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熒光燈用電感鎮流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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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縣鎮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師范學校和幼兒師范學校。
本標準規定了光度測試的標準條件,并推薦了測試程序,同時為光度實驗室的試驗和燈具性能數據的表達提供指導。對于實際測試條件不同于標準測試條件的燈具,標準給出了修正系數的測量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部分類型燈具的光度測試。為極其的設施設計的特殊燈具類型,對測量和數據表達有特殊需要時,本標準不能覆蓋其特性,應使用補充標準。這些補充標準在本標準適當章條內引用,并在必要時定義特殊要求和測量條件。
GB 9816的本部分規定了熱熔斷體的分類、標志、機械要求、電氣要求、溫度試驗、防銹的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一般戶內環境下使用的電器、電子設備及類似的組件中,用以防止它們在故障情況下出現超溫的熱熔斷體。如果熱熔斷體所處環境的氣候和其他條件和本部分所規定的相類似,則本部分也可用于非室內條件下使用的熱熔斷體。本部分也適用于簡單形狀的熱熔斷體(如熔斷片或熔斷絲),只要其工作時排出的熔融材料不會影響設備的安全使用,尤其對于手持式或便攜式設備,無論其位置如何,均不會影響它們的安全使用。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直流69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熱熔斷體。本部分的目的是:a)制定對熱熔斷體的要求;b)定義試驗的方法;c)為熱熔斷體在設備中的應用提供有用的信息。本部分不適用于腐蝕性或爆炸性大氣等極端條件下使用的熱熔斷體。本部分不適用于用在頻率低于45 Hz或高于62 Hz的交流電路上的熱熔斷體。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雙端熒光燈的性能要求。本標準包括下列工作類型的燈:a)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帶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預熱陰極燈;b)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不帶啟動器(無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高電阻預熱陰極燈;c)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不帶啟動器(無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低電阻預熱陰極燈;d)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預熱陰極燈;e)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線路的非預熱陰極燈;f)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非預熱陰極燈。對于本標準中給出的某些要求,見相關燈的參數表。本標準中包含一部分燈種的參數表。對于本標準范圍中但未提供參數表的其他燈種,相關的燈參數由燈的制造商或銷售商給出。
GB/T 14048的本部分適用于通過變換交流電路的導通狀態和截止狀態對其進行操作的非電動機負載用交流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典型應用見表2中的使用類別。作為控制器,應能持續或在規定的時間內降低負載端交流電壓有效值的幅值,但由施加電壓所確定的交流半波時間應保持不變。本部分的電器可以帶有一個串聯的機械式開關電器且連接至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的電路。本部分規定了帶或不帶旁路開關電器的控制器和接觸器。本部分涉及的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一般不用于分斷短路電流,所以宜采用適當的短路保護電器(見8.2.5)構成電氣裝置的一部分,但其并不是控制器本身必需的。因此,本部分規定了與分離的短路保護電器配合使用的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的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交直流電動機的操作;——GB/T 14048.6中規定的低壓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符合IEC 60146系列標準要求的電子式交流電力控制器;——有或無固態繼電器。在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中使用的接觸器和控制電路電器宜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所使用的機械開關電器宜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要求以及本部分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以下內容:a) 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及相關設備的特性;b) 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在以下幾方面滿足的條件:——操作性能;——介電性能;——外殼防護等級(如有);——結構;c) 驗證滿足上述條件的試驗和試驗所采用的方法;d) 設備上或制造商說明書中提供的信息。
