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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產品試驗方法中測量溫度用玻璃液體溫度計的規格要求。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用的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新生產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的限值。 本標準規定了新生產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M和N類汽車。
GB/T 1859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聲功率級的測定方法--工程法。本部分適用于GB/T 6072.1適用范圍的往復式內燃機(以下除特別說明外,簡稱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標準可使用的其他內燃機。
GB/T 1859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聲功率級的測定方法——簡易法。本部分適用于GB/T 6072.1適用范圍的往復式內燃機(以下除特別說明外,簡稱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標準可使用的其他內燃機。
GB/T 1859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聲壓法聲功率級的測定方法——半消聲室精密法。本部分適用于GB/T 6072.1定義的往復式內燃機(以下除特別說明外,簡稱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標準可使用的其他內燃機。
GB/T 1859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聲功率級的測定方法 使用標準聲源簡易法。本部分適用于GB/T 6072.1適用范圍的往復式內燃機(以下除特別說明外,簡稱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標準可使用的其他內燃機。
GB/T 1883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往復式內燃機設計和運行的基本術語。 另外有關往復式內燃機零部件和系統的術語按GB/T 6809的定義,而往復式內燃機的性能則按GB/T 6072的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安裝在戶內或戶外且運行在頻率50 Hz、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的系統中的交流斷路器。本標準僅適用于三相系統中的三極斷路器和單相系統中的單極斷路器。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兩極斷路器及用于頻率低于50 Hz時應遵從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議。本標準也適用于斷路器的操動機構和其輔助設備。然而,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操動合閘機構的斷路器,因為它不能規定額定短路關合電流,而且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種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應該提倡的。具有預定的極間不同期性的斷路器見GB/T 30846 — 2014;具有單極自動重合閘功能的斷路器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本標準不涉及用于電力牽引設備的移動電站中的斷路器,它們包含在IEC 60077[1]<上標1)>中。安裝在發電機和升壓變壓器之間的發電機斷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感性負載開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機械脫扣裝置或不能失效的裝置的自脫扣斷路器可參照本標準。與線路串聯電容器及其保護設備并聯作為旁路開關的斷路器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它們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GB/T 2423的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來確定樣品受到或可能受到規定聲壓級噪聲環境激勵引起振動的承受能力的試驗方法和導則。通常,對聲壓級低于120 dB的環境不要求進行聲振試驗。在規定的聲試驗條件下,確定試驗樣品的機械弱點和性能衰退,并和其他規定一起評價它們是否可接受。在某些情況下,此試驗方法還作為一個確定試驗樣品機械強度或抗疲勞性強度的方法。本部分包含兩個試驗方法,描述了聲振試驗和在噪聲環境中測量聲壓級的過程并考慮到試驗樣品的特殊點振動響應測量的需要,也給出了選擇噪聲環境、頻譜、聲壓級和暴露持續時間的導則。行波管方法適用于產品部分或全部外表面經受氣動湍流激勵的情況,這些應用包括僅一側存在激勵的飛行器壁板組件。混響室法適用于通過分布式激勵將振動施加到整個設備的外表面而不是電動振動臺對固定點施加振動的情況。
1.1 本標準規定了噴氣燃料和航空活塞式發動機燃料冰點的測定方法,低于冰點時航空燃料中會有固態烴類結晶形成。1.2 本標準采用單位制[SI]單位。1.3 本標準使用中可能涉及到有危險的材料、操作和設備。本標準并未對與此有關的所有安全問題都提出建議,用戶在使用本標準前有責任制定相應的安全和保護措施,并明確其受限制的適用范圍。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和交流(a.c.)發電機組合為機組運行的術語、設計和性能。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整臺發電機組特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本標準參照GB/T 2820.1~2820.6所給出的有關定義,對往復式內燃機(RIC)驅動的發電機組的技術條件和設計的要求作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由陸用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RIC)驅動的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如醫院、高層建筑的供電等)的發電機組,有必要提出一些補充要求。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可作為基礎。 對于其他類型的原動機(如沼氣發動機、蒸汽機等),本標準有關規定也應作為基礎。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機械和電氣旋轉設備組合而成的旋轉不間斷電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的電源,主要為用戶提供不間斷交流電。當無市電輸入運行時,輸入能量由儲存的能量或者往復式內燃機提供,由一臺或多臺旋轉電機輸出電能。 本部分適用的交流電源,主要為固定陸用和船用設施提供不間斷電能。不包括為航空、陸上車輛和機車供電的電源。也不包括通過靜態變換產生輸出電能的電源。 本部分對使用旋轉UPS改善交流供電品質、實現電壓和/或電流變換及削減峰值等情況進行了描述。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醫院、近海岸、非固定應用、高層建筑及核設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規定應作為基礎。
本部分規定了電工術語中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標準制修訂、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技術資料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科研、設計、生產、使用、教學及出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炭材料及產品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原材料、產品名稱、電刷的外形結構、技術性能、試驗方法、產品缺陷以及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電炭材料、產品及其標準的制定、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本標準所規定的術語中與GB/T2900.1-92《電工術語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標準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以規定。
本部分規定了用于原電池和蓄電池領域的一般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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