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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845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公共交通標志的運營工具、站(碼頭)和線路圖形符號(以下簡稱圖形符號)。本部分適用于公共場所信息、平面交通導向圖及交通圖、旅游圖、城市地圖等信息載體。
本標準規定了鋼絲繩術語定義、標記和分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修訂)鋼絲繩標準及鋼絲繩生產使用中常用的術語、標記和分類。
本標準規定了索道用鋼絲繩的安裝檢驗、檢查、維護保養和報廢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客、貨運架空索道、地面纜車、拖牽索道用鋼絲繩,不適用于臨時貨運索道及林業索道用鋼絲繩。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客運架空索道和循環式客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貨運索道、地面纜車、拖牽索道、非公用客運索道以及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索道主要類型、參數、裝置、機構和零部件的術語及其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架空索道、纜車和拖牽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界定了我國旅游業中的基本概念和基礎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旅游業的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編寫,也可供旅游行業各相關部門在行業管理、市場營銷、經營管理、教學科研等活動中引用和參考,以及間的交流和參照。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品中使用的3mm~10mm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旅游景點、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商場、醫院、公共交通等部門設計和制作的導向圖、指南、介紹手冊等導向用印刷品。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地面纜車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營業性客運地面纜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非營業性地面纜車以及碼頭、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纜車。
GB/T 20257的本部分規定了1∶5 000、1∶10 000地形圖上表示的各種地物、地貌要素的符號、注記和圖幅整飾,以及使用這些符號方法和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1∶5 000、1∶10 000地形圖的測繪,編制地理底圖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架空索道和客運地面纜車在安全管理、服務組織、服務衛生、服務環境、服務設施、設備保障、服務質量監督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客運架空索道和客運地面纜車。客運拖牽索道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專用通勤索道(纜車)等非公共交通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索道驅動裝置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客運索道驅動裝置。
本標準確立了非公用往復索道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維護的一般原則。本標準適用于通勤性質的往復式架空索道,用于運送人員和貨物。本標準不適用于經營性的客運索道,也不適用于礦山井下運送人員和貨物的運輸設備。
本文件規定了索道用鋼絲繩的分類、訂貨內容、鋼絲繩材料、技術要求、檢查與試驗方法、驗收、選用和維護、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本文件適用于拖牽索道、地面纜車、客運及貨運架空索道等用途圓股鋼絲繩、異形股鋼絲繩、壓實股鋼絲繩及密封鋼絲繩。
本標準規定了碼頭貨運纜車術語和定義、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本標準主要適用于碼頭及類似碼頭作業環境的貨運纜車。
GB/T 28026的本部分給出了交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的地面裝置以及可能受牽引供電系統影響的地面設施的電氣安全和保護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地面裝置維護工作中對電氣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新建線路和既有線路更新改造的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包括:——鐵路;——導向式公共交通系統,例如:有軌電車、高架和地下的鐵路、山區鐵路、無軌電車系統及安裝有接觸網或接觸軌的磁懸浮系統;——物料運輸系統。本部分不適用于:——地下礦山牽引供電系統;——吊車,有軌運輸平臺和類似運輸設備,臨時建筑(例如:展會結構),因為這類設施目前尚無以接觸網供電的先例,它們不會受牽引供電系統的影響;——懸式纜車;——纜索鐵路。本部分不對維修作業規程進行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管理中直接和交通數據相關的數據元的分類原則和方法、內部標識符編碼原則與編碼結構、數據元屬性描述和數據元表。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管理領域的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T 32588的本部分規定了系統性安全要求,適用于在專用線路運營的采用無人駕駛或無人干預的自牽引列車的各類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配備司乘人員時,相應工作人員根據系統的自動化程度負責部分或全部列車運營功能(見表1陰影部分和3.1關于自動化等級的定義)。本部分提出了不設司乘人員時必要的安全要求(見表1)。本部分要求僅適用于第5章定義的系統、3.1.4定義的無人駕駛(DTO)模式和3.1.20定義的無人干預(UTO)模式(見表1陰影部分)。本部分沒有專門探究安全防護事項,但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均適用于軌道交通系統安全防護。本部分實施僅作為交通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職責、交通系統所在地主要法律法規的補充(見GB/T 21562-2008)。本部分的實施應考慮下列因素:--文化、法規、規范涉及的社會風險的容忍度;--有關安全主管部門或獨立評估方對特定應用提出的特殊或不同要求;--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安全運營”職責。除非交通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否則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系統:--在特定環境(例如機場、商業中心、休閑場所)內運營的乘客自動運輸系統(APM);--固定場所內乘客乘降的娛樂車輛和過山車;--鄉村環境條件的城際或干線鐵路上運行的列車;--纜車系統;--配備光學傳感器、電磁傳感器或類似的設備/系統的電子導向類車輛系統。本部分不考慮建造、安裝、調整、拆除系統過程中可能的風險。對本部分生效前已存在的DTO或UTO(見3.2)系統,本部分無約束力。既有系統升級到DTO或UTO可能的風險不在本部分約束范圍內,但本部分推薦的風險對策可由安全主管部門決定是否采用。既有DTO或UTO系統的擴建或調整所引起的改變,只有被安全主管部門認定為重大改變,才采用本部分進行約束,但宜注意既有系統未改變部分隨系統變動也可能新增風險。
GB/T 32852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客運領域中所涵蓋的基本術語、站類設施、運載工具、運營服務與安全、信息系統、保養與維修、技術經濟指標等常用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城市客運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旅行社產品(以下簡稱“產品”)通用規范的基本要求、產品要素、產品銷售和產品質量保障。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提供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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