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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機車車輛電氣電子設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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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GB/T 21413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和指示電路上電氣設備的一般使用條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盡可能規范機車車輛電氣設備中具有共性的規則和要求,以達到對設備要求和試驗的一致性,從而避免按不同的標準進行試驗。本部分涉及了所有與正常使用條件下預期環境條件、結構、性能及相應的一般性試驗相關的要求,以及受到廣泛關注和應用的特殊領域如溫升、介電特性等。當本部分與相關產品標準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時,優先考慮產品標準的要求。
GB/T 21562的本部分對GB/T 21562—2008規定的軌道交通系統安全過程要求和系統生命周期各階段安全活動所涉及的特定問題(見1.3)給出指南。本部分適用于GB/T 21562—2008范圍內涵蓋的所有系統。本部分假設用戶已熟悉安全問題,但在某些安全問題上GB/T 21562—2008缺乏詳盡指導。GB/T 21562—2008是系統頂層的基本RAMS標準,本部分是對GB/T 21562—2008的補充說明,僅適用于1.3聲明的安全問題。本部分僅對GB/T 21562—2008范圍內的下列問題給出指導:a) 軌道交通系統整體到其主要組成部分(如信號、機車車輛和基礎設施等)的頂層通用風險模型的建立,模型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定義;b) 軌道交通系統(包括高速線路、輕軌和地鐵等)通用功能危害檢查表的建立;c) GB/T 21562—2008中風險驗收原理的應用;d) 軌道交通系統中功能安全性和容許風險定性評估的應用與示例;e) 功能安全要求和將安全目標分配給子系統(如軌道交通車輛、車門系統和制動系統等)的定義;f) 在系統生命周期中所有階段,安全完整性等級的應用;g) 安全性舉證的概率性方法和確定性方法應用;h) 安全證明文件(安全論據)的基本要素(包括維修和運營等)和典型結構。表1說明了GB/T 21562—2008規定的生命周期各階段安全活動的范圍及其限制,并明確了主要參與者的角色/職責。宜結合本部分所有內容深入理解表1。本部分結構的設置主要反映了安全流程的順序,但1.3范圍內的所列問題包含在表2所列條款中。
本標準規定了對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沖擊和隨機振動試驗的要求。由于軌道運行環境的影響,車上的設備將承受沖擊和振動。為確保設備的運行質量,在裝車前應模擬設備使用環境條件對其進行一定時間的試驗。可采用多種方法進行模擬長壽命振動試驗,這些方法各有利弊,其中常用的有:a) 振幅增強法:增大振幅,減少試驗時間;b) 時間壓縮法:保留原始振幅,減少試驗時間(提高試驗頻率);c) 振幅抽取法:當振幅低于特定值時,剔除其在原始數據中所占的時間段。本標準采用上述a)所述的“振幅增強法”,與第2章中的引用文件一起,規定了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振動試驗時的默認試驗步驟。但是,制造商和用戶也可根據事先達成的協議采用其他標準進行試驗,在此情況下,可不按本標準進行驗證。若能獲取有效的現場信息,則可按附錄A的方法進行試驗。若所采用的其他標準的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要求,則該設備被部分證明適合于本標準(僅當在現場條件下獲取的功能振動試驗量級小于或等于試驗報告中的規定值時)。本標準主要用于軌道系統上的機車車輛,也可用于其他場合。對于采用充氣輪胎或無軌電車之類的其他運輸系統,因沖擊振動水平明顯不同于軌道系統,制造商和用戶應在招標時就試驗量級達成協議。宜按附錄A中的指南來確定沖擊時間/幅值和振動頻譜。當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時,則無法充分證明被試設備符合本標準要求。如無軌電車,其車體安裝的設備可按本標準1類要求進行試驗。本標準適用于單軸試驗。如在事先征得制造商和用戶同意后,也可進行多軸試驗。本標準僅根據設備在車上的安裝位置將試驗等級分為以下3類(參見附錄B):——1類車體安裝:? A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 B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內部的組件、設備和部件。——2類轉向架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轉向架上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3類車軸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輪對裝置上的組件、設備和部件或總成。試驗費用取決于被試設備的重量、形狀和復雜程度,故在招標時制造商可提出符合本標準要求且更為經濟有效的試驗方法。采用商定的替代方法后,制造商有責任向用戶或其代表證明該替代方法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一旦采用替代方法,則不應按本標準要求出具證書。本標準適用于評估安裝在機車車輛主結構上的設備(和/或安裝在其上的部件),不適用于對主結構的組成設備進行試驗。本標準所述的主結構是指車體、轉向架和車軸。在某些情況下,用戶可能會要求完成一些附加或特殊試驗,如:a) 安裝或連接在已知的可能產生固定振動頻率的振源上的設備。b) 對牽引電動機、受電弓、受電靴及設計用于傳遞力和(或)力矩的懸掛部件和機械零件等設備,可能要按其特殊要求進行試驗以確定其能應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在此情況下,所有需要進行的試驗都應在招標時一一協定。c) 在用戶指定的特殊環境下使用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整個軌道系統(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對外界發射(簡稱“系統發射”)的限值和測量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整個軌道系統但不包括整個深入地下且發射不影響地面的軌道系統。本部分的具體規定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所有類型機車車輛(包括牽引車輛、拖車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車輛)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的設備范圍以機車車輛以及每個能量接口(輸入和輸出)為界限:對于機車、列車、有軌電車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電弓、受電靴)為止,對于拖車,到AC或DC輔助電源連接器為止。由于受流器是牽引車輛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電線路接口的影響。慢速試驗可使這些影響小化。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對外界的發射限值。有關軌道系統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計劃中確認,例如GB/T 28807中的規定。