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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封閉滿管道中水流量并配有累積流量指示裝置的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的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本部分既適用于基于機械原理的水表,也適用于基于電或電子原理以及基于機械原理帶電子裝置、用于計量飲用冷水和熱水體積流量的水表。本部分還適用于通常作為選裝件的電子輔助裝置。但法規可能會規定某些選裝件為使用水表的必備輔助裝置。
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完整水表和作為獨立單元的水表測量傳感器(包括流量或體積檢測元件)以及計算器(包括指示裝置)的試驗要求。本部分適用于GB/T 778.1定義的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的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本部分給出了水表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的詳細試驗程序、試驗原則、試驗設備和試驗方法。如果法規有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輔助裝置。
GB/T 2900的本部分界定了半導體技術、半導體設計和半導體類型的通用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非廣播用攝像機生產和應用領域所用的一般術語。本標準適用于非廣播用攝像機。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說明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光輻射設備的潛在點燃危險,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光輻射傳輸設備的預防措施和要求,同時也規定了一種試驗方法,在通過評定或光束強度測量不能保證光學限值時,驗證光束在選定的試驗條件下不會發生點燃。本部分也適用于位于爆炸性環境外部,但發射的光輻射會進入爆炸性環境的設備。本部分適用于波長范圍為380 nm~10 μm的光輻射。點燃機理如下:——表面或顆粒吸收光輻射后,溫度升高,在某些條件下,會達到點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溫度。——強光束聚焦處激光直接導致氣體分解,產生等離子和沖擊波,二者終成為點燃源。接近分解點的固體材料會加劇這個過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線輻射的點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輻射造成的點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劑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點燃。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大氣條件下光輻射設備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本標準對指定某些視覺、聽覺和觸覺標識的特定含義建立了一般規則,其目的是:通過對設備或過程的安全監控或安全操作,提高人身、財產和(或)環境的安全性;通過對設備或過程進行正常的監督、控制和維護;有利于對控制狀況和操作器件位置的快速識別。本標準一般適用于下列場合:從諸如單一的指示燈、按鈕、機械指示器、發光二極管(LEDs)或圖像顯示屏等構成的一些簡單的場合,直到由多種器件組成的用來控制設備或工業過程的各種控制站;涉及人身、財產和/或環境安全的場合,以及使用上述代碼以便對設備進行正常監控的場合;由技術委員會為某一特定功能所指定的某種特定編碼的場合。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規定了工業企業鐵路道口的分級、道口的設置、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礦山和物資倉庫的鐵路和道路運輸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林場、建筑工地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轄的鐵路和道路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鐵路、地方鐵路的鐵路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壓力機用感應式安全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隨機技術文件等。本標準適用于壓力機用感應式安全裝置(以下簡稱安全裝置)。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在IEC/TC48范圍內的電子設備用機電元件的詳細規范要求時,應給以采用。類似元件的詳細規范要求時,也可以采用。
GB/T 5838的本部分規定了熒光粉材料常用的名詞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熒光粉常用名詞術語的理解和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熒光粉牌號的表示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光致發光熒光粉、陰極射線致發光熒光粉、電致發光熒光粉、放射線致發光熒光粉及其他方式致發光熒光粉。
