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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GB/T 10054的本部分規定了運載裝置可進人的貨用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制造、安裝、使用、維護的安全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由建設施工工地人員使用的、帶有運載裝置的、可在各層站停靠服務并具有下列特征的施工升降機:——只用于運送貨物;——運載裝置有導向;——運載裝置垂直運行或者沿與垂直面夾角大不超過15°的導軌運行;——運載裝置由卷筒驅動的鋼絲繩,或者由鏈條、齒輪齒條、液壓油缸(直接或間接)或伸縮連桿機構懸掛或支撐;——當導軌架架設時,可需要或不需要獨立結構物的支撐;——在裝載和卸載時,允許受過培訓的人員進入運載裝置;——由指定人員操作運行;——在安裝、拆卸、維修和檢查時,如果需要,允許經授權的人員進入和運行運載裝置。本部分涉及了升降機的安裝,包括底架和地面防護圍欄的安裝,但不包括升降機用混凝土、碎石、木材等基礎的設計。包括附墻架的設計,但不包括連接到支撐結構物的錨固螺栓的設計。包括層門及其結構的設計,但不包括任何連接到支撐結構物的錨固螺栓的設計。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識別的該機器在使用壽命期的各階段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規定來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本部分未包括對下列情況的補充要求:——惡劣工作環境(如極端氣候、強磁性場所);——防雷擊;——特殊情況(如潛在的爆炸環境)下遵守的特殊規則;——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危險載荷(如熔化的金屬、酸/堿性物品、輻射材料、易碎品)的處理;——內燃機的使用;——遙控裝置的使用;——加工制造過程中發生的危險;——由于轉場移動而產生的危險;——在公共道路上架設時發生的危險;——地震;——噪聲。本部分不適用于:——GB/T 26557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 7588、GB 21240—2007和GB 25194的電梯;——GB/T 10054.2的升降機;——由起重設備懸掛的工作平臺(工作籠);——叉車貨叉支承的升降平臺;——工作平臺;——纜索車;——特別設計的軍事用升降機;——礦用升降機;——舞臺用升降機;——特殊用途升降機。
GB 10054的本部分規定了運載裝置不可進入的傾斜式貨用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制造、安裝、使用、維護的安全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由建設施工工地人員使用的、服務于一個上部層站或工作區域延伸到導軌終端(例如在屋頂)的、帶有運載裝置的施工升降機。其具有下列特征:--只用于運送貨物;--運載裝置任何時候都禁止人員踏入;--運載裝置有導向;--運載裝置至少可在與垂直面成30°的方向上運行,且可在垂直方向和制造商規定的大傾角之間的任意角度下使用;--運載裝置由鋼絲繩和強制式傳動系統支撐;--運載裝置由操作者通過止-動式控制裝置控制;--運載裝置不使用任何對重;--運載裝置大額定載荷為300 kg;--運載裝置大速度為1.00 m/s;--導向裝置需要獨立結構物的支撐。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識別的該機器在使用壽命期的各階段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規定來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本部分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涉及了升降機的底架、導軌、運載裝置、傳動裝置、電氣和/或液壓裝置和控制系統的設計。包括任何導軌支撐的設計,但不包括支撐結構物(例如建筑物或腳手架)和任何附墻架的設計。其他方面如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礎配置的設計、底部圍欄、升降通道的防護和上部層站,在本部分的使用說明書部分中論述。本部分未包括對下列情況的補充要求:--惡劣工作環境(例如極端氣候、強磁性場所);--防雷擊;--特殊情況(如潛在的爆炸環境)下應遵守的特殊規則;--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
本標準規定了岸邊集裝箱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運輸等方面的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岸邊裝卸符合GB/T 1413的20 ft和40 ft集裝箱的起重機。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1200V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500V以下的各類電氣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本規范規定的電氣設備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除外;不能獨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級產品;用于醫療目的的電氣設備;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電梯;電柵欄激發器;船舶、飛行器和鐵路等特殊電氣設備。
GB/T 36231的本部分規定了礦物選別加工處理設備圖形符號及其設計原則和使用規則。本部分適用于礦物選別加工工藝流程圖和設備配備圖、簡圖及有關技術文件,也適用于其他行業同類機械的技術文件。
本規范適用于設計生產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的煤炭工業礦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冶金企業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鋼鐵冶金企業內加工、儲存、分發、使用炸藥或爆破器材的場所。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核工業鈾礦冶工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礦山井巷安裝工程的施工。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有色金屬礦山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礦山工程建設的采礦設計。
1.0.1為推動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設計質量,保證安全生產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冶金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采礦設計。1.0.3礦山設計應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法規。安全設施、環保工程、水土保持和土地復墾工程設計應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1.0.4冶金礦山采礦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分類,規范建設工程分類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設工程管理的科學水平,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咨詢等,不適用于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1.0.3 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按使用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各行業建設工程可按自然屬性進行分類和組合。1.0.4 本標準每一大類工程依次可分為工程類別、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單元為分部工程。具體編碼可符合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1.0.5 建設工程分類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礦山井巷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鉛鋅冶煉廠的工藝設計。工藝設計應由基本(初步)設計和詳細(施工圖)設計組成。
本規范適用于煤礦建設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測控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開采除煤炭外的金屬非金屬礦物、放射性礦物、建筑材料以及石油化工原料等礦山的咨詢、設計、施工、生產、科研、教學和管理等方面,吸收了部分國外礦業資本市場公開報告術語定義。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現代化礦井在地質勘查、開拓與開采、生產系統、災害防治系統、礦井信息化與自動化、生態及環境保護、職業健康7個方面的核心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礦井及選煤廠的工業設備、鋼結構井架、井筒裝備、工作壓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業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電氣裝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裝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本標準主要是根據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施工驗收規范并參照行業有關規范、標準等編制的。本標準未包括的工程項目及設備,建設單位可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按照本標準的制定原則,根據設計文件及設備出廠技術文件的要求自行補充臨時標準,經省、市、自治區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并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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