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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計算機場地的術語、分類、要求、測試方法與驗收規則。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計算機場地。
本標準規定了真空技術方面的一般術語、真空泵及有關術語、真空計術語、真空系統及有關術語、檢漏及有關術語、真空鍍膜技術術語、真空干燥和冷凍干燥術語、表面分析技術術語和真空冶金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真空技術方面的技術文件、標準、書籍和手冊等有關資料的編寫。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測量或直接探測發射a和/或β核素的表面污染測量儀和監測儀,其至少包括: —探測裝置(包括計數管、閃爍探測器或半導體探測器等),它可以固定連接或由軟電纜連接,或者組成一單獨的裝置; —測量裝置 一些測量儀和監測儀由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組成,在能將探測裝置與儀器分開的情況下,可單獨使用探測裝置。為了滿足本標準,要求所有包括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的儀器符合本標準要求,或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分別符合本標準相關部分要求 注:對于后一種使用方式經證明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但是不能就此推斷其他特殊儀器的組合配置也符合標準。后一種使用方式,允許用戶使用不同制造廠生產的裝置進行組合配置 本標準適用于: —a表面污染測量儀; —a表面污染監測儀; —β表面污染測量儀; —β表面污染監測儀; —a/β表面污染測量儀; —a/β表面污染監測儀。 后兩種設備能夠同時確定a和β污染,并分別顯示測量結果: —a(β,a/β)表面污染測量儀:包括一個或多個輻射探測器和相關裝置或基本功能單元。在檢查表面污染時,用來測量a(β、a/β)表面發射率; —a(β,a/β)表面污染監測儀。 本標準也適用于那些有特殊用途的儀器和為測量特殊性質表面而設計的儀器。但標準的某些要求需根據這些儀器的特殊要求進行修改或補充 如果一個儀器能實現多種功能,則儀器需滿足這些不同功能的所有要求。如果儀器以一種功能為主,兼有其他功能,則儀器需滿足主要功能的所有要求,并盡可能滿足其他功能的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測量或探測大能量小于60 keV β粒子的輻射監測儀或測量儀 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標準要求和給出一些適用方法的實例,還規定了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條件和方法、輻射特性、電氣安全、環境特性以及a、β及a/β污染測量儀和監測儀的合格證書
GB 5959的本部分規定的安全要求適用于:a)熱等離子體炬系統:--弧等離子體系統;--感應等離子體系統。b)使用等離子體炬系統的裝置:--噴涂設備;--固態、液態和氣態爐料加熱和化學熱處理設備。本部分規定了等離子體炬系統和使用等離子體炬系統的裝置的所有部件的安全要求,包括電氣設備、冷卻管路、供氣管路、爐子或反應器以及與爐子或反應器的使用相關的所有其他設備。對用于焊接、切割和相關工藝的等離子體炬的安全和結構要求在GB/T 15579.7-2005中規定。
GB/T 6113規定了9 kHz~18 GHz頻率范圍騷擾的測量方法,本部分則規定了9 kHz~30 MHz頻段的傳導騷擾測量方法。使用CDNE測量時,頻率范圍為9 kHz~300 MHz。
GB/T 7165的本部分規定了這類監測設備的驗收形式;對可預計的這類監測設備,就其可能的測量范圍和能力,提供了通用指南;并指出在何時和何地適合使用這類監測設備。 本部分適用于在正常運行和預計運行事件情況下氣態排出流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事故情況下的特定設備。用于事故情況下的特定設備可能需要滿足其他性能要求。 本部分限于氣態排出流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不適用于取樣和實驗室分析設備。 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應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給出氣態排出流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的驗收方法。 本部分規定了這類監測設備的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安全特性和環境特性以及設備的鑒定和檢驗合格證明。如果設備是核設施集中輻射連續監測系統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與其他系統有關的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不問斷電源設備(UPS)性能的方法和試驗要求。適用于直流環節有電儲能裝置的電子間接交流變流系統。本部分涉及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基本功能是確保交流電源的連續供電。不間斷電源設備也可用于改善電源的質量,使其保持在預定的特性范圍之內。本部分適用于功率從不足100 W到數兆瓦,能滿足用戶對不同負載類型、供電連續性和供電質量要求之各種型式UPS。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UPS): a)輸出單相或三相固定頻率交流電壓; b) 直流環節有儲能裝置,另有規定者例外; c)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 d)可為移動式、靜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裝的設備。本部分還包括規定了所有電力轉換開關的形式,這些開關總是與UPS的輸出相關,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 這些開關包括斷路器、旁路開關、隔離開關、負載轉換開關和互連開關。它們與UPS的其他功能單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負載電力的連續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規的主配電板、整流器輸入開關或直流開關(例如用于蓄電池,整流器輸出或逆變器輸入等的開關),也不適用于基于旋轉電機的UPS。 注1:本部分考慮到市場上UPS額定值在本部分范圍之內的大多數用途,都與信息技術設備相關。 按現行技術,UPS大部分的負載設備是屬非線性負載,并在限定的時間內可容忍非正弦電壓,UPS輸出額定值都規定 與線性和非線性負載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應予聲明。 在本部分范圍內,基于試驗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線性負載,或由制造廠的補充說明確認。 注2:對于非正弦輸出電壓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薦的儲能時間之外,應得到負載設備制造廠商的認可。 注3:對于輸出頻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運行性能標準應由制造廠商和購買者協商確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運行性能來定義完整的不間斷電源設備,而不是各UPS功能單元。單獨的UPS功能單元按 附錄l給出的IEC標準書目的規定,就其應用而言,都不能與本部分相矛盾。
