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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相感應電動機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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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安裝在戶內或戶外且運行在頻率50 Hz、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的系統中的交流斷路器。本標準僅適用于三相系統中的三極斷路器和單相系統中的單極斷路器。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兩極斷路器及用于頻率低于50 Hz時應遵從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議。本標準也適用于斷路器的操動機構和其輔助設備。然而,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操動合閘機構的斷路器,因為它不能規定額定短路關合電流,而且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種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應該提倡的。具有預定的極間不同期性的斷路器見GB/T 30846 — 2014;具有單極自動重合閘功能的斷路器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本標準不涉及用于電力牽引設備的移動電站中的斷路器,它們包含在IEC 60077[1]<上標1)>中。安裝在發電機和升壓變壓器之間的發電機斷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感性負載開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機械脫扣裝置或不能失效的裝置的自脫扣斷路器可參照本標準。與線路串聯電容器及其保護設備并聯作為旁路開關的斷路器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它們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本部分規定了低壓電器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產品名稱、結構與部件、設計參數和技術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條件與試驗要求等方面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低壓電器產品及其標準制定,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所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與額定電壓3.6 kV及以上的高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有關的通用術語、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總裝及其部件、開關裝置及其部件、操作和特性參量等電工術語的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斷路器、隔離開關、接地開關、負荷開關、旁路開關、轉換開關、隔離斷路器、重合器、分段器、接觸器、起動器、組合電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高壓交流熔斷器的術語標準見GB/T 15166.1。
本部分規定了旋轉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供從事電工和相關工作的生產、科研、應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回轉動力泵(離心泵、混流泵和軸流泵,以下簡稱“泵”)的水力性能驗收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泵試驗基地進行的泵驗收試驗,例如實驗室或泵制造廠家試驗臺。本標準適用于輸送符合清潔冷水性質液體的任何尺寸的泵。本標準中規定了三種驗收等級:——1B級、1E級和1U級,具有較嚴格的容差;——2B級和2U級,具有較寬泛的容差;——3B級,具有更寬泛的容差。本標準既適用于不帶任何管路附件的泵本身,也適用于連接全部或部分上游和/或下游管路附件的泵組合體。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交流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鐵路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變流器電壓(線電壓)范圍為交流1kV~35kV、輸入側頻率為50Hz或60Hz、負載側頻率至600Hz的電氣傳動系統。對電壓15kV以上的系統的要求未包括在內、由制造商和系統供應商商定。 對于電壓1kV以上、采用與低壓變流器(低于1kV)連接的降壓輸入變壓器和/或升壓輸出變壓器的電氣傳動系統,GB/T 12668.2-2002適用。 GB 12668.3-2003給出了電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給出了對電壓1kV以上的電氣傳動系統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型、變流器的拓撲結構及其與整個交流電氣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還說明了關于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拓撲結構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還給出了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應用指南,并給出有關接地和電氣傳動系統部件集成的推薦方法。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GB/T 14048的本部分適用于預期與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的電路相連的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其中可以帶有一個串聯的機械開關電器。本部分規定了在使用時帶或不帶旁路開關電器的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的特性。本部分涉及的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一般不用于分斷短路電流。所以宜采用適當的短路保護電器(見8.2.5)構成設備的一部分,但其并不是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必需的。因此本部分規定了與分離的短路保護電器配合使用的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的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交流電動機在非正常轉速下的持續運行;——控制非電動機負載的半導體設備,包括半導體接觸器(見IEC 60947-1:2007的2.2.13);——符合IEC 60146系列標準要求的電子式交流電力控制器。在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中使用的接觸器、過載繼電器和控制電路電器宜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所使用的機械開關電器宜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要求以及本部分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以下內容:——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及相關設備的特性;——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在以下幾方面滿足的條件:? 操作性能;? 介電性能;? 外殼防護等級(如適用);? 結構;——驗證滿足上述條件的試驗和試驗所采用的方法;——設備上或制造商說明書中提供的信息。
