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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104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車輛的術語和分類。本部分中“工業車輛”是指至少有三個車輪,并帶有動力或非動力驅動裝置的輪式車輛(軌道上運行的車輛除外),設計用于搬運、牽引、推頂、起升、堆垛或在貨架上分層堆垛各種貨物,并由一個操作者控制或無人駕駛自動控制。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工業車輛分類的術語和定義、也規定了主要部件及其所屬附件的術語和定義。 某些術語并未給出定義、是因為它們是不言而喻的,或是因為它們通常在別的地方也使用。 在適當地方,采用插圖闡明定義。 本標準的附錄中給出了與工業拖車及其作業區域有關的術語和定義。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文件規定了帶有垂直和非傾斜門架的下列工業車輛除GB/T 10827.1—2014規定之外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GB/T 6104.1—2018所定義的帶有起升操作臺的車輛和揀選車,且其起升操作臺和載荷搬運裝置離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b) GB/T 6104.1—2018所定義的三向堆垛式叉車,且其設計為帶離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載荷搬運裝置運行,當車輛運行時,載荷搬運裝置可在帶載或空載的狀態下起升、下降或側移。這些車輛設計用于在室內平整、水平的路面(例如混凝土)上運行,使用時可以是導向、無導向或二者結合的模式;這類車輛沒有計劃用于牽引或推頂。本文件不適用于搬運兩個載荷的堆垛車輛,即一個載荷在貨叉上,另一個載荷在支承臂上,GB/T 10827.1—2014適用于這類車輛。本文件不適用于操作臺離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專門設計為帶起升載荷運行、貨叉離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本文件不適用于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低起升揀選車,該車輛可配備一個大起升高度為1 800 mm的附加載荷起升裝置。本文件涉及了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A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文件不包括車輛在公路上使用或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可能發生的危險。
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驗證帶有傾斜或不可傾斜門架或貨叉,額定起重量不大于5 000 kg的前移式叉車(帶可伸縮門架或貨叉)和插腿式叉車的穩定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也適用于相同作業條件下裝有載荷搬運屬具的同類型叉車。
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驗證帶有可傾斜或不可傾斜的門架或貨叉的側面式叉車(單側)穩定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裝有貨叉和/或屬具的叉車。
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驗證帶有可傾斜或不可傾斜門架或貨叉的兩向和多向運行叉車穩定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也適用于在相同作業條件下裝有載荷搬運屬具的叉車。
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驗證帶門架、搬運6 m及其以上長度空載或滿載貨運集裝箱的平衡重式叉車穩定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裝有貨叉、吊具(頂部起升和側面起升)或其他載荷搬運裝置,用來搬運集裝箱的叉車。本部分不適用于搬運有可移動重心的集裝箱的叉車(見GB/T 17382-2008)。
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驗證帶門架、裝有貨叉或載荷搬運屬具的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0 000 kg越野型平衡重式叉車穩定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不適用于搬運貨運集裝箱的車輛。
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驗證裝有貨叉、帶或不帶載荷搬運屬具的越野型伸縮臂式叉車穩定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不適用于設計用于搬運貨運集裝箱、起升人員或懸吊貨物的車輛。
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驗證帶門架、裝有貨叉或載荷搬運屬具的帶鉸接轉向的平衡重式叉車穩定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不適用于前移式(可伸縮門架或貨叉)的車輛。
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驗證步行式車輛穩定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以蓄電池為起升動力的插腿式、托盤式和平臺堆垛式車輛;——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和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以蓄電池為起升動力的剪叉式托盤搬運車輛;——平臺車輛。本部分也適用于在相同作業條件下裝有載荷搬運屬具的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帶有可伸縮裝置(如可伸縮門架或可伸縮貨叉)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與ISO 5053所定義的工業車輛安全性相關的穩定性及其驗證方法。本標準涉及的工業車輛是指帶有輪子的自行式或步行式車輛,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除外。這些車輛可以是由操作者控制的,或者是無人駕駛的,用來搬運、牽引、推頂、起升、堆垛或貨架內分層堆垛。GB/T 26949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來驗證在使用中載荷偏置的滿載車輛穩定性的附加試驗,此時載荷質心與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存在明顯的偏移量。本部分適用于以下類型的車輛:a) ISO 22915-2中規定的平衡重式叉車;b) ISO 22915-3中規定的前移式(可伸縮門架或貨叉)和插腿式叉車;c) ISO 22915-4中規定的托盤堆垛車;d) ISO 22915-7中規定的兩向和多向運行(可伸縮門架或貨叉)叉車;e) ISO 22915-14中規定的越野型伸縮臂式叉車;f) ISO 22915-15中規定的帶鉸接轉向的平衡重式叉車;g) ISO 22915-11中規定的伸縮臂式叉車;h) ISO 22915-13中規定的帶門架的越野叉車。如果偏移量大于下列數值即被認為是明顯的偏移量:--額定起重量小于5 000 kg的車輛:100 mm;--額定起重量不小于5 000 kg且不大于10 000 kg的車輛:150 mm;--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且小于20 000 kg的車輛:250 mm;--額定起重量不小于20 000 kg的車輛:350 mm。