本標準規定使用差分接收器的非平衡接口電路發生器、接收器和互連導線的電氣特性。
本標準根據GB/T 8566-2001《信息技術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的規定,主要對軟件的開發過程和管理過程應編制的主要文檔及其編制的內容、格式規定了基本要求。 本標準原則上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軟件產品的開發過程和管理過程。 使用者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標準進行適當剪裁(可剪裁所需的文檔類型,也可對規范的內容作適當剪裁)。軟件文檔從使用的角度大致可分為軟件的用戶需要的用戶文檔和開發方在開發過程中使用的內部文檔(開發文檔)兩類。供方應提供的文檔的類型和規模,有軟件的需方和供方在合同中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蒸汽滅菌器技術要求——自動控制型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可以裝載一個或者多個滅菌單元、容積大于 60 L 的大型蒸汽滅菌器 ( 以下簡稱滅菌器 ) 。該滅菌器主要用于醫療保健產品及其附件的滅菌。 按本標準設計和生產的滅菌器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中的環境因素的影響。環境因素參見附錄 A 。 本標準未規定用于控制滅菌器制造生產的各個階段的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手動控制型的大型蒸汽滅菌器。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瓶罐制造中所涉及的與原料、工藝過程和產品相關的名詞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以自動化或半自動化生產工藝制造的,通常為鈉鈣硅玻璃制成的容器,如瓶和罐等。
本標準規定了頻分多路復用(FDM)電話基帶到基帶的測量方法。它是本系列標準GB11299.4“基帶測量”的補充,該節內容對電話和電視都適用,如群時延和振幅/頻率特性。下述所有的測量,可以在通過測試轉發器建立的、包括收發鏈路在內的傳輸環路上進行,也可以在中頻自環上進行。
本標準規定了地球站分類、天線特性、寬帶射頻特性及地球站其他基本性能要求,還規定了各種調制方式的傳輸性能和主要參數。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業務(4/6GHz頻段)的國內衛星通信地球站,不僅適用于國內通信衛星組成的國內衛星通信系統,也適用于租用通信衛星轉發器組成的國內衛星通信系統,前者簡稱為“國內衛星系統”,后者簡稱為“租星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公用通信網和專用通信網。 本標準適用于衛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和技術改造。
本標準規定工作在一類、二類和三類標準地不站的中速數據(IDR)數字載波通道的性能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中速數據數學載波通道工作的信息速率、報頭速率、傳輸速率、編碼方式、調制方式、工程勤務電路和維護告警格式等。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業務(4/6GHz頻段)的國內衛星通信地球站。不僅適用于國內通信衛星組成的國內衛星系統,敢適用于租用衛星轉發器組成的國內衛星通信系統、前者稱為“國內衛星系統”,后者簡稱為“租星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公用通信網,也可用于專用通信網。 本標準適用于衛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和技術改造。 本標準適用于電話業務非電話業務。
本標準規定了自動軌道衡(以下簡稱“軌道衡”)的術語和定義、計量要求、技術要求、試驗與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通過動態稱量方式確定鐵路貨車質量的軌道衡(包括軸稱量、轉向架稱量和整車稱量)。其他軌距、稱量范圍和準確度等級的軌道衡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斷軌自動軌道衡、軌墊傳感器自動軌道衡以及鋼軌傳感器自動軌道衡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聲音和電視廣播發射設備系統與監控設備之間用專用連接線方式連接時的接口特性和要求。 本標準只適用于聲音和電視廣播發射設備系統。不是發射設備系統本身的那些部分,例如,防盜或機房煙霧報警、塔燈等不屬本標準考慮范圍。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下標2>、M<下標3>及N類機動車輛和O類掛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車輛:--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車輛;--不能與設計車速超過25 km/h的機動車輛掛接的掛車。
GB/T 12726的本部分給出了核電廠事故及事故后輻射和流體(氣態或液體)放射性水平監測設備的一般要求,包括設計原則和性能準則。本部分僅適用于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應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給出輕水反應堆核電廠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驗收方法的實例。本部分規定了這類設備的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安全特性和環境特性以及設備的鑒定和檢驗合格證明。如果設備是核設施集中輻射連續監測系統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與該系統有關的其他標準的要求。樣品的取樣和實驗室分析是排出流監測總大綱的一部分,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