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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試驗用標準粒子的發生裝置原理以及塵埃粒子計數器的性能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利用光散射原理,對采樣空氣中粒徑為0.1μm~10.0μm懸浮微粒大小和粒子數量進行測量的塵埃粒子計數器。該類塵埃粒子計數器主要用于潔凈室的潔凈度檢測和空氣過濾器及濾材的性能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涂裝(涂覆、涂布,下同)作業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作業場所和涂裝施工的安全管理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包括有機溶劑)在金屬或非金屬表面的涂裝作業,包括露天涂裝作業,建筑物、構筑物內外涂飾作業,塑料制品、紡織品、皮革制品、漆布等非金屬的涂覆、涂布、印染、上光等有機溶劑作業。也適用于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涂裝廠房(涂裝作業場所)的科研、設計、生產、制造、運輸、施工安裝、經營(包括經營活動的技術交流、商品展覽)與管理。 其他有機溶劑作業亦可參照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冷沖壓車間安全生產的一般方法、要求和準則。在人身保護方面,本標準兼有工業衛生的內容,規定了提供符合勞動衛生,保障勞動者人體健康的生產環境和條件。本標準適用于所有企業的新建冷沖壓車間的設計、原有冷沖壓車間的改造、施工安裝、驗收及在實施生產時的安全技術及其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防塵的總則、工藝措施、建筑措施、設備措施以及其他措施;爐窯、鑄造原材料處理、造型、制芯、落砂、清理精整的防塵、除塵措施;通風除塵系統技術措施及防塵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鑄鋼、鑄鐵、有色金屬鑄造車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和管理。現有鑄造車間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生產鑄造設備和為鑄造車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核儀器環境條件的分級、分類、分組、嚴酷等級和環境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實驗室核儀器、同位素與輻射應用核儀器、放射性探礦與選礦核儀器、醫用核儀器、核反應堆儀器和輻射防護儀器。 本標準規定的核儀器環境條件的分組和試驗方法是制定核儀器產品標準和有關文件中的環境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的依據。 核儀器在規定環境條件下的性能要求不屬本標準范圍,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超出本標準規定的應用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應由用戶和廠家根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協商解決。 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廠安全級(1E級)核儀器。 不能進行整機試驗的設備,可分別進行分體試驗。
本標準適用于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備(以下簡稱機組)噪聲聲功率級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反射平面上自由聲場條件下的混響聲場條件下噪聲聲功率級的工程測定法,并在附錄℃(參考件)中推薦了適用于現場測定的聲壓級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賓館飯店的供配電系統、暖通空調、及排水系統、照明系統、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樓宇自控(BA)系統、用電計量、分析及評價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既有的、正在運行中的一至五星級標準的旅游賓館、飯店及其他賓館、飯店、招待所,新設計的相應樓宇也可參照執行。
GB/T 13284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安全系統動力源、儀表和控制部分低限度的功能和設計要求。為了符合本部分的規定,也對安全系統其他部分(見圖1)提出了接口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為防止或減輕設計基準事件后果、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那些系統。對于保護整個核電廠安全所需的所有與安全有關的系統、構筑物和設備,亦可參照使用。圖2用3×3矩陣的形式說明本部分的范圍,矩陣頂部一行的名稱說明安全系統可以分為監測指令設備、執行裝置和動力源三個通用單元,它們代表一組設備為很多獨立的安全功能提供類似的功能特性。矩陣左邊一列的名稱說明安全系統可分為反應堆停堆系統和專設安全設施、輔助支持設施及其他輔助設施三個工作單元。圖2同時給出了矩陣每一部分典型設備的例子,可以看出某些部件根據其用途可能分屬于幾個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生產防塵基本要求和技術措施。本標準適用于日用和建筑陶瓷廠的原料加工、成型、燒成的設計、改造和生產管理。對于陶瓷生產的匣缽、石膏加工及彩繪工藝防塵,亦應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鉛作業安全衛生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鉛冶煉、鉛鹽生產、鉛蓄電池生產、電纜生產以及油漆、塑料、玻璃、陶瓷、造船及其他行業的涉鉛作業。
本標準規定了供暖散熱器(以下簡稱散熱器)散熱量測定的術語和定義、符號與單位、測試樣品的選擇、測試系統配置和測試方法及測試報告。本標準適用于熱媒為水(熱媒溫度低于當地大氣壓力下水的沸點溫度)的散熱器標準散熱量的測定;測試樣品的標準散熱量不宜小于400 W,且不宜大于2 600 W。本標準不適用于自帶熱源散熱器。
本標準規定了組合式空調機組(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標記、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產品樣本和說明書的基本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以功能段為組合單元,能夠完成空氣輸送、混合、加熱、冷卻、去濕、加濕、過濾、消聲、熱回收等一種或幾種處理功能的機組。冷媒為鹽水、乙二醇和直接蒸發盤管以及采用電加熱器的機組,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自帶冷、熱源的空調器機(器)、風機盤管機組、暖風機等。
本標準規定了空氣過濾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標記、一般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通風、空氣調節和空氣凈化系統或設備用空氣過濾器。本標準不適用于及以上級別的空氣過濾器。
本標準規定了空氣冷卻器與空氣加熱器(簡稱空氣換熱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以水、乙二醇溶液、蒸汽為介質,用于冷卻或加熱強制流動的空氣換熱器。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直流電力系統設計的實施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鉛酸蓄電池、靜止式充電裝置及直流配電設備的設計,包括設備的數量和類型的選擇;設備額定值的確定;相互連接;儀表、控制和保護等的選擇。本標準不適用于充電裝置的交流電源和直流系統供電的負載(除非它們影響直流系統的設計),也不適用于機車專用的啟動型蓄電池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玻璃窯爐為熔化設備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醫藥、電子玻璃等)工廠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以及現有工廠的生產、維護和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玻璃深加工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排風罩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設計原則、技術要求、測定方法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為控制塵毒等有害物源使用的排風罩。
本標準界定了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構造、性能通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應用,也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科研、教學和出版工作。本標準不適用于鍋爐等熱源設備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設備、消煙、排毒設備和通用的風機等通風設備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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