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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工業電熱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電熱技術領域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磁約束核聚變領域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磁約束核聚變領域內編寫標準和技術文件、翻譯文獻及國內外技術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氧化鈹陶瓷材料導熱系數(熱導率)的棒軸法和激光閃爍法。本標準規定的棒軸法適用于測量氧化鈹陶瓷溫度在40 ℃~150 ℃范圍內的熱導率值。此方法也適用于在上述溫度范圍內測量其他的低熱導率陶瓷材料或陶瓷基復合材料熱導率。本標準規定的激光閃射法適用于在室溫至1 400 ℃范圍內測量孔隙率小于10%的氧化鈹陶瓷材料的熱擴散系數及其熱導率。此方法也適用于在上述溫度范圍內的測量熱擴散系數在10<上標-7> m<上標2>/s~10<上標-3> m<上標2>/s間的、完全均質的、對能量脈沖不透明的其他固體材料的熱擴散系數及熱導率;不適于測量非均勻或各向異性的材料。
本部分給出了光纖通信系統(OFCS)的安全運行、維護要求和具體指南。在OFCS中,光功率可以達到發射設備限制以外或距光源很遠的距離處。本部分規定了OFCS中的光可達位置的危險等級的評估,替代了依據GB 7247.1中激光產品的分類。本部分適用于完整安裝的端到端OFCS,包括其能夠產生或放大光輻射的部件和組件。那些僅面向OEM供應商銷售的,用于集成到完整安裝的端到端OFCS中的獨立部件和組件不必按照本部分進行評估,因為終的OFCS本身須按照本部分進行評估。本部分不適用于以傳輸激光功率為主的光纖系統,例如在材料加工或醫療領域的應用等。除了由激光輻射造成的危害外,OFCS也可能引起其他危害,如火災。本部分不涉及OFCS在易爆環境中的爆炸或火災等安全事項。本部分中提及的“激光”包括發光二極管(LED)和光放大器。本部分的目的是:——保護人員免受由OFCS引起的光輻射危害;——對制造商、安裝方、檢修方和運營商提出要求,需制定工作步驟和提供相關信息,以便采取正確的預防措施;——通過使用符號、標牌和指示,確保對人員提供充分的警示,以防止OFCS潛在的危害。更詳細的必要性參見附錄A。OFCS的安全依賴于組成系統的設備特性。因此可能需要在產品上標明安全的相關信息或將此類信息包括在使用說明書中。根據潛在的危險等級的要求,OFCS的安全措施和運行責任由安裝方或終用戶/運營商承擔或雙方共同承擔。本部分將安裝和檢修操作期間遵守安全指示的責任賦予相應的安裝方和檢修方,而運行和維護的職責在終用戶或運營商。本部分的用戶可能屬于上述制造商、安裝方、終用戶或運營商范圍中的一方或多方。
《激光產品的安全》的本部分為激光產品的制造商及其代理商確認產品的每一項新設計或改進是否符合GB 7247.1—2012要求給出了通用指南。本部分涉及了GB 7247.1—2012的有關條款,與GB 7247.1—2012結合使用,不代替GB 7247.1—2012。本部分適用于GB 7247.1—2012所述的激光產品。本部分的清單格式僅用作指南。鼓勵制造商與檢查者制定自己的文件,略去那些與產品檢查無關的問題和條款,并且在適當的位置標明這類條款的編號,例如:“條款4.3.2:省略——不適用”。制造商保證檢查者是能勝任激光產品的檢驗與分類的人員。
《激光產品的安全》的本部分為制造商、檢測機構、安全人員及其他人士提供了進行輻射測量或分析的實用指導,是依據GB 7247.1-2012建立的激光能量發射水平的測量和分析方法。本部分所述的測量程序旨在作為激光產品的分類指南。如果其他程序更好或者更適合也可以接受。本部分為計算可達發射極限(AELs)和大允許照射量(MPEs)提供了信息,由于計算這些限值的某些參數還依賴于其他測量值。本部分適用于激光器,包括擴展光源和激光器陣列。本部分的使用者宜注意,相對更嚴格的方法,本部分中對擴展光源觀察條件的程序可能產生更保守的結果。
本標準給出了激光產品的安全使用佳指南,涉及所有由受激發射過程而產生光輻射的裝置、組件或系統(不包括發光二極管LEDs)。本標準能夠幫助相關人員識別危險、評估風險,適用于與激光安全有關的工作和負有安全職責的人員。
本標準規定了對激光設備和設施電氣部分的安全要求及有關試驗方法,給出了基本的電氣安全預防措施的指南。本標準適用于符合本文所規定的激光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要求及有關試驗方法,目的是從以下幾個方面為設備使用者提供可靠的防護:a) 直接和間接的接觸;b) 過高溫度作用(著火危險);c) 炸裂和內爆;d)有毒的或有腐蝕性的物質的作用。本標準不適用于激光設備和設施中在安全特低電壓下工作、無觸電危險的電氣部分的直接和間接觸及防護;也不適用于含有激光器部件的整個設備(例如醫療設備、辦公機器及在危險環境里使用的設備)。這些設備應遵照其他的電氣安全標準。但是,如果激光器從設備中拆出仍可工作,該拆出的激光器應遵從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也不適用于處在研制或設計中的激光設備和設施。本標準不適用于對激光設備所產生的激光輻射的使用;也不說明輻射防護措施。但當激光輻射防護裝置與電氣設備相連時,則應根據本標準中規定的試驗來估計其電氣安全性。
