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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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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設施技術要求、入窯廢物特性要求、運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產的水泥產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當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時,若摻加生活垃圾的質量超過入窯(爐)物料總質量的30%,應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術語和定義、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鑒別和檢測、處置工藝技術和管理要求、入窯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屬含量限值及水泥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檢測方法及檢測頻次等。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的生產工藝過程、產品的控制及管理。液態廢物(排入水體的廢水除外)的處置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的生活垃圾預處理可燃物燃燒特性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的生活垃圾預處理可燃物的發熱量、灰分、揮發分、起始著火溫度、終止著火溫度和熱重曲線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的生活墳圾預處理可燃物的術語和定義、分級代碼、分級指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將生活垃圾進行加工后再在水泥窯中處置的模式。本標準不適用于不處理,直接在水泥窯中處置的生活垃圾。本標準規定生活垃圾預處理可燃物的制備和交貨驗收,使用者宜根據環境和使用工藝制定合適的防護措施,并確保滿足GB 4915及其他相關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的生活垃圾預處理可燃物取樣方法的術語和定義、取樣原則、取樣方法、取樣工具、取樣質量、包裝與貯存、取樣報告以及樣品的制備原則、基本要求、儀器設備、縮分方法、破碎方法、各種樣品的制備等。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的生活垃圾預處理可燃物的取樣和樣品制備。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窯用耐火材料抗生活垃圾預處理可燃物侵蝕性試驗方法的原理、儀器設備、試樣制備、試驗步驟、結果測定及數據處理和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窯用耐火材料抗生活垃圾預處理可燃物侵蝕性的測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水泥工廠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造水泥工廠的節能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及擴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協同處置工業廢物的工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對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工業污泥及河道排淤污泥進行協同處置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選擇、設備建設和改造、操作運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環境保護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在水泥窯中的協同處置。利用粉煤灰、鋼渣、硫酸渣、高爐礦渣、煤矸石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作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產的水泥產品參照本標準中第7.2節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獨立粉磨站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執行。
本標準提出了水泥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氣、水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礦山開采、散裝水泥中轉站及水泥制品生產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摻加生活垃圾的質量不得超過入窯物料總質量的30%)、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水泥工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適用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污染源源強核算的程序、方法及選取原則、內容及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和現有工程污染源源強核算。本標準適用于水泥工業正常和非正常工況下源強核算,不適用于突發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情況下的源強核算。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熟料制造、水泥粉磨等生產過程的廢氣污染物、廢水污染物、噪聲、固體廢物源強核算,不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過程中排放的廢氣特征污染物源強核算。散裝水泥中轉及水泥制品生產可參照執行。執行GB 13223的鍋爐源強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火電》(HJ 888)進行核算;執行GB 13271的鍋爐源強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鍋爐》進行核算。
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氣污染控制工程、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工程、噪聲與振動污染控制工程、電磁輻射污染控制工程、污染土壤修復工程等領域常用的名詞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環境工程設計、項目管理、建設、運營及技術交流等領域使用的名詞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磚瓦、陶粒、墻板、非金屬礦、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磚瓦、陶粒、墻板、非金屬礦、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生產設施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等,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同時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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