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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陰極銅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以及合同(或訂貨單)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電解精煉法或電解沉積法生產的陰極銅。通常供重熔用。
本標準規定了片狀銀粉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訂貨單(或合同)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電子漿料用片狀銀粉。
本標準規定了超細銀粉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訂貨單(或合同)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電子工業用超細銀粉。
本標準規定了超細鉑粉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訂貨單(或合同)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電子工業用超細鉑粉。
本標準規定了超細鈀粉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訂貨單(或合同)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電子漿料用超細鈀粉和其他產品用鈀粉。
GB/T 1883的本部分規定了發動機及其零部件與維修活動特性有關的術語。 GB/T 1883的本部分給出了按使用目的分類的術語,并對導致發動機維修的故障及由此采取的措施和步驟進行了定義。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大氣暴露、濕熱、耐水性和耐水性加速四項老化性能試驗的試驗原理、試驗設備、試樣、試驗條件、試驗步驟以及結果計算等。本標準適用于評定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在無外加應力狀態下大氣暴露、在恒定或交變濕熱條件下以及在水介質條件下對其外觀、物理或力學性能的影響。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廢鋼鐵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驗收規則、運輸和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煉鋼、煉鐵、鑄造及鐵合金冶煉時作為煉鋼爐料或入爐原料使用的熔煉用廢鋼鐵以及一般用途的非熔煉用廢鋼鐵。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農用時的污染物控制指標、取樣、檢測、監測和取樣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在耕地、園地和牧草地時的污染物控制。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劑氯化鐵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水處理劑氯化鐵。該產品主要用于飲用水、工業用水、廢污水處理及污泥脫水處理。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連續相為液相的過濾與分離過程基礎及相關設備的構造、性能通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液固分離原理與過程,物料性質,預處理技術(包括增濃、澄清、沉降、氣浮、凝聚與絮凝、助濾技術等),過濾介質,后處理技術(包括洗滌,脫液等),膜過程;以及離心機,分離機,離心萃取設備,過濾機,壓榨過濾設備,過濾器,膜過濾,氣浮設備,旋流器等機械、設備與零部件及有關操作過程控制、機械結構等的設計、生產;也適用于過濾與分離過程與設備的科研、教學等領域。本標準不包括實驗室用離心機及氣體過濾器。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與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的一切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腐蝕性危險廢物的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腐蝕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急性毒性危險廢物的初篩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急性毒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以浸出毒性為特征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易燃性危險廢物的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易燃性鑒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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