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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砂型防爆電氣設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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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Ex設備和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通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擬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的設備,包括由本文件所列補充文件規定的設備,作為這些設備用于爆炸性環境時的通用要求。可假定Ex設備能在下列標準大氣條件下(與環境爆炸特性有關)運行:——溫度:-20 ℃~+60 ℃;——壓力:80 kPa~110 kPa;——空氣中正常氧含量:通常為21%(體積分數)。本文件及其他補充標準規定了在超出標準溫度范圍外運行的Ex設備的附加試驗要求,對在超出標準壓力范圍和標準氧含量下運行的Ex設備,可要求進一步附加考慮和試驗。這樣的附加試驗對于依靠熄滅火焰(例如隔爆外殼“d”,GB/T 3836.2)或限制能量(本質安全型“i”,GB/T 3836.4)的防爆型式,可能特別相關。除與爆炸危險直接有關的內容之外,GB/T 3836沒有規定其他的安全要求。本文件不涉及絕熱壓縮、沖擊波、放熱化學反應、粉塵自燃、明火和熱氣體/液體等點燃源。本文件由下列文件補充或修改:——GB/T 3836.2: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GB/T 3836.3:爆炸性環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GB/T 3836.4:爆炸性環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GB/T 3836.5:爆炸性環境 第5部分:由正壓外殼“p”保護的設備;——GB/T 3836.6:爆炸性環境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護的設備;——GB/T 3836.7:爆炸性環境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護的設備;——GB/T 3836.8:爆炸性環境 第8部分:由“n”型保護的設備;——GB/T 3836.9:爆炸性環境 第9部分:由澆封型“m”保護的設備;——GB/T 3836.17:爆炸性環境 第17部分:由正壓房間“p”和人工通風房間“v”人保護的設備;——GB/T 3836.18:爆炸性環境 第18部分:本質安全電氣系統;——GB 3836.20:爆炸性環境 第20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GB/T 3836.22:爆炸性環境 第22部分:光輻射設備和傳輸系統的保護措施;——GB/T 3836.24:爆炸性環境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護的設備;——GB/T 3836.25:爆炸性環境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藝流體與電氣系統之間的工藝密封要求;——GB/T 3836.28:爆炸性環境 第28部分: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基本方法和要求;——GB/T 3836.31:爆炸性環境 第31部分:由防粉塵點燃外殼“t”保護的設備;——GB/T 3836.32:爆炸性環境 第32部分:電子控制火花時限本質安全系統;——GB/T 20936.1:爆炸性環境用氣體探測器 第1部分:可燃氣體探測器性能要求;——GB/T 20936.4:爆炸性環境用氣體探測器 第4部分:開放路徑可燃氣體探測器性能要求;——GB/T 19518.1:爆炸性環境 電阻式伴熱器 第1部分:通用和試驗要求;——GB/T 7957:瓦斯環境用礦燈結構、性能和防爆試驗通用要求。本文件,連同上述提及的附加文件,不適用于醫用電氣設備、發爆器、發爆器試驗儀和點火電路試驗儀。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由液浸型“o”保護的Ex設備和Ex元件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由液浸型“o”保護的Ex設備和Ex元件形成保護級別“ob”(EPL“Mb”或“Gb”),或保護級別“oc”(EPL“Gc”)。對于保護級別“ob”,本部分適用的額定電壓不超過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對于保護級別“oc”,本部分適用的額定電壓不超過15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由充砂型“q”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及Ex元件:——額定電流小于或等于16 A;——額定電壓小于或等于1 140 V;——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a)煤礦瓦斯氣體;b)火炸藥加工和制造;c)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e)醫療室內;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本質安全電氣系統(保護型式為“i”)結構和評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整體或部分擬用于I類、Ⅱ類或Ⅲ類設備場所的本質安全電氣系統。本部分是對GB 3836.4—2010的補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適用于本質安全電氣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按照本部分要求設計的Ⅱ類或Ⅲ類本質安全電氣系統的安裝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規定。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電氣設備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規定的運行參數范圍內,當設備出現罕見故障或兩個互相獨立的故障時,保證電氣設備具有很高的保護水平。本部分也適用于安裝在跨越兩個區域之間對保護級別有不同要求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也適用于安裝在要求較低保護級別場所的設備,但這些設備與Ga級保護級別的設備在電氣上有連接(關聯設備)。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說明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光輻射設備的潛在點燃危險,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光輻射傳輸設備的預防措施和要求,同時也規定了一種試驗方法,在通過評定或光束強度測量不能保證光學限值時,驗證光束在選定的試驗條件下不會發生點燃。本部分也適用于位于爆炸性環境外部,但發射的光輻射會進入爆炸性環境的設備。本部分適用于波長范圍為380 nm~10 μm的光輻射。點燃機理如下:——表面或顆粒吸收光輻射后,溫度升高,在某些條件下,會達到點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溫度。——強光束聚焦處激光直接導致氣體分解,產生等離子和沖擊波,二者終成為點燃源。接近分解點的固體材料會加劇這個過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線輻射的點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輻射造成的點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劑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點燃。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大氣條件下光輻射設備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用于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Ⅰ類EPL Ma級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的環境條件為:大氣壓力80 kPa~110 kPa、環境溫度-20 ℃~+60 ℃,空氣中標準氧含量(體積比):21%。