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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設備保護熔斷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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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低壓電器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產品名稱、結構與部件、設計參數和技術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條件與試驗要求等方面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低壓電器產品及其標準制定,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所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控制設備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及設計、制造和試驗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直流額定電壓不超過1 500 V的電氣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電控設備或設備)。本標準適用于裝有電子器件或不裝電子器件電控設備。
1.1.1 本部分適用的設備GB 4793的本部分規定了預定作用、工業過程用以及教育用的電氣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當在1.4的環境條件下使用時,這些符合下列a)~d)定義的任何一種設備可以配備計算裝置: a) 電氣試驗和測量設備 是指用電氣方法試驗、測量、指示或記錄一個或多個電量或非電量的設備,也包括非測量設備,如信號發生器、測量標準器、電源、換能器和發射機等。 注:除了設計成僅嵌裝在其他設備上的面板儀表外.所有指示和記錄用的電氣測量儀器(1.1.2的那些設備除外)均在GB 4793的范圍內。嵌裝式面板儀表被認為是元件,僅需要滿足GB 4793的相關要求,或者作為嵌裝這些儀表的設備的一個部件滿足其他標準。 b) 電氣控制設備 是指將一個或多個輸出量控制在特定量值的設備,而且每一個量值由手動設置、本地或遠地編程,或者由一個或多個輸入變量來確定的。 c) 電氣實驗室設備 是指測量、指示、監視或分析物質的設備,或者用于制備材料的設備,包括體外診斷(IVD)設備。 這種設備也可用于實驗室以外的地方,例如自我檢查用的IVD設備就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d) 預定要與上述設備一起使用的附件(例如樣品處理設備)。1.1.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 不適用于包括在下列標準范圍內的設備: a) GB 8898(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安全要求); b) GB 4706(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c) GB 4943(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但1.1.3規定的設備除外); d)GB 9706(醫用電氣設備); e) GB/T 15283(0.5、1和2級交流有功電度表); f) GB l9212(電力變壓器、電源裝置和類似產品的安全); g)IEC 60204(電氣機械控制裝置); h)IEC 60364(建筑物電氣裝置); i)IEC 60439-1(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1.1.3 計算設備本部分僅適用于組成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的一部分或設計成僅與設備一起使用的計算機、處理器等。 注:在GB 4943范圍內的并符合其要求的汁算裝置和類似設備被認為適合與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對防潮和防液體的某些要求沒有本部分嚴格。如果潮濕和液體引起的危險可能會影響符合GB 4943的設備,而且該符合GB 4943的設備如果又與符合本部分的設備一起使用,則使用說明要規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預防措施。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不問斷電源設備(UPS)性能的方法和試驗要求。適用于直流環節有電儲能裝置的電子間接交流變流系統。本部分涉及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基本功能是確保交流電源的連續供電。不間斷電源設備也可用于改善電源的質量,使其保持在預定的特性范圍之內。本部分適用于功率從不足100 W到數兆瓦,能滿足用戶對不同負載類型、供電連續性和供電質量要求之各種型式UPS。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UPS): a)輸出單相或三相固定頻率交流電壓; b) 直流環節有儲能裝置,另有規定者例外; c)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 d)可為移動式、靜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裝的設備。本部分還包括規定了所有電力轉換開關的形式,這些開關總是與UPS的輸出相關,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 這些開關包括斷路器、旁路開關、隔離開關、負載轉換開關和互連開關。它們與UPS的其他功能單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負載電力的連續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規的主配電板、整流器輸入開關或直流開關(例如用于蓄電池,整流器輸出或逆變器輸入等的開關),也不適用于基于旋轉電機的UPS。 注1:本部分考慮到市場上UPS額定值在本部分范圍之內的大多數用途,都與信息技術設備相關。 按現行技術,UPS大部分的負載設備是屬非線性負載,并在限定的時間內可容忍非正弦電壓,UPS輸出額定值都規定 與線性和非線性負載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應予聲明。 在本部分范圍內,基于試驗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線性負載,或由制造廠的補充說明確認。 注2:對于非正弦輸出電壓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薦的儲能時間之外,應得到負載設備制造廠商的認可。 注3:對于輸出頻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運行性能標準應由制造廠商和購買者協商確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運行性能來定義完整的不間斷電源設備,而不是各UPS功能單元。單獨的UPS功能單元按 附錄l給出的IEC標準書目的規定,就其應用而言,都不能與本部分相矛盾。