本標準規定了二氧化碳激光治療機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全長不大于2m的各種規格全封離內臟式連續波二氧化碳激光器的醫用激光治療機(以下簡稱治療機)。治療機主要用于人體組織的汽化、碳化、凝固和照射,以達到治療的目的。 本標準不適用于采用射頻激勵及波導激光器的激光治療機。
本標準規定了氦氖激光治療機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抽樣以及標志、標簽、包裝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輸出激光波長為632.8nm的連續波氦氖激光器的治療機。氦氖激光治療機(以下簡稱治療機)主要用于人體的照射治療。對于具有介入人體器件的治療機,除應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外,應同時執行專用標準的規定;帶有輸出激光調制功能的治療機,制造廠應增加其調制功能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各種類型、尺寸和結構的光纖光纜用整套連接器和各個單獨器件(例如轉接器、插頭、插座)。其中包括: ——整套連接器的要求; ——質量評定程序; ——整套連接器和各個單獨器件(例如轉接器、插頭和插座)的測量和試驗程序。
本標準給出光電倍增管相關術語,規定了光電參數的測試、其他特性的檢查和試驗以及標志等。本標準適用于具有分立倍增極的光電倍增管的產品試驗和檢驗。
本標準適用于纖維光學領域中采用的具有下列特性的纖維光學隔離器門類: --為非互易性光器件; --為無源器件,不含有光電或其他變換元件; --具有定向傳輸光信號的兩個端口,端口通常為光纖連接器或光窗口; --為波長敏感性器件。 本標準旨在對下列內容確立統一要求: --光學、機械和環境特性或性能參數; --分類; --質量評定程序; --試驗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光學基本術語,幾何光學、物理光學、像質評定、光學零部件及工藝、光學儀器名稱、光學測量及產品技術要求等方面的術語共1028條。 本標準適用于光學儀器標準制定、技術文件編制、教材和書刊編寫及文獻翻譯等。
本標準規定了儀器儀表用機械元件、彈性元件、敏感元件、機電元件、儀表電機、儀器光源及顯示器件七類產品的名稱、性能特性等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儀表元器件的生產、使用、科研和教學等方面,作為統一技術用語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分析儀器常用的基本術語以及電化學式分析儀器、光學式分析儀器、熱學式分析儀器、質譜儀器、波譜儀器、色譜儀器、能譜和射線分析儀器、物性分析儀器、其他分析儀器及其輔助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分析儀器。本標準中方括號[]內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況下,可省略的詞;圓括號()內的字除說明外,為前者的同義語。
本部分需與GB 14196.1-2008一起使用。GB 14196的本部分規定了普通照明用鹵鎢燈的安全和互換性要求。它包括直接代替傳統鎢絲燈的鹵鎢燈和GB 14196.1-2008的規定的新型鹵鎢燈,本部分中規定的這些鹵鎢燈的安全和互換性要求應與GB 14196.1-2008的規定結合使用。這些鹵鎢燈有如下特性:-額定功率為250W以下(包括250W);-額定電壓處于50V~250V之間(包括50V,250V);-燈頭為:B15d,B22d,E12,E14,E17,E26,E26d,E25/50×39,E27或E27/51×39。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燈是屏蔽的,不需要用特殊符號進行標記。由于它們直接替代傳統鎢絲燈,因此也沒有相應的燈具標記。
GB 14196的本部分規定了額定電壓在250V以下用于以下用途的單端和雙端鹵鎢燈的安全要求:投影(包括電影放映和靜止投影);攝影(包括攝影棚);泛光照明;特殊用途照明;一般用途照明;舞臺照明。本部分不適用于GB 14196.2中所規定的,用于替代傳統鎢絲燈的普通照明用單端鹵鎢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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