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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969的本部分規定了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及其相關外圍設備(例如,編程和調試工具(PADT),人機界面(HMI)等)的要求和相關試驗,它們具有(按其預期使用)機械、工業過程的控制和命令。本部分還適用于執行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和/或其相關外圍設備功能的任何產品。本部分不涉及整個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安全或其他方面。
本標準界定了游樂設施的基本名詞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游樂設施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幕墻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標記;通用要求和專項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玻璃、石材、金屬板、人造板材為飾面材料的構件式幕墻、單元式幕墻、雙層幕墻,還適用于全玻幕墻、點支承玻璃幕墻。采光頂、金屬屋面、裝飾性幕墻和其他建筑幕墻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凝土板幕墻、面板直接粘貼在主體結構的外墻裝飾系統,也不適用于無支承框架結構的外墻干掛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和培訓機構課堂教學和實驗室用的儀器和零部件的安全質量要求以及機械性能、高溫和低溫、噪聲和振動、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和電氣安全的附加要求。本標準僅涉及教學儀器零部件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樣和特性。本標準適用于學校和培訓機構課堂教學和實驗室用的儀器和零部件。
本標準適用于為包括服裝和鞋類、皮革制品、襯衫、襪類和針織品、內衣、手套、室內裝飾和包裝業、修鞋等行業的(工業、商業或試驗)用途而設計的縫紉機、縫紉單元和縫紉系統,本標準為此類縫紉機、縫紉單元和縫紉系統認定了存在的危險,規定了相應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不考慮此類機器在其他行業中使用和維護時可能產生的危險。 本標準的安全要求適用于在干燥、管理良好、整潔的環境中加工干燥縫料的機器。對不在干燥、管 理良好、整潔的環境中使用的縫紉機、縫紉單元和縫紉系統,應有更嚴格的安全措施:例如,裝外殼以提高防護等級(IP 代碼——參見GB 4208)。 本標準旨在幫助制造商在設計機器時就考慮降低或消除本標準規定的用途和維護中所產生危險的風險。4.2~4.8列出了與重大危險和危險情況相對應的安全要求和措施。重大危險是指那些被認定且評估為需要采取措施以降低風險的危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步進移動機身類縫紉機、鞋底縫紉機和符合ISO 11111的大飛梭繡花機、屬于GB 16655范圍內的集成縫紉系統或符合GB 4706.74的家用縫紉機。 注:當家用縫紉機用于用途時,則有必要按本標準要求采取相關措施(例如,使用護指裝置)。
GB/T 3271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生物人工氣候試驗箱、種子發芽試驗箱、光照培養箱、輻照試驗箱、恒溫恒濕培養箱、霉菌培養箱、綜合藥物穩定性試驗箱、藥物光穩定性試驗箱的電擊和電灼傷,機械危險,火焰從設備內向外蔓延,過高溫,流體和流體壓力的影響,輻射影響(包括激光器、聲壓和超聲壓),釋放的氣體、爆炸和內爆以及生物和化學危險的安全內容。但不包括與安全無關的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運輸包裝的有效性、電磁兼容(EMC)要求、對爆炸環境的防護措施、維修(修理)、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生物人工氣候試驗箱、種子發芽試驗箱、光照培養箱、輻照試驗箱、恒溫恒濕培養箱、霉菌培養箱、綜合藥物穩定性試驗箱、藥物光穩定性試驗箱等。
GB/T 3271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濕熱試驗箱、鹽霧試驗箱、長霉試驗箱、低溫試驗箱、高低溫低氣壓試驗箱、高溫低氣壓試驗箱、高低溫試驗箱、高溫試驗箱、低氣壓試驗箱和氙弧燈耐氣候試驗箱的電擊和電灼傷,機械危險,火焰從設備內向外蔓延,過高溫,流體和流體壓力的影響,輻射影響(包括激光器、聲壓和超聲壓),釋放的氣體、爆炸和內爆以及生物和化學危險的安全內容。但不包括與安全無關的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運輸包裝的有效性、電磁兼容(EMC)要求、對爆炸環境的防護措施、維修(修理)、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濕熱試驗箱、鹽霧試驗箱、長霉試驗箱、低溫試驗箱、高低溫低氣壓試驗箱、高溫低氣壓試驗箱、高低溫試驗箱、高溫試驗箱、低氣壓試驗箱和氙弧燈耐氣候試驗箱等。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實驗室操作臺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移動實驗室內操作臺。
本標準規定了非能動安全系統壓水堆核電廠(以下簡稱“非能動核電廠”)設計過程中應滿足的設計目標,以及為實現設計目標而需遵循的設計原則、總體設計準則和設計準則。本標準適用于非能動核電廠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幕墻用點支承裝置的分類和標記、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標志、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幕墻用點支承裝置,采光頂、雨篷和護欄等用點支承裝置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和輕型木結構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不超過8度的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升板結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地區的磚、石砌體房屋,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和單層空曠房屋的建筑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1 建筑設計水流速度不大于3.3m/s,建筑淹沒水深不大于2.5m的洪泛區;2 建筑設計水深不大于8m、平均風速不大于22.6m/s的蓄滯洪區。
本標準適用于港口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科研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體系,以統一地下鐵道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標準。
隨著經濟的發展,地下鐵道工程由原來的地下隧道,發展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樣化,本標準除不適用于“磁懸浮”“跨坐式”“直線電機”制式城市軌道交通外,也適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輕型軌道交通的施工。
本規范適用于貯存散料,且平面形狀為圓形或多邊形的現澆鋼筋混凝土筒倉、壓縮空氣混合粉料調勻倉的施工與質量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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