需求存在(也就是非安全相關的情況),并且倘若此結論不受后續變化影響的話,那么可終止本安全標準的應用。本標準既適用于整體信號系統的規范、設計、建造、安裝、驗收、運行、維護和修改/擴展階段,也適用于整體信號系統中的單個子系統和設備。附錄C包括與電子硬件元器件相關的規程。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的(包括與應用類型無關的和專門應用類別的)子系統和設備,也適用于特定應用中的系統/子系統/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既有系統/子系統/設備(即在本標準創建之前它們已被接受)。但只要合理并符合實際,對既有系統、子系統和設備的變更與擴展推薦采用本標準。本標準主要適用于為軌道交通信號應用專門設計和制造的系統/子系統/設備。只要合理并符合實際,它也適用于那些作為安全相關信號系統部件的通用或工業設備(比如電源、調制解調器等)。至少,應提供證據證明:——不依靠此設備來實現安全;——可依靠此設備來實現安全相關功能。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信號系統的功能安全,它不涉及職業健康和個人安全問題,這方面問題由其他標準討論。圖1 軌道交通主要標準的應用范圍(略)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車輛客室側門的分類、使用條件、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運行速度不大于140 km/h的城市軌道車輛用電控電動客室側門(以下簡稱“門”)的設計、生產、試驗和驗收。
GB/T 32347的本部分規定了裝在機車車輛上的電氣、電動機械和電子設備(含車載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環境條件參數,包括海拔、溫度、濕度、空氣運動、雨、雪和冰雹、冰、太陽輻射、雷電、污染、沖擊和振動、電磁環境和供電系統的特性。本部分還規定了:--機車車輛與其環境的接口條件;--機車車輛設備(尤其是機車車輛主系統)的通用環境規則。本部分給出了通用指南,以便投標評估時減少失誤。所定義的環境條件可認為是正常運行條件,對偶然的更為嚴酷的條件可另行規定。器件周圍的局部氣候條件可在相關產品標準中規定,或以特殊要求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起重機、礦用車輛和纜車。本部分未考慮旅客對設備和設備對旅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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