一般來說本部分適用于在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中使用的定時器和定時開關,這些設備可以使用電、燃氣、油、固體燃料、太陽能等能源或是這些能源的組合,這些設備包括了加熱、空調和類似的應用。具體的適用范圍很多請詳見標準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中的或隨這些設備一起使用的電動燃氣閥,這些設備使用電與氣態燃料,如打算用于氣體燃燒設備的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的組合使用。本部分也適用于使用NTC和PTC熱敏電阻器的電動燃氣閥,對它們的附加要求包含在附錄J中。本部分適用于電動燃氣閥固有的安全性,適用于與設備安全有關的操作值、操作時間和操作程序,以及適用于在家用或類似設備內、設備中或隨設備一起使用的電動燃氣裝置的試驗。同時,也可擴展用于沒有專用標準,工業用途的產品,如用于中央供暖、空調、工藝加熱等。本部分也適用于在GB 4706.1范圍內的器具使用的控制器。本部分不適用于專門用于工業用途的電動燃氣閥。對于非一般家用的但仍可能用于公共場所的,如給商店、輕工業工廠和農場中的非人士使用的設備,其電動燃氣閥也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本部分定義了很多作為“在考慮中”的機械性能。在使用本部分時應確定這些要求,直到這些機械要求被合并到本部分中。符合本部分的電動燃氣閥仍需對閥的機械性能進行進一步試驗。本部分適用于那些在電氣上和/或機械上與電動燃氣閥組合在一起的人工控制器。本部分不適用于標稱連接尺寸超過DN150的電動燃氣閥。本部分適用于大工作壓力高達400 kPa(4 bar)的電動燃氣閥。在下文中,術語“閥”指電動燃氣閥(包括原動機構和閥體)。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汞燈、低壓鈉燈、高壓鈉燈和金屬鹵化物燈等放電燈用鎮流器的性能要求。第12章~第15章對特定類型的鎮流器均規定了具體要求。本標準所論述的是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電源的電感式放電燈用鎮流器,燈的額定功率、尺寸及特性均符合相應IEC的燈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場所的照明一般規定、照明照度值、應急照明、照明質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場所的照明。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照明。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下列燈頭的普通照明單端熒光燈的安全要求:2G7、2GX7、GR8、2G10、G10q、GR10q、GX10q、GY10q、2G11、GX23、G24、GX24和GX32。本標準規定了制造商根據成品燈的檢驗記錄確定全部產品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具體方法。此方法也可以用于產品認證。本標準還規定了評定批量產品的檢驗程序細則。
GB 16915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的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僅用于交流電、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手動操作的一般用途開關。裝有無螺紋端子的開關的額定電流限為大16 A。本部分涵蓋的開關是指預期用以控制正常使用的:--鎢絲燈負載電路;或--熒光燈負載(包括電子鎮流器)電路;或--功率因數不低于0.95的實質上電阻式負載電路;或--額定電流不高于10 A且功率因數不低于0.6的用于電機負載的單相電路;或--自鎮流燈負載電路(如,LEDi或CFLi);或--鹵素燈負載電路;或--以上類型的組合電路。本部分亦適用于開關的安裝盒,但不適用于暗裝式開關的安裝盒。本部分還適用于:--裝有信號燈的開關;--電磁遙控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延時裝置的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帶有開關和其他功能組合的開關(但不適用于與熔斷器組合的開關);--電子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軟纜保持裝置和軟纜出口裝置的開關(見附錄B);--隔離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開關適于在通常不超過35 ℃,但偶爾會達到40 ℃<上標1)>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環境,例如在車、船上和在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的開關,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 16915.1中的本章改為下述內容: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的分類、防觸電保護、接地措施、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的技術要求、GB 16915的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本部分適用于操作照明電路、控制燈的亮度(調光器)、控制電動機(例如,排氣扇等用的)轉速和作其他用途(例如,加熱控制)的電子開關,這些開關的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上述的操作和/或控制是人為地通過起動元件、傳感面和傳感裝置,借助于觸摸、接近、旋轉、光、聲、熱或其他影響等方式來實現的、本部分也適用于一般用途的帶有內置自動功能的電子開關,這類電子開關的操作和/或控制是由物理量的改變而被激勵,例如,光、溫度、濕度、時間、風速、人的存在等等、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開關的安裝盒,但暗裝式電子開關的安裝盒除外、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遙控開關(RCS)和電子延時開關(TDS),其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25 A,預期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符合本部分的電子開關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條件的場所,例如,在船上、車輛上以及類似場所和在危險場所(如,可能發生爆炸的地方),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單端熒光燈的性能要求。