本部分適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Ⅰ類EPL Ma級設備的所有電氣和非電氣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如果輸電電纜、管道和光纖構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塵危險環境設備的一部分,則本部分也適用于這些電纜、管道和光纖。本部分不適用于礦用帽燈(GB 7957另有規定)。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環境由特殊型“s”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評定和試驗的具體方法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標準現有防爆型式保護的電氣設備;——采用一種或多種現有防爆型式的電氣設備,其設計和結構不完全符合其標準;——使用范圍超出現有防爆型式標準范圍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有相應GB/T 3836專用設備標準的設備,但下列情況除外:——能明確表明符合現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為了達到等效的設備保護級別,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對特殊型“s”的要求適用于GB 3836.1規定的Ⅰ類、Ⅱ類和Ⅲ類,保護級別為Ma、Mb、Ga、Gb、Gc、Da、Db和Dc的設備。一些具體的評定和試驗指南在本部分附錄中給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本部分規定了礦山用機械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為產品)的防護類型及其使用環境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部分適用于GB/T 14092.6規定的環境條件下使用的一般用途機械工業產品。產品大類包括:采掘機械、提升機械、選礦機械、運輸機械、鑿巖機械、礦用電氣設備等。
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方面對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提出的限制。所規定的安全要求適用于GB/T 15706.1-1995中3.11規定的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的危險。 本標準適用于電力或液壓拖動的非防爆型和防爆型的摩擦式礦井提升機、纏繞式礦井提升機、盤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和塊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以下簡稱提升機和提升絞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
GB 20800的本部分規定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的地下礦區巷道用I類M2級往復壓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內燃機)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內燃機可能產生的各種危險和危害。 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上標 1)>。 本部分不適用于要求特殊條件的I類M1級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加工、制造和儲存炸藥的場所中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點燃式內燃機。
GB/T 20936的本部分規定了開放路徑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性能要求。該類探測器通過測量環境中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在一米到幾千米范圍內光路上的光譜吸收實現探測功能。探測器測量光路吸收氣體的含量,用積分濃度表示,單位是濃度乘路徑距離。例如,探測可燃性氣體結果用LEL.m表示。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分為下列幾種類型:1型:由光學發射器和接收器組成,位于被監測大氣路徑的兩端。2型:由光學發射接收器(例如,由發射器和接收器組合而成的設備)和配套的反射鏡(或回射器)組成,位于被檢測大氣路徑的兩端。當設備制造商對設備結構提出特殊要求或要求性能高于這些基本要求時,本部分也同樣適用。對所有這類要求需進行驗證,必要時宜擴展或補充試驗程序,以驗證制造商提出的要求。如果增加試驗,制造商和檢驗實驗室之間需達成一致意見,并在試驗報告中確認說明。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設備:a) 測量氣體分布的設備(例如,光方向和測距(激光雷達));b) 無專門光學來源的被動接收設備;c) 測量氣體局部體積濃度的設備(點式傳感器);d) 探測空氣中粉塵或薄霧的設備;e) 交叉堆積監測設備;f) 探測炸藥的設備;g) 僅用于鑒定單種氣體或蒸氣成分的設備[例如,傅里葉變換光譜法(FTIR)]。本部分適用于在危險場所、非危險場所或者二者共存的場所使用的設備。危險場所用設備需要防爆(見4.1.1)。本部分適用于在商業和工業領域使用的便攜式、移動式和固定式探測器。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礦用架空索道的主要危險、基本安全要求、運行與維護以及使用信息要求。 本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要求適用于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危險的地下礦用架空索道(以下簡稱索道)。 本標準不適用于客運架空索道。
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方面對礦用炮孔鉆機提出的限制。本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要求適用于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的危險。 本標準適用于在露天和井下礦山以及隧道中鉆鑿炮孔的鑿巖鉆車、鋼絲繩沖擊鉆機、潛孔鉆機、旋轉鉆機和牙輪鉆機(以下簡稱鉆機)。
本標準適用于裝載本質上或因為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而易燃的液化氣的液貨船上的電氣設備。除非在本標準中另有說明,IEC 60092的其他部分的條款也同樣適用于液貨船。
《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術》的本部分規定了安裝在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機(以下簡稱“加油機”)的安全要求和/或保護措施,以及試驗和使用信息方面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加油站的加油機,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給車輛、船只、輕型飛機或給移動式罐體容器添加液體燃油,且用于在-20 ℃~+40 ℃環境下使用或貯藏液體燃油。本部分涉及加油機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和制造商可以預見的狀況下使用時,與這些設備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程度和危險事件(見第4章)。本部分沒有對噪音以及與運輸、安裝有關的危險作出規定。本部分不包括對計量方式的要求。本部分不考慮油氣回收率。本部分未考慮ⅡA類之外的其他燃油。
GB/T 23507的本部分規定了石油鉆機輔助用電設備、井場電路的術語定義、通用技術要求、輔助用電設備、井場電路、試驗及標志、包裝和貯運。本部分適用于陸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氣鉆井用石油鉆機的輔助用電設備及井場電路。
本標準規定了船上用于液化天然氣貿易交接計量的溫度測量系統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液化天然氣運輸船上貨艙使用的溫度測量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使用。
GB/T 25444的本部分規定了移動式和固定式近海設施危險區域分級和危險區域內電氣設備的選擇要求,適用于近海石油工業的鉆井、生產、處理及貯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內清掃站、空壓機站和外露的單浮筒系泊設施。本部分適用于危險區域內的交流電壓不大于35000V和直流電壓不大于750V,永久的、臨時的、移動或手持的所有電氣裝置。本部分不適用于艙室內的醫用電氣裝置或液貨船上的電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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