概述GB/T 31037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起升車輛用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識和性能試驗等方面涉及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護措施。為室內或室外使用的電動工業起升車輛提供動力的燃料電池動力系統包括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簡稱發電系統)和能量存儲模塊。能量存儲模塊是指用來啟動發電系統、幫助或補充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對內部或外部負載供電的電能儲存裝置,由鉛酸電池、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超級電容器或其他具有相應功能的能量存儲模塊組成。本部分僅涉及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部分安全方面的要求,不包括能量存儲模塊。本部分涉及的工業起升車輛包括: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平臺堆垛車、操作臺可升降的車輛、側面式叉車、越野叉車、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三向堆垛式叉車、堆垛用高起升跨車、托盤搬運車、平臺搬運車、非堆垛低起升跨車、揀選車。本部分適用于以氣態氫為燃料、空氣為氧化劑的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部分適用于使用的儲氫裝置包括:--固定的或可更換的;--可再充裝或一次性的;--集成或安裝于發電系統或工業起升車輛上。本部分僅考慮可能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之外的人身、物體或環境造成傷害的危險情況,提出針對此類危險情況的安全規定要求,不包括可能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自身造成損害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系統邊界本部分中所指的發電系統邊界示意圖如圖1所示。其中,粗實線框內為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部件,框邊界的進出箭頭為針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輸入和輸出。本部分所適用的發電系統由圖1中的發電系統邊界內的全部或部分部件組成,但總體設計應滿足實現設定的功
概述GB/T 31037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起升車輛用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技術文件。為在室內或室外使用的電動工業起升車輛提供動力的燃料電池動力系統包括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簡稱發電系統)和能量存儲模塊。能量存儲模塊是指用來啟動發電系統、幫助或補充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對內部或外部負載供電的電能儲存裝置,由鉛酸電池、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超級電容器或其他具有相應功能的能量存儲模塊組成。本部分僅涉及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部分的技術條件,不包括對能量存儲模塊的要求。本部分涉及的工業起升車輛包括: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平臺堆垛車、操作臺可升降的車輛、側面式叉車、越野叉車、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三向堆垛式叉車、堆垛用高起升跨車、托盤搬運車、平臺搬運車、非堆垛低起升跨車、揀選車。本部分適用于以氣態氫為燃料、空氣為氧化劑的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部分考慮的危險情況僅限于因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發生非正常運行可能對發電系統自身造成損害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系統邊界系統邊界示意圖如圖1所示。其中,粗實線框內為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部件,框邊界的進出箭頭為針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輸入和輸出。本部分所適用的發電系統由圖1中的發電系統邊界內的全部或部分部件組成,但總體設計應滿足實現設定的功能。發電系統邊界內的組成及功能包括:--燃料電池模塊:由以下幾個主要部分組成:一個或多個燃料電池堆、輸送燃料、氧化劑和廢氣的管路系統、電池堆輸電的電路連接、監測和/或控制手段;--燃料(氫氣)儲存系統:安裝在發電系統
本文件規定了ISO 5053-1所定義的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在使用、操作、維護、運輸、牽引、組裝、存放和改裝時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以下車輛類型: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平臺堆垛車;f) 雙層堆垛車;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堆垛式叉車;i) 揀選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平衡重式集裝箱堆高機;l) 鉸接平衡重式叉車;m) 伸縮臂式叉車;n) 托盤搬運車;o) 平臺搬運車;p)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 N的牽引車;q) 貨物及人員載運車;r) 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燃氣(例如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為動力的車輛。本文件也適用于具有自動功能或無人駕駛功能的上述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車輛安全監控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的構成、內容、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本標準適用于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車、側面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三向堆垛式叉車,其他類型的工業車輛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機械化運輸設計常用名詞術語,適用于化工機運制訂行業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資料等。
為了保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包括機動工業車輛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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