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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緣配合》的本部分給出了無標準絕緣水平規定的高壓直流(HVDC)換流站的絕緣配合程序的導則。本部分僅適用于高壓交流電力系統中的高壓直流部分,而不適用于工業用的換流設備。所給定的原理及規則僅適用絕緣配合目的。本部分不涉及對人身安全的要求。高壓直流換流站換流器采用晶閘管閥串聯或并聯組成,并且換流過程采用特有的控制和保護方式,因而與交流變電站相比,對設備的過電壓保護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本部分給出了承受工頻電壓、直流電壓、諧波電壓和沖擊電壓的換流站設備過電壓和絕緣配合的程序。提出了串聯或并聯避雷器的保護水平,優化避雷器配置的方案。給出了常規和背靠背直流換流站絕緣配合示例(見附錄B、附錄C)。本部分描述了換流站與常規變電站在絕緣配合的基本原理和設計目標上的差異。本部分僅涉及當前用于高壓直流換流站過電壓保護的無間隙金屬氧化物避雷器。給出了避雷器基本特性、要求及運行中大過電壓的計算過程;提出了典型的避雷器配置方案、避雷器應力以及確定該應力的方法。本部分包括了換流站交流場(不包括交流線路)和直流場設備的絕緣配合。由于線路和電纜對換流站設備絕緣配合有影響,所以也包括在內。盡管本部分用于普通高壓直流系統(換流電壓來自交流濾波器母線),但是絕緣配合主要原則也適用于附錄D中電容換流(CCC)換流器和可控串補換流器(CSCC)及附錄E中一些特殊的換流器結構。本部分討論了有關電網換相換流器(LCC)的絕緣配合。本部分不包括柔性直流電壓源換流器(VSC)。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抗器:——并聯電抗器;——串聯電抗器,包括限流電抗器、中性點接地電抗器、功率控制電抗器、電動機啟動電抗器和電弧爐串聯電抗器;——濾波(調諧)電抗器;——電容器阻尼電抗器;——電容器放電電抗器;——接地變壓器(中性點耦合器);——消弧線圈;——高壓直流輸電和工業用平波電抗器。但下列電抗器除外:——額定容量小于1 kvar的單相電抗器和額定容量小于5 kvar的三相電抗器;——各種專用電抗器,例如:高頻的線路阻波器或安裝于鐵道車輛上的電抗器。若小型電抗器或專用電抗器無相應標準時,本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可適用。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部分適用于電力變流器中至少有一部分是自換相型的所有類型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例如:交流變流器,間接直流變流器,直接直流變流器。 GB/T 3859.1中的要求,只要不與本部分相矛盾,也同樣適用于自換相變流器。對于某些特殊應用,如不間斷電源設備(UPS),交、直流調速傳動和電氣牽引設備,可使用另外的標準。 注:試驗限制可適用于特殊應用,如大功率無功變流器。
GB/T 6115的本部分規定了串聯應用于輸電線路的晶閘管控制的串聯電容器(簡稱TCSC)裝置的設計和試驗。本部分適用于TCSC的晶閘管閥、電容器、電抗器的額定參數以及TCSC控制特性、保護特性、冷卻系統和系統運行。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大型交流電弧爐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技術分級、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以及訂貨和供貨。本部分適用于額定容量70 t及以上的煉鋼用三相交流電弧爐,對類似的工業用大型電弧爐或大型直流電弧爐可供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的兼容問題,并提供相互干擾的處理原則和方法。本標準是GB/T 3859在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的兼容方面的補充。本標準適用于電網換相半導體變流器,其他類型的半導體變流器可以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涉及音頻和射頻方面兼容性問題。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壓發電設備、輔助回路以及固定電氣裝置的燈具和照明裝置的選擇和安裝。
GB/T 18039的本部分關注頻率在0~9 kHz范圍內的傳導騷擾,給出了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適用于交流50 Hz低壓和中壓供電系統。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飛機、海上平臺及鐵路的供電系統。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廠的內部連接點(IPC)。在設備接入上述供電系統接入點,干擾的嚴重程度在多數情況下可與內部連接點相當。某些場合,特別是對特殊負荷長距離供電的場合,或者干擾源、或者內部裝備之間干擾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擾不同于內部連接點。兼容水平是按電磁環境的不同類型給出,期望對工廠內部或者其他非公用電網內部連接點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導:a)設置對工業電網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選擇設備對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騷擾現象包括:——電壓偏差;——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電源頻率偏差;——諧波(50次及以下);——間諧波(50次及以下);——高頻電壓分量(頻率高于50次諧波);——暫態過電壓;——直流分量。根據供電網絡的特性將電磁環境的兼容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
