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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測量電壓用標準空氣間隙的制造與使用,并適用于下列電壓峰值的測量: a) 工頻交流電壓; b) 標準雷電沖擊全波電壓; c) 操作沖擊電壓; d) 直流電壓。 按照本標準制作和使用的空氣間隙,主要用作高壓測量系統的性能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硫酸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運輸、貯存和安全。本標準適用于由硫鐵礦、硫磺、冶煉煙氣或其他含硫原料制取的工業硫酸。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安裝在戶內或戶外且運行在頻率50 Hz、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的系統中的交流斷路器。本標準僅適用于三相系統中的三極斷路器和單相系統中的單極斷路器。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兩極斷路器及用于頻率低于50 Hz時應遵從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議。本標準也適用于斷路器的操動機構和其輔助設備。然而,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操動合閘機構的斷路器,因為它不能規定額定短路關合電流,而且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種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應該提倡的。具有預定的極間不同期性的斷路器見GB/T 30846 — 2014;具有單極自動重合閘功能的斷路器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本標準不涉及用于電力牽引設備的移動電站中的斷路器,它們包含在IEC 60077[1]<上標1)>中。安裝在發電機和升壓變壓器之間的發電機斷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感性負載開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機械脫扣裝置或不能失效的裝置的自脫扣斷路器可參照本標準。與線路串聯電容器及其保護設備并聯作為旁路開關的斷路器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它們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GB/T 2099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信息插座的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用于連接互聯網和傳輸信息的固定式插座或移動式插座。信息插座適合在下述環境溫度中使用:通常不超過+40 ℃,但在24 h期間內平均不超過+35 ℃,環境空氣溫度的下限值為-5 ℃。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發電機組用控制裝置和開關裝置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本部分規定了低壓電器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產品名稱、結構與部件、設計參數和技術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條件與試驗要求等方面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低壓電器產品及其標準制定,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所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本部分規定了工業電熱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電熱技術領域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電纜紙介電強度--工頻擊穿電壓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測試未浸漬電力電纜或與之類似的纖維絕緣紙工頻電壓下的擊穿強度。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GB/T 15706-2012中3.1定義的機械上的液壓系統及其元件的通用規則和安全要求。本標準涉及與液壓系統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并規定了當系統安置在其預定使用的場合時避免這些危險的原則。本標準中未完全涉及重大噪聲危害。本標準適用于液壓系統及其元件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維護,并涉及以下方面:a) 裝配;b)安裝;c) 調整;d)運行;e)維護和凈化;f) 可靠性;g)能量效率;h)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控制設備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及設計、制造和試驗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直流額定電壓不超過1 500 V的電氣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電控設備或設備)。本標準適用于裝有電子器件或不裝電子器件電控設備。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由充砂型“q”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及Ex元件:——額定電流小于或等于16 A;——額定電壓小于或等于1 140 V;——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環境由特殊型“s”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評定和試驗的具體方法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標準現有防爆型式保護的電氣設備;——采用一種或多種現有防爆型式的電氣設備,其設計和結構不完全符合其標準;——使用范圍超出現有防爆型式標準范圍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有相應GB/T 3836專用設備標準的設備,但下列情況除外:——能明確表明符合現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為了達到等效的設備保護級別,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對特殊型“s”的要求適用于GB 3836.1規定的Ⅰ類、Ⅱ類和Ⅲ類,保護級別為Ma、Mb、Ga、Gb、Gc、Da、Db和Dc的設備。一些具體的評定和試驗指南在本部分附錄中給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標準對指定某些視覺、聽覺和觸覺標識的特定含義建立了一般規則,其目的是:通過對設備或過程的安全監控或安全操作,提高人身、財產和(或)環境的安全性;通過對設備或過程進行正常的監督、控制和維護;有利于對控制狀況和操作器件位置的快速識別。本標準一般適用于下列場合:從諸如單一的指示燈、按鈕、機械指示器、發光二極管(LEDs)或圖像顯示屏等構成的一些簡單的場合,直到由多種器件組成的用來控制設備或工業過程的各種控制站;涉及人身、財產和/或環境安全的場合,以及使用上述代碼以便對設備進行正常監控的場合;由技術委員會為某一特定功能所指定的某種特定編碼的場合。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72.5 kV,借助外殼防護的電氣設備的防護分級。本標準的目的如下:a) 規定電氣設備下述內容的外殼防護等級:1) 對人體觸及外殼內的危險部件的防護;2) 對固體異物進入外殼內設備的防護;3) 對水進入外殼內對設備造成有害影響的防護。b) 防護等級的標識。c) 各防護等級標識的要求。d) 按本標準的要求對外殼作驗證試驗。各類產品引用外殼防護等級的程度和方式,以及采用何種外殼,留待產品標準決定,對具體的防護等級所采用的試驗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必要時,在有關產品標準中可增加補充要求??稍谟嘘P產品標準中作具體規定的細則參見附錄B。對特殊型式的設備,產品標準可以規定不同的要求,但至少要保證相同的安全水平。本標準僅考慮在各方面都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外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外殼的材料和工藝應保證達到所需要的防護等級。如果某類設備滿足試驗一般要求而且所選擇的防護等級適用于該設備型式,則本標準也適用于該型式設備的空外殼。有關機械損壞、銹蝕、腐蝕性溶劑(如切削液)、霉菌、蟲害、太陽輻射、結冰、潮濕(如凝露引起的)、爆炸性氣體等外部影響或環境條件對外殼和殼內設備破壞的防護措施以及防止與外殼外部危險運動部件(如風扇)的接觸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不與外殼連接的隔板以及專門為人身安全設置的阻擋物,不看作外殼的一部分,本標準不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