本標準包括下列使用外裝鎮流器工作的燈:a) 采用交流電源頻率工作的內啟動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b) 采用交流電源頻率和高頻帶啟動器工作的外啟動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c) 采用交流電源頻率和高頻無啟動器工作的外啟動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d) 采用高頻工作的外啟動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e) 采用高頻工作的外啟動非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本標準給出的某些燈的要求,見“相關燈的數據活頁”。符合本標準的燈,當采用符合GB/T 14044 或 GB/T 15144 的鎮流器及符合 GB 20550 或 GB/T 19655-2005 的啟動器并安裝在符合 GB 7000.1-2007 的燈具中時,施加92%~106%額定電源電壓,在10℃~50℃的環境溫度下燃點時,可以順利啟動和正常工作。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電系統中的諧波電流的限制。本部分規定了在指定的試驗條件下設備可能產生的輸入電流諧波分量的限值。諧波分量按照附錄A和附錄B進行測量。本部分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用低壓配電系統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非專用電弧焊設備,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屬于本部分的范疇。專用電弧焊設備的有關規定在IEC 60974-1中給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據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給出的安裝限制。按照本部分所進行的試驗為型式試驗。特殊設備的試驗條件在附錄C中給出。對于標稱電壓低于220 V(相電壓)系統的限值尚未考慮。
本文件規定了管形熒光燈用鎮流器、單端無極熒光燈用交流電子鎮流器、金屬鹵化物燈用鎮流器和高壓鈉燈用鎮流器的能效等級、能效限定值及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220 V、頻率50 Hz交流電源供電,標稱功率為4 W~120 W的管形熒光燈用電感鎮流器和電子鎮流器,額定功率為30 W~400 W的外耦合單端無極熒光燈用電子鎮流器,標稱功率為20 W~1 500 W的金屬鹵化物燈用獨立式和內裝式電感鎮流器、電子鎮流器,標稱功率為70 W~1 000 W的高壓鈉燈用獨立式和內裝式電感鎮流器。本文件不適用于配合非預熱啟動熒光燈的電子鎮流器以及構成集成式燈一部分的不可拆卸的鎮流器。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電容量不低于0.1μF、無功功率不超過2.5 kvar、能持續承受交流電壓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電容器的要求,電容器用于工作頻率為50 Hz或60 Hz,海拔不超過 3 000 m的放電燈線路。 本標準包括用于與燈線路并聯、串聯或串并聯組合的電容器。 本標準只包括用紙或塑料膜絕緣或用二者相組合絕緣的浸漬式或非浸漬式電容器,它們經金屬化處理或帶有金屬箔電極。 本標準不包括射頻干擾抑制電容器,對于這類電容器的要求,見GB/T 14472。 本標準中的試驗屬于型式試驗,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對個別電容器的試驗。
GB 19212.1-2008的該章用下列內容代替:GB 19212的本部分規定了一般用途小型電抗器的安全要求。除非另有規定,以下“變壓器”或“電抗器”包括小型電抗器。本部分適用于駐立式或移動式、單相或多相、空氣冷卻(自冷或風冷)、獨立用或配套用通用電抗器,包括交流、預勵磁和電流補償電抗器。額定電源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或無紋波直流1 500 V,額定電源頻率和內部工作頻率不超過1 MHz。額定容量不超過:--單相電抗器,交流25 kvar(直流25 kW);--多相電抗器,交流50 kvar(直流50 kW)。當采購方與制造方協商同意時,本部分也適用于無額定容量限制的電抗器。本部分適用于干式電抗器。其繞組可以是包封式或非包封式。本部分不適用于:--IEC 60289包括的電抗器;--IEC 61347-2-8包括的管形熒光燈鎮流器;--IEC 61347-2-9包括的放電燈(不包括管形熒光燈)用鎮流器。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電或50H<下標z>或60H<下標z>的1000V以下交流電的燈的控制裝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還適用于尚未標準化的燈所使用的控制裝置。本部分涉及的試驗均為型式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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