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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載貨汽車新產品設計定型試驗的實施條件、試驗項目、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內容。同時還規定了變型車的可靠性行駛里程和性能試驗項目。 本標準適用于總質量為1.8t以上的載貨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車輛:--軍隊、武警、公安特警裝備的專用車輛;--在限定道路上運行的雙鉸接客車。
本標準對ISO3833定義的道路車輛(不包括首次制造的道路車輛)的質量規定了術語和代碼。道路車輛可以是完整的車輛,也可以不是。代碼用于車輛數據資料交流和電子化處理。 本標準不包括下列車輛: --不作客運和(或)貨運之用而專門設計的車輛; --ISO6726所包容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ISO7237所包容的旅居掛車。 本標準對測量方法、采用的計量單位及誤差等未做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農用掛車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條件、安全要求、驗收規則、標志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手扶拖拉機和輪式拖拉機牽引的0.5 t~9 t農用掛車(以下簡稱掛車)。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L3、L4、L5、M、N類機動車使用的各種類型前霧燈。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T 5359的本部分界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車輛類型的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GB/T 5359的本部分規定了與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尺寸有關的一般原則和術語。本部分準適用于GB/T 5359.1所定義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車輛”)。
GB/T 5359的本部分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質量術語的一般原則及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GB/T 5359.1所定義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摩托車”)。
本標準界定了汽車技術狀況、汽車檢測、汽車診斷和汽車維修等方面專用的或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維修及相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操縱穩定性蛇行試驗方法、轉向瞬態響應試驗方法(轉向盤轉角階躍輸入、轉向盤轉角脈沖輸入)、轉向回正性能試驗方法、轉向輕便性試驗方法、穩態回轉試驗方法、轉向盤中心區操縱穩定性試驗方法。汽車操縱穩定性蛇行試驗方法、轉向瞬態響應試驗方法(轉向盤轉角階躍輸入、轉向盤轉角脈沖輸入)、轉向回正性能試驗方法、轉向輕便性試驗方法適用于M類、N類、G類車輛,穩態回轉試驗方法適用于二軸的M類、N類、G類車輛,轉向盤中心區操縱穩定性試驗方法適用于M<下標1>、N<下標1>類車輛,其他類型汽車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輪胎工業用一般術語、輪胎分類、輪胎部位部件、輪胎胎面花紋、輪輞、輪胎尺寸、輪胎性能及其測試、輪胎標志、輪胎外觀缺陷、輪胎使用、輪胎翻新與修補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轎車輪胎、輕型載重汽車輪胎、載重汽車輪胎、工程機械輪胎、農業輪胎、工業車輛輪胎、摩托車輪胎、力車輪胎、航空輪胎。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
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有關鐵路行車組織工作常用名詞術語。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及工礦企業專用鐵路行車組織的生產管理、設計、科研、教學、出版等。
本標準規定了高空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大作業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業車(以下簡稱作業車)。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下列類型的步行式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此類車輛在正常工業用途時配備有載荷搬運裝置,如貨叉和平臺,或在特殊應用時的整體式屬具:--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起升的其他工業車輛;--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額定載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盤搬運車;--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剪叉式起升托盤搬運車。本部分亦適用于手動或電動起升的,可在堅實、平整、水平和鋪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車輛。本部分涉及有關機械在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預見的條件下誤用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危險的附加要求:a)氣候條件;b)在惡劣條件下操作(如冰凍、高溫、腐蝕、強磁場等極端環境條件);c)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性);d)搬運可能會導致危險狀態的貨物(如熔融金屬、酸/堿、輻射性物質、特別是易碎物品);e)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f)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直接與食物接觸;h)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堅硬路面上操作;i)使用皮帶的起升裝置;j)人員起升;k) 車輛的傾覆力矩大于40 000 N · m;l)以外接動力(電動、氣動)驅動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車輛;m)罐車(通用容器);n)使用機動車牽引的車輛;o)用于特殊用途的車輛(如醫院或餐館用小車);p)帶卷揚裝置的車輛;q)移動式升降臺。噪聲、振動和視野不屬
本標準規定了客車每位成員及其手提行李和隨身行李的平均計算質量,每位站立乘客所占的有效面積,每單位行李艙容積和每單位車頂行李架面積允許裝載行李質量,以及乘員人數和客車裝載行李質量及客車大設計裝載質量的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2>、M<下標3>類客車,其他類型的車輛也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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