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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起動用蓄電池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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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T 14099的本部分給出了采購方從成套商采購各種用途的燃氣輪機和燃氣輪機系統(包括用于聯合循環系統的燃氣輪機)及其輔助設備的設計要求,同時,為采購過程提供幫助和技術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設備安裝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規定。本部分適用于開式系統中的簡單循環、聯合循環和回熱循環的燃氣輪機。本部分不適用于推進式飛機、筑路和運輸機械、農業用和工業用的牽引機械和公路車輛用的燃氣輪機。本部分的基本內容也適用于利用特殊熱源(如化學過程、核反應堆、增壓鍋爐)的燃氣輪機。GB/T 14099的相關部分適用于閉式和半閉式的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燃氣輪機成套設備(以下簡稱燃機設備)配套采用的電氣設備應滿足的技術要求,為電氣設備的采購選型提供原則指導和基本準則。本標準適用于發電用燃機設備。機械驅動用燃機設備也可參照本標準,但不適用于直接驅動運輸工具(車輛和船舶等)動力用的燃機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封閉救生艇(以下簡稱救生艇)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證書及標志、運輸及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除開敞救生艇以外各種類型的救生艇。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電氣設備的安裝和完工試驗。
本標準適用于電力推進機械和裝置,且涉及下列設備的技術條件、安裝和試驗:——推進電動機;——推進發電機及其原動機;——電磁離合器;——相關聯的半導體變流器;——勵磁系統;——監控、測量儀表、保護設備和系統;——接線和電纜。本標準不適用于作為輔助操舵裝置的艏側推器、所有的輔助發電機組以及由蓄電池供電的推進機械和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漁業船舶系泊、航行及捕撈試驗的一般要求、試驗條件、試驗項目及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新建造的船長不小于24m的柴油機動力漁船,其他船舶可參照執行。
本部分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從事電力生產的所有人員和進入電力生產現場的有關人員。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范圍如下:制漿規模0.25Mt/a及以上,生產燃料水煤漿或氣化水煤漿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設計;單臺鍋爐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漿為燃料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供熱工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蒸汽初參數為超高壓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火力發電廠工程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柴油機(以下簡稱柴油機)臺架試驗的試驗條件、試驗要求、試驗項目。本標準適用于船用主柴油機和輔柴油機。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工業檔案著錄標引的細則及著錄標引用的漢語主題詞表。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工業檔案的著錄標引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輔助機械術語及其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行業科研、設計、生產、教學、使用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起動用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規格型號、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12 V的供船舶和海上平臺的內燃機起動排氣(富液)式鉛酸蓄電池和閥控(有氣體復合功能)式蓄電池。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陸域、裝卸工藝及相應配套設施的總體設計。對以潮汐作用為主而停靠海船或內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響停靠海船的河港,總體設計可根據不同情況按本規范和現行行業標準《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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