安裝于機車車輛的所有設備應能滿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況下,設備滿足其他EMC標準,但沒有資料能夠證明滿足GB/T 24338.4的要求時,需將該設備安裝于車輛系統后進行適當的EMC試驗和/或EMC分析和試驗,以確定該設備與GB/T 24338.4要求的差異。軌道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的電磁干擾的處理見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機車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車載設備。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所用的試驗方法與特殊設備、結構、端口、技術及其工作條件有關。本部分考慮到了軌道機車車輛的內部環境和軌道的外部環境,以及其他裝備對設備的干擾,例如手提式無線電發射裝置。本部分規定的輻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射機的有意發射。抗擾度的限值不適用無線設備EMC相關標準中規定的除外頻段。本部分不適用于啟動或停止設備時的瞬態發射。所選擇的發射要求應確保軌道機車車輛上設備正常工作所產生的騷擾不超過妨害其他設備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選擇的抗擾度要求應能確保機車車輛設備抗擾度有足夠的嚴酷度。這些嚴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極端情況。與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別指出。對每個端口的試驗要求進行了規定。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地面供電電子和電氣設備與系統,包括設備的供電電源,設備自身的保護控制電路,以及變電站、自耦變壓器、吸流變壓器、變電站開關柜和本地電氣開關等軌旁設備的電磁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工作電壓為牽引供電電壓的濾波器(如用于諧波抑制或功率因數補償的濾波器)。通常濾波器需要獨立的外殼和接入規定。如果有電磁發射限值要求,將在電子設備標準中規定。本標準的限值也不適用于旨在產生有意發射的通信信號。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地面供電用電氣電子設備和系統,包括:——變電站內對軌道交通系統供電的設備;——軌旁的控制和整流設備,包括用于功率因數補償裝置;——除受流器和相關的回流導體以外的軌道沿線供電接觸網,包括軌道交通系統內用以轉換牽引電壓的變電站中的高壓供電系統;——軌旁的輔助電源設備,包括向貨運編組站、檢修站和車站供電的電源;——與軌道牽引共用的其他非牽引供電電源。本部分給出的抗擾度要求適用于:——關鍵設備,如防護設備等;——與牽引電力導線相連的設備;——3 m區域內的設備;——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與3 m區域內的設備有連接端口;——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連接有超過30 m的電纜。使用于居民區、商業區和輕工業區環境的供電設備和系統,即使安裝于牽引變電所范圍內,也應符合其他相關的通用電磁兼容標準。本部分的抗擾度要求不適用于無法按表1~表6進行試驗的電源設備。本部分的要求也適用于地面裝置。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鐵道機車車輛車端動力連接器的使用環境,型號標記、結構形式與接觸對的編號排列,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儲運等。本標準適用于鐵道機車車輛車端動力連接器的制造、檢驗和驗收。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電子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中使用的電力電子電容器。本部分所涵蓋的電容器的額定電壓高到10 000 V。使用此類電容器系統的工作頻率通常低于15 kHz,而脈沖頻率可達到5倍~10倍的工作頻率。電容器分為交流電容器和直流電容器。電容器作為部件安裝在殼體中。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電容器:——頻率在50 kHz及以下運行的感應加熱裝置用電容器(見GB/T 3984.1和GB/T 3984.2);——交流電動機及類似應用的電容器(見GB/T 3667.1和GB/T 3667.2);——電力供電網中抑制一種或多種諧波的電路中使用的電容器;——熒光燈和放電燈用的小型交流電容器(見GB/T 18489和GB/T 18504);——抑制電磁干擾用的電容器(見GB/T 6346.14);——標稱電壓1 000 V以上交流電力系統用并聯電容器(見GB/T 11024.1、GB/T 11024.2、GB/T 11024.3和GB/T 11024.4);——標稱電壓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電力系統用自愈式并聯電力電容器(見GB/T 12747.1和GB/T 12747.2);——標稱電壓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電力系統用非自愈式并聯電力電容器(見GB/T 17886.1、GB/T 17886.2和GB/T 17886.3);——電力系統用串聯電容器(見GB/T 6115.1、GB/T 6115.2、GB/T 6115.3和GB/T 6115.4);——耦合電容器及電容分壓器(見GB/T 19749.1);——用于要求儲存能量/大電流放電,如影印機和激光機中的電容器;——微波爐電容器(見GB/T 18939.1);——軌道交通之外的電力電子電容器(見GB/T 17702)。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電子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機車車輛電力電子設備中使用的直流鋁電解電容器(單元、模塊或組)。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雙電層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在軌道交通車輛上使用的大功率直流雙電層電容器單體及其組成的模塊或組。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交流傳動機車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主要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交流傳動機車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其他類似用途的牽引變流器可參照執行。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車組用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主要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電動車組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其他類似用途的牽引變流器可參照執行。本部分不適用于城軌車輛用牽引變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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