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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標記;——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GB/T 15579的本部分適用于符合GB/T 15579.1—2013或IEC 60974-6要求的弧焊和類似工藝所用設備的安裝和使用。本部分用于指導培訓人員、操作人員、焊接人員、管理人員和監督人員進行弧焊和類似工藝所用設備的正確安裝、使用以及焊接和切割操作。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壓發電設備、輔助回路以及固定電氣裝置的燈具和照明裝置的選擇和安裝。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適用于醫療場所內的電氣裝置,用以確保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安全。這些要求主要針對醫院、私人診所、醫務所和口腔科診療室、保健中心及工作場所醫務室。
本部分規定了對可移動的、臨時或永久安裝的 有電氣機械和構筑物的設計、安裝和操作的電氣安裝的低安全要求。用以確保電氣機械和構筑物在游樂場和馬戲場或其他任何地點臨時或永久地重復安裝而不致失去其安全性。 本部分的目的是對娛樂設施的組成部分或其整體的機械構件提出電氣安裝要求。 本部分不適用于機械上使用的電氣設備(見IEC 60204-1)。
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農業和園藝設施的室內和室外的固定的電氣裝置。有些要求也能使用于其他場所,如屬于農業和園藝設施的公用建筑場所。作為家庭應用和類似的房屋、場所和區域,都沒有包括在本部分中。如果第705部分的某些特殊要求也能適用于如像公用建筑那種住宅和其他場所,這會在本部分的正文中予以說明。
GB(/T)16895 的本部分規定的特殊要求適用于移動的或可搬運的單元。在本部分中術語 “單元 ” 一詞是指一臺車輛和 / 或移動式的或可搬運的結構 , 在其中裝有整套或部分電氣裝置。這些單元是 :——移動型的 , 例如車輛 ( 自身驅動的或被拖曳的 );——或可搬運型的 , 例如安置在底座上的箱體。其應用舉例 , 如廣播車、醫療服務車、廣告宣傳車、消防車、工程車等。 兩個或其以上的單元在電氣上可以連接在一起。這些要求不適用于 :——碼頭和游艇 ;——GB 5226.1 中的移動機械 ;——房車 ;——電動車輛的牽引設備。第 7 部分的其他部分的附加要求 , 例如對淋浴間、醫療場所等的附加要求 , 如果適用也應考慮用于本部分。
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25 A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剩余電流監視器。本文件規定了RCM的分類、特性、技術要求和試驗。RCM是用來監視裝置中的剩余電流,并在帶電部件與外露的導電部件或地之間產生的剩余電流超過預定值時發出報警信號。RCM檢測交流電路中的突然施加的或緩慢上升的剩余電流(例如交流剩余電流、脈動直流剩余電流、平滑直流剩余電流)。本文件適用于能夠同時執行檢測剩余電流,將剩余電流值與剩余動作電流值相比較的功能以及當剩余電流超過剩余動作電流值時提供一個規定的報警信號的監視器。本文件的技術要求適用于正常的環境條件(見7.1)。對在嚴酷環境條件場所使用的RCM可能需要額外的技術要求。RCM適用于污染等級2及過電壓類別Ⅲ的環境中。對于污染等級更高的環境,宜使用具有適當防護等級的外殼。符合本文件的RCM適用于TN、TT和IT系統。本文件涉及的RCM不能用作保護電器使用。本文件不涉及內部電池供電的RCM。本文件不包括絕緣監視器(IMD),該監視器屬于IEC 61557-8的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1200V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500V以下的各類電氣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本規范規定的電氣設備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除外;不能獨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級產品;用于醫療目的的電氣設備;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電梯;電柵欄激發器;船舶、飛行器和鐵路等特殊電氣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剩余電流動作繼電器(以下簡稱剩余電流繼電器)的型式、分類、特性、標志、正常工作條件、安裝條件、結構、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規定的剩余電流繼電器適用于在交流額定電壓為400 V及以下的配電線路中使用,用來檢測線路中的接地故障電流。本標準規定的剩余電流繼電器是指能同時完成檢測剩余電流,將剩余電流與基準值相比較,以及當剩余電流超過基準值時,發出一個機械開閉信號的裝置,包括剩余電流互感器和控制部分成為一體的整體式剩余電流繼電器以及剩余電流互感器和控制部分分開安裝,但通過電氣連接組合在一起使用的分體式剩余電流繼電器。本標準規定的剩余電流繼電器可與低壓斷路器或低壓接觸器等組裝成組合式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用來對電氣線路進行接地故障保護,防止接地故障電流引起的設備和電氣火災事故,也可用來對人身觸電危險提供間接接觸保護。本標準規定的剩余電流繼電器也可與聲光報警裝置組成剩余電流監視器,用來監視電氣線路中的接地故障電流。當額定剩余動作電流小于或等于0.5 A時,也可作為剩余電流式火災監控裝置,用于監視系統的接地故障電流,防止由于接地故障電流引起的電氣火災。本標準不適用于兼有過載保護功能的繼電器。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健康安全的管理、計劃和設計、教學工作環境、服務、教學區域設備、工具和加工有關健康安全的通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大學和相關機構可參照執行。
