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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用地面供電裝置和設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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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地面供電電子和電氣設備與系統,包括設備的供電電源,設備自身的保護控制電路,以及變電站、自耦變壓器、吸流變壓器、變電站開關柜和本地電氣開關等軌旁設備的電磁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工作電壓為牽引供電電壓的濾波器(如用于諧波抑制或功率因數補償的濾波器)。通常濾波器需要獨立的外殼和接入規定。如果有電磁發射限值要求,將在電子設備標準中規定。本標準的限值也不適用于旨在產生有意發射的通信信號。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地面供電用電氣電子設備和系統,包括:——變電站內對軌道交通系統供電的設備;——軌旁的控制和整流設備,包括用于功率因數補償裝置;——除受流器和相關的回流導體以外的軌道沿線供電接觸網,包括軌道交通系統內用以轉換牽引電壓的變電站中的高壓供電系統;——軌旁的輔助電源設備,包括向貨運編組站、檢修站和車站供電的電源;——與軌道牽引共用的其他非牽引供電電源。本部分給出的抗擾度要求適用于:——關鍵設備,如防護設備等;——與牽引電力導線相連的設備;——3 m區域內的設備;——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與3 m區域內的設備有連接端口;——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連接有超過30 m的電纜。使用于居民區、商業區和輕工業區環境的供電設備和系統,即使安裝于牽引變電所范圍內,也應符合其他相關的通用電磁兼容標準。本部分的抗擾度要求不適用于無法按表1~表6進行試驗的電源設備。本部分的要求也適用于地面裝置。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8026的本部分給出了交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的地面裝置以及可能受牽引供電系統影響的地面設施的電氣安全和保護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地面裝置維護工作中對電氣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新建線路和既有線路更新改造的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包括:——鐵路;——導向式公共交通系統,例如:有軌電車、高架和地下的鐵路、山區鐵路、無軌電車系統及安裝有接觸網或接觸軌的磁懸浮系統;——物料運輸系統。本部分不適用于:——地下礦山牽引供電系統;——吊車,有軌運輸平臺和類似運輸設備,臨時建筑(例如:展會結構),因為這類設施目前尚無以接觸網供電的先例,它們不會受牽引供電系統的影響;——懸式纜車;——纜索鐵路。本部分不對維修作業規程進行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信號應用中的安全相關電子系統(包括子系統和設備)。本標準涉及的范圍以及其他IEC標準的關系如圖1所示。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安全相關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子系統/設備。但在IEC 62278和本標準中定義的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過程對于所有的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子系統/設備來說是必要的,以便確定安全需求。如果分析表明無安全需求存在(也就是非安全相關的情況),并且倘若此結論不受后續變化影響的話,那么可終止本安全標準的應用。本標準既適用于整體信號系統的規范、設計、建造、安裝、驗收、運行、維護和修改/擴展階段,也適用于整體信號系統中的單個子系統和設備。附錄C包括與電子硬件元器件相關的規程。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的(包括與應用類型無關的和專門應用類別的)子系統和設備,也適用于特定應用中的系統/子系統/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既有系統/子系統/設備(即在本標準創建之前它們已被接受)。但只要合理并符合實際,對既有系統、子系統和設備的變更與擴展推薦采用本標準。本標準主要適用于為軌道交通信號應用專門設計和制造的系統/子系統/設備。只要合理并符合實際,它也適用于那些作為安全相關信號系統部件的通用或工業設備(比如電源、調制解調器等)。至少,應提供證據證明:——不依靠此設備來實現安全;——可依靠此設備來實現安全相關功能。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信號系統的功能安全,它不涉及職業健康和個人安全問題,這方面問題由其他標準討論。圖1 軌道交通主要標準的應用范圍(略)
GB/T 32347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地面電氣設備的環境條件參數,包括海拔、溫度和濕度、空氣運動、雨、冰雹、雪和冰、太陽輻射、沖擊和振動、污染、雷電、電磁兼容性(EMC)、防火、隧道內的環境條件以及地震。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牽引供電系統中關鍵固定電氣設備的環境影響,適用以下場所:--戶外;--遮蔽場所;--隧道中;--以上區域內的封閉場所。本部分不適用于自動扶梯、電梯、消防設施、隧道和站臺的照明、售票機、通風系統和一些非基本功能的設施,也不適用于起重機、采礦設備、懸掛纜車和索道車。本部分沒有規定設備的試驗要求。本部分沒有考慮核輻射。本部分沒有涵蓋的必要環境數據(如有)宜在技術規格書中明確規定。
GB/T 32350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應用中的絕緣配合,適用于海拔1 400 m及以下(標稱電壓交流1 000 V、直流1 500 V以上的高壓電工電子設備)或海拔2 000 m及以下(低壓電工電子設備)的信號設備、機車車輛設備及相關地面設備。絕緣配合是設備之間及設備內部各部件之間絕緣的選擇、尺寸確定和相互關系,在確定絕緣尺寸時考慮電氣應力和環境條件,當電氣應力和環境條件相同時,所確定的絕緣尺寸也相同。絕緣配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過大的絕緣尺寸。本部分規定了:--設備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要求;--絕緣配合試驗的一般要求。上述術語“設備”指3.3所定義的“部分”,它可適用于系統、子系統、設備、設備的一部分,或者是等電位線的一種物理實現。本部分不涉及:--通過固體或液體的絕緣距離;--通過除空氣之外的其他氣體的絕緣距離;--通過非標準氣壓下的空氣的絕緣距離;--在極端條件下使用的設備。本部分是產品標準的基礎標準。然而,由于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因,如信號設備;或由于產品本身特殊的操作環境,如架空線已有標準或規定(如IEC 60913),產品標準可作調整以滿足不同的要求。本部分規定了設備的介電試驗(型式試驗或例行試驗),見附錄B。
本標準規定了對存在人體(包括裝有心臟起搏器的人群)的軌道交通環境中的磁場強度給出了測量和仿真/計算方法,但未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大功率瞬變(如短路、接地故障和變壓器過沖等);--旅客和工作人員個人電子設備(如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和無線通訊系統等);--頻率高于20 kHz的專用發射器。本標準適用于磁場頻率為0 GHz~300 GHz的軌道交通環境中的設備、系統和地面裝置。由于軌道交通環境中磁場源的自然特性,僅考慮并測量0 kHz~20 kHz的磁場的數值。
GB/T 32580的本部分規定了單相感性電壓互感器(簡稱:“電壓互感器”)的工作條件、特性和應用、額定值和設計要求、耐受條件、鐵磁諧振、特殊設計和結構特性。本部分適用于標稱電壓25 kV、50 kV且頻率為50 Hz的電氣化鐵路供電系統電氣測量和保護用的電壓互感器。
GB/T 32590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統(UGTMS)的基本概念、系統定義、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軌道交通站臺門電氣系統(以下簡稱電氣系統)的系統組成及技術要求、部件技術要求、RAMS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站臺門電氣系統,其他交通方式沿線安裝的各類站臺門電氣系統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再生制動能量地面利用系統的環境條件、供電條件、系統構成、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再生制動能量地面利用系統(包括回饋型、儲存型和混合型再生制動能量地面利用系統),軌道交通以外的類似系統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直流牽引供電整流機組技術條件的一般要求、牽引整流變壓器、牽引整流器、試驗、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直流牽引供電以二極管器件為整流單元的整流機組的產品設計、制造、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機車車輛電氣設備供電地面電源的環境條件、系統組成、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鐵道機車車輛在檢修、檢查、整備及存車時,對其輔助電氣系統進行供電的地面電源,不包括對機車車輛的主牽引系統進行供電的地面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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