本部分適用于波長范圍在180 nm~1 mm之內的激光產品的激光輻射的安全、一個激光產品可以是附帶或不附帶獨立電源的單一激光器,也可以是裝配了一個或多個激光器的復雜的光學、電氣或機械系統、激光產品一般用于物理和光學現象的演示、材料加工、數據讀出及存儲、信息傳輸及顯示等、這些系統已用在工業、商業、娛樂、研究、教育、醫學和消費產品上、出售給其他制造廠商用作系統部件的激光產品可以不遵守本部分,因為終產品本身將要服從本部分、然而,如果激光產品中的激光系統在與設備分離后是可操作設備,那么,則被移開的單元應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如果制造廠商根據第3章、第8章、第9章的分類生產激光產品,則不需考慮本部分的要求,表明激光產品在所有工作、維護、檢修和故障條件下其發射水平不超過1類的可達發射極限(ALE)、除了激光輻射引起的危害外,激光設備也可引起其他傷害,諸如著火和電擊、本部分闡述低要求、符合本部分可能還不足以達到所要求的產品安全水平、激光產品必須符合與相應的產品安全標準相適應的性能和試驗要求、如果激光系統構成設備的一部分,則設備必須遵從其他IEC產品安全標準,〔如醫療設備(IEC 60601-2-22),信息技術設備(IEC 60950),音頻和視頻設備(IEC 60065),在有害環境中使用的設備(IEC 60079),電子玩具(IEC 62115)〕、根據IEC導則104"的條款,本部分適用于由激光輻射引起的危害、如果沒有適用的產品安全標準,則應使用IEC 61010-1、在以前的版本中,LEDs(發光二極管)包括在IE
本部分給出了光纖通信系統(OFCS)的安全運行、維護要求和具體指南。在OFCS中,光功率可以達到發射設備限制以外或距光源很遠的距離處。本部分規定了OFCS中的光可達位置的危險等級的評估,替代了依據GB 7247.1中激光產品的分類。本部分適用于完整安裝的端到端OFCS,包括其能夠產生或放大光輻射的部件和組件。那些僅面向OEM供應商銷售的,用于集成到完整安裝的端到端OFCS中的獨立部件和組件不必按照本部分進行評估,因為終的OFCS本身須按照本部分進行評估。本部分不適用于以傳輸激光功率為主的光纖系統,例如在材料加工或醫療領域的應用等。除了由激光輻射造成的危害外,OFCS也可能引起其他危害,如火災。本部分不涉及OFCS在易爆環境中的爆炸或火災等安全事項。本部分中提及的“激光”包括發光二極管(LED)和光放大器。本部分的目的是:——保護人員免受由OFCS引起的光輻射危害;——對制造商、安裝方、檢修方和運營商提出要求,需制定工作步驟和提供相關信息,以便采取正確的預防措施;——通過使用符號、標牌和指示,確保對人員提供充分的警示,以防止OFCS潛在的危害。更詳細的必要性參見附錄A。OFCS的安全依賴于組成系統的設備特性。因此可能需要在產品上標明安全的相關信息或將此類信息包括在使用說明書中。根據潛在的危險等級的要求,OFCS的安全措施和運行責任由安裝方或終用戶/運營商承擔或雙方共同承擔。本部分將安裝和檢修操作期間遵守安全指示的責任賦予相應的安裝方和檢修方,而運行和維護的職責在終用戶或運營商。本部分的用戶可能屬于上述制造商、安裝方、終用戶或運營商范圍中的一方或多方。
《激光產品的安全》的本部分為激光產品的制造商及其代理商確認產品的每一項新設計或改進是否符合GB 7247.1—2012要求給出了通用指南。本部分涉及了GB 7247.1—2012的有關條款,與GB 7247.1—2012結合使用,不代替GB 7247.1—2012。本部分適用于GB 7247.1—2012所述的激光產品。本部分的清單格式僅用作指南。鼓勵制造商與檢查者制定自己的文件,略去那些與產品檢查無關的問題和條款,并且在適當的位置標明這類條款的編號,例如:“條款4.3.2:省略——不適用”。制造商保證檢查者是能勝任激光產品的檢驗與分類的人員。
《激光產品的安全》的本部分給出了通用的大允許照射量(MPE)值,終協調與照射極限相一致。適用于180 nm~3 000 nm波長范圍的人造光源照射人眼和皮膚的非相干光輻射。波長在3 000 nm~1 mm之間的照射極限目前尚不確定。這些數值的建立是以現有實驗研究獲得的佳信息為基礎,僅宜作為控制人造光源光輻射的指南,而不宜視為安全水平和危害水平之間的嚴格分界線。這些數值主要用于人造光源的照射。也可用于日光照射下的評估。MPE值不適用于以醫療為目的,對患者的光照射。激光光源輻射的大允許照射量值應符合IEC 60825-1的規定。本部分的目的是給出180 nm~1 mm波長范圍內,非相干光輻射的人員防護指南,所給出的光輻射安全水平被認為對大多數個體是安全的,對在等于或低于安全水平的照射量下,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由于所掌握的長期照射效果的知識是有限的,所以本部分大多數的MPE值僅適用于8 h工作日為基礎的強光輻射。為與大允許照射量進行比較,本部分規定了如何測量和評估光輻射水平的程序和方法。
本標準給出了激光產品的安全使用佳指南,涉及所有由受激發射過程而產生光輻射的裝置、組件或系統(不包括發光二極管LEDs)。本標準能夠幫助相關人員識別危險、評估風險,適用于與激光安全有關的工作和負有安全職責的人員。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RIC)穩態工況下兩種排煙特性的測量方法。一種方法是用測量光束的明暗度來評定排煙的消光度,另一種方法是用測量濾紙的黑度來評定碳煙含量。如有必要,對于特定用途的發動機還可規定單獨的要求。 GB/T 8190的本部分不涉及瞬態工況的測量。‘在瞬態工況下使用煙度計,由于儀器類型不同,所得結果均不能比較,除非取樣條件相同,儀器特性相似。 GB/T 8190的本部分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其中包括用于驅動農用拖拉機和道路車輛的發動機。 本部分也適用于驅動筑路和土方機械、工業卡車以及其他尚無合適標準用以測量排氣煙度的發動機。 注:如將水噴入排氣系統,則只能在噴水處上游進行測量或取樣。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試驗臺上評定壓燃式發動機排氣煙度的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對于瞬態煙度試驗循環應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煙度計測量煙度。本部分旨在規定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和分析煙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測量煙度的詳細規定見ISO 11614:1999。本部分第1章至第11章規定的試驗規程和測量方法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但每種用途的發動機只能使用本部分規定的一種試驗循環進行評定。附錄A、附錄B、附錄E和附錄F各包含一種只適合于該附錄范圍所列特定用途的發動機。附錄中規定的煙度試驗循環亦可用于GB/T 8190.4指定的發動機和機械類型。對于某些非道路用發動機,必需進行現場煙度試驗而不必進行試驗臺煙度試驗。對于有附加要求(如職業健康和安全法規)的機械所用發動機,可能需要附加試驗條件和專用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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