GB/T 30843的本部分規定了通用變頻調速設備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等除供電電源以外安全方面的要求。本部分不覆蓋用于牽引和電動車輛的變頻調速設備、電動機等。本部分適用于額定輸入電壓在交流1 kV~35 kV之間,額定輸入頻率為50 Hz或60 Hz,輸出電壓不超過35 kV,輸出頻率小于120 Hz的通用變頻調速設備(以下簡稱“變頻調速設備”)。
GB/T 30844的本部分規定了通用變頻調速設備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等除供電電源以外安全方面的要求。本部分不覆蓋用于牽引和電動車輛的變頻調速設備、電動機等。本部分適用于額定輸入電壓為交流1 kV等級及以下,額定輸入頻率為50 Hz或60 Hz,輸出電壓不超過1 kV,輸出頻率小于600 Hz的通用變頻調速設備(以下簡稱變頻調速設備)。
GB/T 32348的本部分對電阻式伴熱系統在工業和商業應用領域的設計、安裝、維護和維修提出了詳細的建議。本部分不包括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的任何應用。本部分適用的電伴熱系統涉及到工廠裝配或現場(施工現場)安裝組件,以及已經按照制造商的說明裝配和/或端接的串聯和并聯伴熱器或表面加熱器(伴熱墊和伴熱板)。本部分涵蓋的產品由受過適當技術培訓的人員安裝,并且只能由受過培訓的人員進行特別關鍵的工作,例如接頭和尾端的安裝。安裝需在有資質的電工的監督下進行,該電工應接受過電伴熱系統的補充培訓。本部分不包括感應、阻抗或集膚效應加熱。電伴熱系統可以分為不同的應用類型,在安裝時和安裝后的不同條件下需要滿足不同的試驗要求。電伴熱系統通常適用于特定類型的裝置或應用。不同類型安裝的典型應用包括但不限于:a) 管道、容器和相關設備表面加熱用伴熱裝置,應用包括:——防凍和保溫;——熱水管道;——石油和化工管道;——噴灑系統。b) 戶外露天場地伴熱裝置,應用包括:——屋頂除冰;——排水溝和下水管道除冰;——集水池與排水溝;——軌道加熱。c) 具有嵌入式伴熱系統的裝置,應用包括:——融雪;——地暖;——防止冰脹;——地下熱能存儲系統;——門框。d) 導管或管道內部伴熱系統的安裝,應用包括:——融雪(在導管內);——凍脹防護(在導管內);——地暖(在導管內);——蓄能系統(在導管內);——飲用水管道內部伴熱;——封閉排水管和陰溝。
本標準適用于符合IEC 60601-1的醫用電氣設備(以下簡稱ME設備)、醫用電氣系統(以下簡稱ME系統)以及它們的部件在交付前、保養中、檢查中、售后服務中以及修理后的測試或某些情況下的周期性測試,以評估它們的安全性。若設備未遵照IEC 60601-1設計,在參考設計時的安全標準和使用說明書中信息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本標準中的要求。本標準包含了一些列出容許值的表格,它們涉及到不同版本的IEC 60601-1.對本標準來講,所用測量方法與ME設備或ME系統遵照哪個版本的標準來設計無關。本標準包括以下部分:——“通用要求”包含一般考慮下的條款,和——“專用要求”,即更多的針對特殊類型的ME設備或ME系統的條款。這些條款與“通用要求”一同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評估ME設備、ME系統或其他某種設備的設計是否符合它們的相關標準。本標準定義針對如下活動的要求:修理、部件的互換以及ME設備或ME系統的更改。本標準同樣適用于修理后的測試。測試應按照修理工作的范圍和制造商提供的合適的指導文件夾定義。本標準不旨在定義周期性測試的間隔時間。如果制造商沒有規定這樣的間隔時間,附錄F可幫助確定這樣間隔時間。
本標準規定了制造商分析、確定、設計、驗證和確認可用性的過程,因為這關系到醫療器械的安全。可用性工程過程用于評定和降低由正確使用和使用錯誤等正常使用相關的可用性問題引起的風險。能用于識別但不用于評定或降低與非正常使用有關的風險。如果已經符合本標準中詳細規定的可用性工程過程,并滿足在可用性確認計劃中形成文件的可接受準則(見5.9),則假定ISO 14971中規定的與醫療器械可用性有關的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除非有相反的客觀證據(見4.1.2)。本標準不適用于與醫療器械使用有關的臨床決策。
本規范的第1部分適用于從交流或直流源取得電能,提供直流輸出功率的穩定電源,它們用于以下用途,但不局限于此:--計算機;--電信;--實驗室;--工業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電氣測量用的校準源。本規范的第2部分規定了直流穩定電源的性能要求。當電源是設備的一部分,而該設備對應于某些專用標準時,則應使用這些專用標準。當這些專用標準不能全面包括電源性能特性時,也可以使用本部分作為附加標準。通過對電源設備的關鍵參數的定義,并規定其對應的不同級別的性能要求,可以使得我們在不同的使用場合指定電源的相應性能指標。由于這些級別都經過了仔細的分級,制造商和用戶可以根據自身使用要求選擇所需的電源。表2是性能項目要求和試驗方法的對照表。本規范的第3部分推薦的試驗程序,可以對恒壓或恒流電源有關的性能特性進行測定。本部分所述方法不是唯一方法,但由于其可靠性,可以據此對其它試驗程序進行仲裁。本部分中盡可能減少使用專用的設備,且不推薦任何具體型號的儀器。本規范的第4部分規定了直流穩定電源的電磁兼容性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直流輸出不超過200V,功率不超過30kW,且一次側交流或直流供電不超過600V的電源。這些電源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其它設備配套使用,這些配套設備應具有足夠電氣和機械防護。對于某些特殊工業用的電源,例如用于醫藥和冶金工業的電源來說,可能存在有其它的電磁兼容性標準。此時,可以采用本部分作為備選標準。由于許多電源都作為更大型裝置的部件使用,而這些裝置都對應各種不同電磁兼容性標準,因此下列a)和b)項列出了電源分類和相關適用電磁兼容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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