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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電復印品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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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某些類別的書寫紙、靜電復印紙及印刷品切邊后的尺寸。 本標準適用于行政、商業及技術用紙切邊后的尺寸,如表格、目錄表等。
本標準規定了描圖紙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各類CAD計算機繪圖、手工繪圖、靜電復印、印刷、輕印刷制版轉印、包裝、制作廣告插頁等所用的描圖紙。
本文件描述了靜電復印品的圖像質量評價方法。本文件適用于黑白靜電復印機(包括多功能一體機)的印品圖像質量的評價,也適用于消耗材料(如:光導鼓、墨粉等)相關的印品圖像質量的評價。其他類型的復印設備的印品圖像質量評價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靜電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術語,主要包括基礎術語、整機術語、關鍵零部件術語、消耗材料術語、圖像質量等方面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靜電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及相關零部件、消耗材料等的標準制定、技術文件編制、教材和書刊編寫以及文獻翻譯等。
本標準規定了防復印技術產品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結果評定和試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利用防復印版紋設計、可鑒別復印件的識別技術產品和具有防復印功能的智能復印機等來實現防復印的防復印技術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黑白激光打印機干式單組分顯影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黑白激光打印機使用的黑色干式單組分顯影劑(以下簡稱顯影劑)。
本標準規定了黑白激光打印機干式雙組分顯影劑用色調劑產品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黑白激光打印機上使用的干式雙組分顯影劑用色調劑(簡稱色調劑)。其他類型的干式雙組分顯影劑用色調劑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式多功能黑白靜電復印(打印)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大印品幅面為A3及以下的靜電成像的數字式多功能黑白復印(打印)設備(以下簡稱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復印設備和多功能設備在不同復印模式下復印“生產力”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具有自動輸稿器和逐份復印功能的數字復印設備和多功能設備。本標準用于任何基于成像技術的黑白和彩色數字復印設備以及多功能設備,允許用于設備在各種可用的復印模式[單面、雙面、介質尺寸、2合1(2張A4合并為1張A4或A3)等]和各種可用的數字圖像處理配置下復印速度的比較。本標準包含數字復印生產力測量所用的測試文件、試驗設置步驟、試驗步驟和試驗報告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不能在A4或215.9 mm×279.4 mm(8.5"×11")介質尺寸上復印、不具有自動輸稿器(ADF)或不能逐份復印的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代替制造商的額定速度。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用途的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多功能一體機(以下均簡稱為產品)的能效等級、能效限定值、節能評價值、試驗與計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在220 V、50 Hz電網供電下正常工作,標準幅面的產品。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產品:a) 僅由數據接口(如USB、IEEE 1394等接口)供電的產品;b) 具有數字接收前端(DFE)的產品;c) 輸出速度大于或等于70頁/min的產品;d) 打印頭針數大于48的針式打印機。
本標準規定了一種測定書寫紙、打印紙、靜電復印紙及印刷品卷曲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原紙、經溫濕處理、或經復印、打印的紙。本標準僅適用于縱橫向尺寸均不超過300mm,且定量為60g/m<上標2>~150g/m<上標2>的紙張。
本標準規定了靜電復印機定影系統、驅動系統和紙路系統用膠輥(以下簡稱膠輥)的產品分類與標記、產品結構、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靜電復印機膠輥。
本標準規定了靜電成像墨粉用樹脂(以下簡稱樹脂)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由苯乙烯和丙烯酸酯類及其他單體經聚合制得的靜電成像墨粉用樹脂。
本標準規定了靜電成像干式物理法(粉碎法)彩色墨粉(以下簡稱產品)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數字式靜電成像方式的彩色復印機及具有復印功能的彩色多功能一體機用干式物理法(粉碎法)彩色墨粉。
本標準規定了鼓粉盒的技術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黑白和彩色數字式復印機及以復印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體機(包括激光型及LED型)使用的新品和再生品鼓粉盒(以下簡稱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彩色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以下簡稱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產品的設計和制造要求及質量檢測。對有附加功能的產品其外部信號接口應按標準接口配置,與其相關的外部網絡及相連設備的技術要求不在本標準范圍內。本標準適用于原稿為A3及A3以下幅面、使用干式墨粉、熱定影、普通紙的彩色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其他具有彩色復印功能的產品和大幅面產品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用產品(直接連接到三相交流電源的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廢棄復印機拆解處理的一般要求、場所和設備要求、工作程序與要求、污染控制和安全衛生要求以及文件記錄和保存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廢棄復印機的拆解處理。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硬打樣系統的質量要求及通過紙質測試樣張進行檢驗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靜電成像或噴墨成像為機理、以紙質材料為承印物的數字硬打樣系統,其他數字硬打樣系統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在紙質承印物上采用噴墨成像或靜電成像機理印刷的數字印刷品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級、質量要求及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紙質承印物上采用噴墨成像或靜電成像機理印刷的數字印刷品,不涉及數字印刷品印后加工和檢測,以其他承印材料及其他成像機理形成的數字印刷品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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