本標準規定了定槳距失速型并網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的相關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信息、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與電網并聯運行、采用異步發電機的定槳距失速型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靜止無功補償裝置(SVC)的現場試驗及交接原則。 本標準不包括SVC系統組成部分的工廠試驗及仿真試驗。 SVC內部設備的現場試驗、SVC子系統的現場試驗及SVC全系統的現場交接應由供應商完成,SVC全系統的現場驗收應由用戶或雙方協議進行。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晶閘管技術、應用在中壓(MV)及以上輸配電系統及工業環境中的SVC。
本標準適用于電力系統中變換功率的所有電網換相型高壓直流換流站。本標準假定使用的是12脈動晶閘管換流器,6脈動晶閘管換流器也可參照使用。在某些工程中,可能將同步補償機或靜止無功補償器連接在高壓直流換流站的交流母線上。本標準不包括確定這些設備的損耗的方法。本標準提出了一套確定高壓直流換流站的總損耗的標準方法。典型的高壓直流設備如圖1所示。這些方法涉及除了上段提及的設備外的所有部分,定義了空載損耗和運行損耗,并提出了盡可能使用測量參數確定這些損耗的計算方法。若換流站的設計與本標準假定的典型設計相比,采用了新的元件或新的回路結構,或采用了可能影響損耗的特殊的附加電路,則其損耗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直流輸電用普通晶閘管的型號、尺寸、額定值、特性、檢驗規則、標志和訂貨單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高壓直流輸電用電觸發反向阻斷晶閘管系列。
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高壓直流輸電換流站交流側、用于提供無功補償的并聯電容器和并聯電容器組以及用于濾除交流側諧波并在基波頻率50 Hz或60 Hz下提供無功補償的交流濾波電容器和交流濾波電容器組。 本標準的目的是: a) 闡述關于性能、試驗和定額的統一規則; b) 闡述特殊的安全規則; c) 提供安裝和運行導則。
本標準規定了1 000 kv輸變電工程中限制過電壓的措施和采用限制措施之后的過電壓水平;推薦了架空線路和變電站雷電性能的計算分析方法;提供了根據1 000 kV輸電線路和變電站設備的絕緣特性以及可能的影響因素,從安全運行和經濟合理兩方面來確定設備絕緣水平和空氣間隙距離的原則、方法和推薦值。本標準適用于標稱電壓為1 000 kV(系統高電壓為1 100 kV)交流輸變電工程的過電壓與絕緣配合。
本標準規定了±80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直流輸電工程交流側濾波器的設計、試驗、現場測量和安裝維護等方面的內容。本標準僅考慮了交流側諧波畸變和聲頻干擾頻率范圍內的濾波,不涉及電力系統載波(PLC)頻段和無線電干擾頻段諧波的濾波器。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系統三道防線的內容、設防要求;對預防控制、防止電網失穩的控制、防止電網崩潰的控制及恢復控制等,提出了控制目標、控制原則、應用條件等;對電力系統穩定控制所涉及的規劃設計、科研制造、生產運行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本標準對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防止大面積停電事故的各方面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電網及所有并網運行設備和系統,各級發電、輸電、供電、用電企業和用戶以及從事安全穩定控制系統的科研、設計、制造和運行等均應遵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1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的繼電保護產品以及直流輸電系統的換流變壓器和交流濾波器保護產品動模試驗的典型接線方式、故障模擬及對動態模擬試驗系統(以下簡稱動模)的基本要求,作為交流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1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的繼電保護產品以及直流輸電系統的保護產品進行電力系統動態模擬試驗的依據。本標準適用于交流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1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的繼電保護產品以及直流輸電系統的保護產品動模試驗。110kV以下電壓等級及100MW以下發電機組的繼電保護產品的動模試驗可參照本標準。
本標準對高壓無源電力濾波裝置進行了定義、分類,規定了設計原則、設計依據、設計方法、應用技術的基本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工頻50Hz、額定電壓為1 000V 及以上至110kV 及以下高壓無源電力濾波裝置(以下簡稱濾波裝置)。濾波裝置的設計與應用,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本標準就工業上用于抑制諧波和無功補償的無源交流濾波器和并聯電容器的使用給出了指導意見,包括低壓和高壓。本標準中提出的建議措施適用于1次以上至25次(含25次)的諧波。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電容器:感應力加熱裝置用電容器;電力系統用串聯電容器;耦合電容器及電容分壓器等(詳細內容見標準)。本標準的目的是分析并聯電容器和濾波器在受諧波電壓和諧波電流影響的工業交流電網中的常規應用中出現的問題,并給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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