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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連接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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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插腳式燈頭的型式和尺寸。本部分適用于那些使用本部分中規定型號的燈頭作為燈用附件的電光源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適用于其他電光源產品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印制電路技術的常用術語及其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印制電路用基材、印制電路設計與制造、檢測與印制板裝聯及有關領域。
本試驗:--為評價二氧化硫污染大氣對接觸點和連接件的腐蝕作用提供了一種加速試驗方法;--尤其適用于作對比試驗;--不能作為常規腐蝕試驗。即,它可能無法預測接觸點和連接件在工業大氣中的腐蝕行為。本試驗的目的是:a)確定含二氧化硫的氣體對貴金屬或貴金屬鍍層的接觸點和連接件的接觸性能的影響,不包括銀和某些銀合金組成的元件。b)檢驗無焊料連接件的牢固性及有效性。在所有試驗中,連接件暴露于二氧化硫試驗氣體中而引起其接觸電阻的變化可作為主要的性能判據。
本試驗:--為評價用于接觸點和連接件的銀和銀合金變色提供了一種加速試驗方法;--尤其適用于作對比試驗;--不宜作為通用腐蝕試驗,即它可能無法預測接觸點和連接件在工業大氣中的腐蝕行為。本試驗的目的是:a) 確定含硫化氫的大氣對下面材料制成的接觸點和連接件的接觸特性的影響:--銀或銀合金;--有其他保護層的銀;--用銀或銀合金覆蓋的金屬。b) 檢查用上述材料做成的無焊料連接件的緊密性和有效性。在所有試驗中,主要根據試驗樣品在含有硫化氫大氣中暴露所引起的接觸電阻的變化值進行性能評價。
GB/T 2423的本部分適用于在正常裝配或修理過程中其引出端或整體安裝件可能受到應力的所有電工電子元器件。
GB/T 2424的本部分適用于給有關設計和試驗人員在應用二氧化硫試驗規范時提供指導。
GB/T 2424的本部分適用于為有關設計和試驗人員在應用硫化氫試驗規范時提供指導。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纜及相關的專用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規定了電工術語中電動工具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動工具的技術領域。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半導體器件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制訂標準、編訂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本部分規定了電氣技術領域中使用的通用術語(如電學、磁學、電子學),由于連接和連接器件的通用術語,用于一般目的的電的和磁的器件的術語,如:電阻器、變壓器、繼電器等及與這些器件的試驗運行條件相關的術語。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變壓器、調壓器和電抗器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制修訂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等。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本標準適用于消防管道中的各種消防水泵接合器。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環境由特殊型“s”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評定和試驗的具體方法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標準現有防爆型式保護的電氣設備;——采用一種或多種現有防爆型式的電氣設備,其設計和結構不完全符合其標準;——使用范圍超出現有防爆型式標準范圍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有相應GB/T 3836專用設備標準的設備,但下列情況除外:——能明確表明符合現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為了達到等效的設備保護級別,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對特殊型“s”的要求適用于GB 3836.1規定的Ⅰ類、Ⅱ類和Ⅲ類,保護級別為Ma、Mb、Ga、Gb、Gc、Da、Db和Dc的設備。一些具體的評定和試驗指南在本部分附錄中給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設備用可變電容器,并規定了可適用的術語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述的電容器按3.8、3.9、3.10條所定義的類型(功能)、介質、型式和用途進行分類。各個“類型規范”將規定適用于各類各級電容器的具體的試驗和要求。而對于某一規格的電容器的詳細規范應根據有關的“類型規范”制訂。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裝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單獨使用的電源。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