GB 13539的本部分適用于裝有額定分斷能力不小于6 kA的封閉式限流熔斷體的熔斷器。該熔斷器作為保護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交流工頻電路或標稱電壓不超過1 500 V的直流電路用?!北静糠值南吕m部分標準里包括了那些應用在特殊條件下的熔斷器的補充要求。IEC 60947-3《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3部分:開關、隔離器、隔離開關及熔斷器組合電器》中使用的熔斷體亦應符合本部分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熔斷器或熔斷器部件(熔斷器底座、載熔件、熔斷體)的特性,如果它們具有互換性(包括尺寸等),它們就可以由具有相同特性的熔斷器或熔斷器部件來互換。為此目的,本部分特別涉及到下述方面:--熔斷器特性:? 額定值;? 絕緣;? 正常使用下的溫升;? 耗散功率和接受耗散功率;? 時間/電流特性;? 分斷能力;? 截斷電流特性和I2t特性。--為驗證熔斷器特性的型式試驗。--熔斷器標志。
專職人員使用的熔斷器一般設計為用在僅由專職人員才能接近以及更換熔斷體的裝置中。專職人員使用的熔斷器一般設計為用在僅由專職人員才能接近以及更換熔斷體的裝置中。除非GB/T 13539的本部分另有規定,符合下述熔斷器系統要求的專職人員使用的熔斷器也應符合IEC 60269-1條款的要求。本部分由以下各熔斷器系統組成,每個系統涉及一種專職人員使用的標準熔斷器的具體示例。--熔斷器系統A:刀型觸頭熔斷器(NH熔斷器系統);--熔斷器系統B:帶撞擊器的刀型觸頭熔斷器(NH熔斷器系統);--熔斷器系統C:條型熔斷器底座(NH熔斷器系統);--熔斷器系統D:母線安裝的熔斷器底座(NH熔斷器系統);--熔斷器系統E:螺栓連接熔斷器(BS螺栓連接熔斷器系統);--熔斷器系統F:圓筒形帽熔斷器(NF圓筒形帽熔斷器系統);--熔斷器系統G:偏置觸刀熔斷器(BS夾緊式熔斷器系統);--熔斷器系統H:“gD”和“gN”特性熔斷器(J類、T類和L類延時和非延時熔斷器型);--熔斷器系統I:gU楔形觸頭熔斷體;--熔斷器系統J :“CC類gD”和“CC類gN”特性熔斷器(CC類延時和非延時熔斷器型);--熔斷器系統K:螺栓連接的刀型觸頭gK熔斷體(從1 250 A至4 800 A的高電流額定值主熔斷體)。
下列非熟練人員使用的熔斷器系統應符合GB/T 13539.1所有條款及相應熔斷器系統規定的要求。GB/T 13539的本部分有4個系統,每個系統涉及一種非熟練人員使用的標準化熔斷器的具體示例。? 熔斷器系統A:D型熔斷器系統? 熔斷器系統B:圓管式熔斷器(NF圓管式熔斷器系統)? 熔斷器系統C:圓管式熔斷器(BS圓管式熔斷器系統)? 熔斷器系統F:用于插頭的圓管式熔斷體(BS插頭熔斷器系統)
本部分的補充要求適用于安裝在具有半導體裝置的設備上的熔斷體,該熔斷體適用于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電路。如適用,還可用于更高的標稱電壓的電路。本部分的目的是確定半導體熔斷體的特性,從而在相同尺寸的前提下,可以用具有相同特性的其他型式的熔斷體替換半導體熔斷體。因此,本部分中特別規定了:a)熔斷體的下列特性:1)額定值;2)正常工作時的溫升;3)耗散功率;4)時間-電流特性;5)分斷能力;6)截斷電流特性和I<上標2>t特性;7)電弧電壓特性。b)驗證熔斷體特性的型式試驗;c)熔斷體標志;d)應提供的技術數據(見附錄BB)。
本部分的補充要求適用于保護設備中光伏組件串和光伏方陣的熔斷體,該熔斷體適用于標稱電壓至直流1 500 V的電路。熔斷體的額定電壓可至直流1 500 V。本部分的目的是確定PV熔斷體的特性,從而在相同尺寸的前提下,可以用具有相同特性的其他型式的熔斷體替換光伏熔斷體。因此,本部分中特別規定了:a) 熔斷體的下列特性:1) 額定值;2) 使用類別;3) 正常工作時的溫升;4) 耗散功率;5) 時間-電流特性;6) 分斷能力;7) 尺寸或尺碼(如適用);b) 驗證熔斷體特性的型式試驗;c) 熔斷體標志。
本部分規定了帶電導體過電流保護的要求。本部分闡述了帶電導體在發生過負荷(見433)和短路(見434)時如何由一個或多個電器進行保護自動切斷電源,但是對按照436的規定過電流已受限制者、在433.3(過負荷保護電器的省略)或在434.3(短路保護電器的省略)中所規定的條件得到滿足者除外。本部分還包括過負荷保護與短路保護之間的配合(見435)。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1200V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500V以下的各類電氣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本規范規定的電氣設備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除外;不能獨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級產品;用于醫療目的的電氣設備;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電梯;電柵欄激發器;船舶、飛行器和鐵路等特殊電氣設備。
GB/T 25444的本部分規定了移動式和固定式近海設施危險區域分級和危險區域內電氣設備的選擇要求,適用于近海石油工業的鉆井、生產、處理及貯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內清掃站、空壓機站和外露的單浮筒系泊設施。本部分適用于危險區域內的交流電壓不大于35000V和直流電壓不大于750V,永久的、臨時的、移動或手持的所有電氣裝置。本部分不適用于艙室內的醫用電氣裝置或液貨船上的電氣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小船電氣系統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內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長不大于50m或總登記噸不超過500GRT的小船。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用蓄電池為發動機啟動和航行燈供電的小船,該蓄電池是由船內或船外驅動發動機的交流發電機充電。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單獨或組合的直流和交流電氣系統:a)額定電壓不超過50V直流系統;b)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單相交流系統;c)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三相交流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正常和擴展的環境條件下,實驗室用反應釜的安全要求(不包括玻璃反應釜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預定用作由電網電源供電的獨立電源的通用安全要求,但不包括不間斷電源、設備內部不獨立銷售的電源。
本規范適用于除電力系統高壓直流輸電和柔性交流輸電以外的電力變流設備的施工、調試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冶煉廠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電力設計。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了有關術語的定義。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過電流保護電器之間選擇性的應用導則,并給出了一些應用舉例。
本規范適用于采用直線電機非粘著驅動、車輛裝設短定子、軌道中部設置感應板、鋼輪/鋼軌作為支撐和導向、列車高速度為100km/h的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直線電機牽引系統工程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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