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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679的本部分規定了礦用運輸設備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未規定露天和地下礦山使用的機車、汽車、各種輸送機和斗式提升機等通用型運輸設備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礦用運輸設備的設計、科研、制造、使用、教學、管理、出版、學術交流和貿易等領域。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井田開拓、采煤方法、采區支護、礦井地面設施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地下開采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等。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車輛運輸、輸送機運輸、鋼絲繩運輸和提升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提升運輸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等。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GB/T 18024的本部分規定了井下運輸機械圖形符號及其使用規則。本部分適用于采區機械配備圖、簡圖,及有關技術文件,也適用于其他行業同類機械的技術文件。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機車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車載設備。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所用的試驗方法與特殊設備、結構、端口、技術及其工作條件有關。本部分考慮到了軌道機車車輛的內部環境和軌道的外部環境,以及其他裝備對設備的干擾,例如手提式無線電發射裝置。本部分規定的輻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射機的有意發射。抗擾度的限值不適用無線設備EMC相關標準中規定的除外頻段。本部分不適用于啟動或停止設備時的瞬態發射。所選擇的發射要求應確保軌道機車車輛上設備正常工作所產生的騷擾不超過妨害其他設備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選擇的抗擾度要求應能確保機車車輛設備抗擾度有足夠的嚴酷度。這些嚴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極端情況。與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別指出。對每個端口的試驗要求進行了規定。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本標準定義了風力發電機組認證體系的規則和程序,包括型式認證和安裝于陸上或海上的風力發電項目認證。該認證體系制定了風力發電機組和風電場合格評估程序和管理的規則,合格評估依據有關標準和相關技術要求進行,涉及風力發電機組安全性、可靠性、特性、測試以及與電網的相容性。本標準提供:——風力發電機組認證過程要素的定義;——風力發電機組認證體系合格評估的程序;——合格監督的程序;——合格評估需申請人提交文檔的原則;——認證、檢查機構以及檢測實驗室的要求。本規則和程序對風力發電機組的尺寸和類型不做限定,小型風力發電機組還需適用特定的規則和程序。某些認證要素是強制的,其他專項要素是可選的。對于型式認證,本標準描述的程序涉及合格測試、設計、制造,以及運輸、吊裝、安裝和維護計劃。認證程序包含載荷和安全性評估、測試、特性測量和制造監督。對于項目認證,本標準描述的程序涉及項目中特定風力發電機組和支撐結構/基礎設計是否合適,以及運輸、安裝、調試、運行和維護的評估。認證程序依據文檔中所有模塊進行評估,例如場址條件,特定場址部件設計,制造、運輸、安裝和運行的監督。本標準的目的是提供一個風力發電機組和風力發電項目認證的通用基礎,包括執行機構(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檢測實驗室)的認可基礎和認證證書的相互認可。本標準宜結合第2章中提到的IEC/ISO標準及相應的標準使用。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設計生產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的煤炭工業礦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冶金企業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鋼鐵冶金企業內加工、儲存、分發、使用炸藥或爆破器材的場所。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煤礦井下車場及硐室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煤炭工業井工開采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礦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的井下輔助運輸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有色金屬礦山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礦山工程建設的采礦設計。
1.0.1為推動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設計質量,保證安全生產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冶金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采礦設計。1.0.3礦山設計應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法規。安全設施、環保工程、水土保持和土地復墾工程設計應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1.0.4冶金礦山采礦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分類,規范建設工程分類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設工程管理的科學水平,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咨詢等,不適用于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1.0.3 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按使用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各行業建設工程可按自然屬性進行分類和組合。1.0.4 本標準每一大類工程依次可分為工程類別、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單元為分部工程。具體編碼可符合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1.0.5 建設工程分類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礦山井巷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煤礦建設及生產期間的機械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水泥工廠余熱發電工程的施工和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煤礦建設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煤炭工業井工開采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礦井咨詢和各階段設計中的井下煤炭運輸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