GB/T 18039的本部分涉及頻率范圍在0 kHz~9 kHz的傳導騷擾以及擴展到148.5 kHz的電網信號傳輸系統。本部分給出了標稱電壓高為420 V(單相)或690 V(三相),標稱頻率為50 Hz的交流公用低壓供電系統的兼容水平。本部分規定的兼容水平針對公共連接點。當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口從上述系統吸收電能時,大多數情況下所受的騷擾強度與公共連接點相等,但有些情況下卻例外,例如長距離供電的特定裝置,或者騷擾在由設備集成的裝置內部產生或放大。本部分的目的是給出公用低壓供電系統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電磁騷擾的兼容水平,用以指導:a)設置對公用供電系統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有關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規定設備對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本部分考慮的騷擾現象包括:——電壓波動和閃爍;——50次及50次以下的諧波;——50次以下的間諧波;——高頻(高于50次諧波)電壓畸變;——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瞬態過電壓;——電源頻率變化;——直流分量;——電網信號。大部分騷擾現象在IEC/TR 61000-2-1中有描述。在未能確定兼容水平時,提供一些信息。
GB/T 18039的本部分關注頻率在0~9 kHz范圍內的傳導騷擾,給出了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適用于交流50 Hz低壓和中壓供電系統。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飛機、海上平臺及鐵路的供電系統。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廠的內部連接點(IPC)。在設備接入上述供電系統接入點,干擾的嚴重程度在多數情況下可與內部連接點相當。某些場合,特別是對特殊負荷長距離供電的場合,或者干擾源、或者內部裝備之間干擾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擾不同于內部連接點。兼容水平是按電磁環境的不同類型給出,期望對工廠內部或者其他非公用電網內部連接點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導:a)設置對工業電網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選擇設備對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騷擾現象包括:——電壓偏差;——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電源頻率偏差;——諧波(50次及以下);——間諧波(50次及以下);——高頻電壓分量(頻率高于50次諧波);——暫態過電壓;——直流分量。根據供電網絡的特性將電磁環境的兼容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
GB/T 18039的本部分涉及頻率范圍為0 kHz~9 kHz以及擴展到148.5 kHz的電網信號傳輸系統的傳導騷擾。本部分給出了標稱電壓為1 kV~35 kV,標稱頻率為50 Hz的中壓交流配電系統的電磁兼容水平(見GB/T 156)。本部分的目的是給出公用中壓供電系統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電磁騷擾的兼容水平,用以指導:a)設置對公用電網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規定設備對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本部分考慮的騷擾現象包括:——電壓波動和閃爍;——50次及50次以下的諧波;——50次以下的間諧波;——高頻(高于50次諧波)電壓畸變;——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瞬態過電壓;——電源頻率變化;——直流分量;——電網信號傳輸。大部分騷擾現象在GB/Z 18039.5部分中有描述。即使未能確定兼容水平,也給出了一些信息。本部分覆蓋的中壓系統指的是公用配電系統,適用于:a)直接連接或通過變壓器連接的用戶設備;或b)給公用低壓配電系統供電的變電站。本部分中規定的兼容水平應用于公共耦合點和變電站的中壓端口,見第4章。
本標準規定了在獨立和并網光伏系統中功率調節器效率的測量方法,其中功率調節器的輸出是一定頻率的穩定交流電壓或者是穩定的直流電壓。這個效率是在制造廠通過直接測量輸入輸出功率的大小而計算出來的。本標準也適用于包括隔離變壓器的情況。
本標準適用于GB/T 755-2008所覆蓋的因各種原因不能加載到規定條件(額定或其他負載)進行熱試驗的電動機和發電機。
本標準規定了三相永磁同步電動機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自起動三相永磁同步電動機,靜止變頻電源供電的同步電動機試驗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有直流勵磁繞組的同步電動機。
本部分規定了電壓型脈寬調制(PWM)供電的定子/轉子繞組絕緣結構的評估標準。本部分適用于變頻器供電的單相或多相交流電機定子/轉子繞組絕緣結構。本部分規定了對于典型試樣或完整電機進行的鑒別和質量控制(型式和出廠)試驗,以驗證與電壓型變頻器的匹配程度。本部分不適用于:——僅由變頻器起動的旋轉電機;——額定電壓有效值≤300 V的旋轉電機;——運行電壓(峰值)≤200 V的旋轉電機的轉子繞組。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本標準規定了試驗確定效率的方法,并指定了獲得各項損耗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IEC 60034-1規定范圍內的所有直流電機、交流同步電機和感應電機。
GB/T 25444的本部分規定了移動式和固定式-近海設施電氣裝置的系統設計要求,適用于近海石油工業的鉆井、生產、處理及貯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道清掃站、空壓機站和外露的單浮筒系泊設施。本部分適用于交流電壓不大于35000V和直流電壓不大于750V的永久的、臨時的、移動或手持的所有電氣裝置。本部分不適用于固定的醫療設備或液貨船上的電氣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