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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機組 塔架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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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滾動軸承(以下簡稱軸承)及其分部件代號的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用途的軸承。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額定容量從100 kVA~10 000 kVA的風力發電用的干式和液浸式變壓器,其設備高電壓不大于40.5 kV,且至少一個繞組的工作電壓大于1.1 kV。適用于本部分的變壓器應符合GB 1094系列標準的相關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運行時給水、鍋水、蒸汽回水以及補給水的水質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3.8 MPa,且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汽水兩用鍋爐和熱水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鋁材制造的鍋爐。
GB/T 2423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工電子產品利用風洞進行風壓試驗的術語、對試驗設備和試驗樣品(以下簡稱試驗件)的要求、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檢驗安裝在戶外的電工電子設備或部件(如雷達天線、微波天線、衛星天線等)承受風壓時的適應性及評定其結構的合理性。本部分不適用于固定電工電子設備或部件的塔架。
本部分規定了工業電熱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電熱技術領域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旋轉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供從事電工和相關工作的生產、科研、應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風力發電機組常用基本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風力發電機組。其他標準中的術語部分也應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對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其他類似的由柴油機提供動力的機車可參照使用。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的車體、轉向架、制動裝置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車體、轉向架和制動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a)煤礦瓦斯氣體;b)火炸藥加工和制造;c)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e)醫療室內;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電氣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客車附屬設備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專用貨車附屬設備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和電子設備與機械系統,包括以協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組機械,但不包括系統更高層次的方面(例:系統之間的通信)。 本部分可應用于額定電壓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過36kV和額定頻率不超過200Hz的情況下工作的設備或設備的部件,對較高的電壓或頻率,需滿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壓設備”一詞也覆蓋了作為再高壓下工作的設備整體中部分的低壓設備。除非特別注明,本部分中的技術條件主要適用于高壓下工作的部分。這些技術條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適用于高壓設備。 本部分所覆蓋的電氣設備是從電源到機械電氣設備的連接點處開始的(見5.1)。 本部分是一個應用標準,不限制或約束技術進步。它不包括所有技術要求(如保護、聯鎖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它標準或規則為保障人身免受非電氣傷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種類型機械對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體適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義的機械。(附錄A列出的機械,其電氣設備屬本部分范圍) 下述機械的電氣設備可以附加特殊技術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戶外或其他的保護性建筑之外)的機械; ——使用、處理和生產易爆炸的物質(例:油漆或鋸屑)的機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環境中使用的機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種物質時存在著特殊危險的機械; ——礦山機械。 直接用電能作為加工手段的動力電路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與滅火救援有關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滅火救援、消防標準化、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的工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產品完工時,船廠應提交給船東的船舶產品完工文件(以下簡稱完工文件)的項目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民用船舶,其他船舶可以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