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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動插腿式液壓叉車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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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下列類型的步行式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此類車輛在正常工業用途時配備有載荷搬運裝置,如貨叉和平臺,或在特殊應用時的整體式屬具:--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起升的其他工業車輛;--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額定載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盤搬運車;--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剪叉式起升托盤搬運車。本部分亦適用于手動或電動起升的,可在堅實、平整、水平和鋪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車輛。本部分涉及有關機械在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預見的條件下誤用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危險的附加要求:a)氣候條件;b)在惡劣條件下操作(如冰凍、高溫、腐蝕、強磁場等極端環境條件);c)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性);d)搬運可能會導致危險狀態的貨物(如熔融金屬、酸/堿、輻射性物質、特別是易碎物品);e)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f)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直接與食物接觸;h)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堅硬路面上操作;i)使用皮帶的起升裝置;j)人員起升;k) 車輛的傾覆力矩大于40 000 N · m;l)以外接動力(電動、氣動)驅動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車輛;m)罐車(通用容器);n)使用機動車牽引的車輛;o)用于特殊用途的車輛(如醫院或餐館用小車);p)帶卷揚裝置的車輛;q)移動式升降臺。噪聲、振動和視野不屬
本標準規定了冷沖壓安全的術語、定義和安全技術要求,包括沖壓件結構、工藝、壓力機、安全裝置和沖模等方面的安全細則。本標準適用于冷沖壓生產領域。
GB/T 17454的本部分給出了GB/T 17454.1或GB/T 17454.2沒有規定的帶或不帶外部復位裝置的壓敏保護裝置的一般規則和要求。這些壓敏保護裝置中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應用定制生產的,不能以“標準現貨供應”的形式提供。本部分也給出了以下壓敏保護裝置的具體要求:a) 壓敏緩沖器;b) 壓敏板;c) 壓敏線(觸發線)。本部分針對的是壓敏裝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設計問題,而非具體應用中的適用性。本部分不適用于:——規定與任何具體應用相關的壓敏保護裝置尺寸;——用于正常運行的符合GB 5226.1的停止裝置,包括緊急停機。如果壓敏保護裝置用于老年人、殘疾人或兒童容易接近的地方,還需提出附加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從事電力生產的所有人員和進入電力生產現場的有關人員。
GB/T 37159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石油自升式鉆井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建造與設備安裝、調試方法、驗收準則。本部分適用于海洋石油自升式鉆井平臺建造與設備安裝、調試與驗收。
本規范為企業的設備檢修提供指導意見,可作為企業制定設備檢修細則、檢修操作規程和設備完好標準的依據。本規范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煤炭法律、法規、規程和管理標準,執行和有關煤炭行業的所有技術標準。本規范通用部分的技術要求和計量單位等執行或有關行業的技術標準。
本規范適用于采用直線電機非粘著驅動、車輛裝設短定子、軌道中部設置感應板、鋼輪/鋼軌作為支撐和導向、列車高速度為100km/h的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直線電機牽引系統工程的設計。
本標準確定了生產資料流通活動中的基本術語、作業術語、裝備術語的范疇及其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資料流通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衛生行業醫療器械、儀器設備(商品、物資)的分類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衛生行業各醫療、教學、科學研究和生物制品等單位對物資管理、計劃、統計及會計業務等使用。
YC/T 284的本部分規定了煙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安全技術和現場規范要求,包括設備設施、作業活動、作業環境和現場運行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省級煙草公司(局)、省級工業公司等省級公司、煙草加工和煙草商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中,煙草商業生產經營單位特指地市級煙草公司,煙草加工單位含煙葉復烤、卷煙制造、雪茄煙制造、再造煙葉生產的單位。煙草配套和多元化投資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如醋酸纖維、煙草印刷等單位可參照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各類通信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督檢查。本規范與有關標準(規范)相矛盾時,應按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辦理。
本標準規定了手動叉腿式液壓叉車的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500kg,行走、轉向和起升均為手動的插腿式液壓叉車(以下簡稱為“叉車”)。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50Okg~3000kg的蓄電池插腿式叉車的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運輸、貯存和質量保證期。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行走電動起升、手動行走電動起升的蓄電池插腿式叉車(插入式、跨入式)。蓄電池插腿式叉車(以下簡稱叉車)的操縱方式為步行操縱、乘駕式操縱(坐式、站式)。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工業部所生產的產品。作為計劃、統計管理工作的產品類中劃分的統一依據。 本標準不包括大型成套設備。
本部分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力發電工程建設項目(含核電站常規島)建筑、安裝、調試等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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