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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99.1—2008的本章作下述修改后適用。 將第一段替換為: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器具插座的端子和端頭、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的技術要求。 本部分僅適用于交流電、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額定電流不超過16A、帶或不帶接地插套、嵌裝或打算安裝在器具內或固定到器具上的插座,以下簡稱為器具插座。 在第四段后增加: 如果也打算用于固定式裝置,器具插座上應裝有用于固定至適當的安裝盒的裝置。 器具插座打算用在駐立式器具和辦公設備、電腦、視聽攝像設備、吸油煙機、爐灶等器具內。 如必要,在有關器具或設備的標準中對器具插座的使用進行說明。 器具插座周圍的環境溫度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車的技術要求、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對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其他類似的由柴油機提供動力的機車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的通用技術條件、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的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與本標準類似的由旋轉電動機提供動力的機車 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干線電力網機車(以下簡稱機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其他類似的機車也可參照采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的車體、轉向架、制動裝置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車體、轉向架和制動裝置。
GB/T 3871的本部分規定了農業和林業拖拉機的駕駛員操作位置處的(耳旁)噪聲和動態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農業和林業拖拉機駕駛員操作位置處的(耳旁)噪聲和動態環境噪聲測量。
GB/T 3871的本部分規定了農業拖拉機顛簸試驗的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輪式和手扶拖拉機支承系統、覆蓋件及連接件等在振動、沖擊條件下工作可靠性的考核。
本標準規定了計算機外圍設備針式打印機用編織打印色帶(以下簡稱色帶)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通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計算機外圍設備針式打印機用的編織色帶,并作為制定產品標準的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特殊打印工作的色帶。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種類、方向和位置、主要尺寸、重量、性能及參數、試驗等綜合性方面的名詞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客車附屬設備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規定了靜電圖像測試版A3、A4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檢查靜電復印機及其采用靜電方式的辦公設備,例如:印刷機、打印機、傳真機等產品的復印品質量的靜電復印測試版A3、A4(以下簡稱測試版)
GB 4706.1的該章由下述內容代替: 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投影儀的安全。 不是家庭使用,但可能對公眾造成危險的,例如學校,辦公室,商店及類似場所非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包括在本部分內。 從實際考慮,本部分涉及室內及周圍所有人員遇到的由器具引發的共同危險。本部分通常不予考慮: ——無人監護的兒童或體弱者使用的器具; ——兒童將器具作為玩具。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網或電池供電的便攜式組合器具,帶或不帶內置的電池充電器,帶有一個底盤,打算在室內或室外使用的與工業和商業在戶內或戶外使用的,濕式、干式清潔地毯或地板的器具的安全。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V。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動機使用其他形式能量的器具,但是必須考慮其造成的影響。對于表明在正常使用中要處理危險粉塵的器具,附加要求在IEC 60335-2-69附錄AA中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車輛用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詞匯。 本標難適用于四個車輪以上(含四個車輪)的各種道路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在脈沖輸入行駛和隨機輸入行駛工況下的平順性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類、N類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平順性方面的常用名詞和術語。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平順性設計、試驗與研究。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本原則、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設施,電氣設備以及核能設備之外的各類生產設備。 本標準是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礎標準。制訂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專用標準,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使其具體化。
本標準規定了起升高度大于1 800 mm的各種型式乘駕式高起升機動工業車輛的護頂架、駕駛員腿和腳的保護、翻車保護結構(ROPS)和落物保護結構(FOPS)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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